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前手背书的什么负责

2024-05-17 01:03

1. 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前手背书的什么负责

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转账支票背书转让的方式如下:1.记名背书。记名背书必须以银行或公司为背书人,记名背书大都给开证行。2.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3.限定背书。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条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第三十二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第三十二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七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前手背书的什么负责

2. 票据背书后中的规定: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这句如何理解

这句话的意思是在票据法律关系中,处于后手的地位时,由于他是从其直接前手处受让票据的,与直接前手具有最紧密的关系,因此他应该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对票据上的某一特定签章人来说,凡在其签章之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均是其前手。
后手在票据关系中的地位首先是票据权利人,即持票人,但是在其转让了票据后,就成为受让人的前手因而也成为了票据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关于前后手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第三十六条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第三十七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票据法
百度百科-前手
百度百科-后手

3. 票据背书时背书人和被背书人都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对吗?

对。
不签章就不产生票据责任。
当收到客户的承兑时,承兑的背面要求有客户的背书,(也就是最后一个背书人)背书人栏内的章表示收到承兑的一方,你公司在收到承兑时,可以背书转让,也可以等到承兑到期后到银行托收。

扩展资料:
背书在商业行为中的意思:支票在转让的过程中有一种是转让支票出去的人要在支票背后签名(或盖章),称为背书。背书的人就会对这张支票负某种程度、类似担保的偿还责任,之后就引申为担保、保证的意思。即为你的事情或为你说的话作担保、保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背书

票据背书时背书人和被背书人都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对吗?

4. 汇票的背书人对持票人是否有付款义务

1、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背书是由“原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新持票人)的行为。这里的“原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新持票人)称为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受让人,他有权取得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表现为:a、被背书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也可以将汇票再经背书转让他人。b、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被背书人有权向其直接的背书人以及曾在汇票上签名的其他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进行追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由此可见,背书人承担的票据责任不是第一位的,背书人对被背书人承担的其实是一种担保责任,即承担保证持票人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具有付款清偿义务。
3、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不是付款的主债务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持票人应该首先向承兑人(即付款人)请求付款,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才可以向背书人等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5. 依背书连续性的要求,票据背书的背书人应当是(收款人),为什么?

  依背书连续性的要求,票据背书的背书人是票据权益的受让者,即收款人,当他再将票据转给后手时,他又称为转让人(付款人),后手就是收款人,就是通过背书保证了票据权益的连续。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主要目的是要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盖章,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汇票的作为转让人的背书人一旦在汇票上签名,他就要承担以下两项义务:(1)须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所有后来取得该汇票的人保证该汇票必将得到承兑或付款。(2)须保证在他以前曾在该汇票上签名的一切前手的签字的真实性和背书的连续性。

依背书连续性的要求,票据背书的背书人应当是(收款人),为什么?

6. 票据行为中的背书是指的什么意思啊


7. 什么是票据的背书?背书行为的当事人有哪些?

(1)背书含义所谓背书指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票据行背书行票据出票种附属票据行票据作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票据签发持票人依法转让其票据权利或者其票据权利授予人代行使也设定质押票据转让或者权利授予、设定质押没有书面记载难保证票据流通安全难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此票据法规定持票人票据权利转让给人、定票据权利授予人行使、票据设定质押时应当背书
(2)背书行当事人背书行当事人有两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背书人指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人也具体完成背书行人转让其票据权利情况下背书人即转让人也原持票人持票人其票据权利授予人代行使情况下背书人即进行授权人也享有票据权利人;设定质押情况下背书人即出质人也该票据作履行债务担保人
被背书人指接受背书人对票据权利转让、授权或者质押并取得票据人具体来讲转让票据权利情况下被背书人即受让人也新持票人;持票人其票据权利授予人代行使情况下被背书人即接受委托代行使票据权利人;设定质押情况下被背书人即质权人也该票据作其债权担保债权人

什么是票据的背书?背书行为的当事人有哪些?

8. 什么是票据的背书?背书行为的当事人有哪些?

  (1)背书的含义。所谓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行为是在票据出票后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票据在签发以后,持票人可以依法转让其票据权利或者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也可以设定质押。但票据的转让或者权利授予、设定质押,如果没有书面的记载,就难以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难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此,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以票据设定质押时,应当背书。
  (2)背书行为的当事人。背书行为的当事人有两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人,也就是具体完成背书行为的人。在转让其票据权利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转让人,也就是原持票人,在持票人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进行授权的人,也就是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在设定质押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出质人,也就是以该票据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人。
  被背书人是指接受背书人对票据权利的转让、授权或者质押并取得票据的人。具体来讲,在转让票据权利的情况下,被背书人即是受让人,也就是新的持票人;在持票人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的情况下,被背书人即是接受委托代为行使票据权利的人;在设定质押的情况下,被背书人即是质权人,也就是以该票据作为其债权担保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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