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

2024-04-30 03:52

1. 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

法律分析: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需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豁免主体或者发出要约收购的主体必须是外资企业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外资企业控股的境内子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不能作为发出要约或者申请豁免的主体。内资企业间接收购A股上市公司也须遵照本条执行。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收购人自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 60 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 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在期满后次一个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 30 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 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 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 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

2. 上市公司部分要约收购制度探析

收购者购买的股份额少于100%,是指从要约之始即意欲部分收购。
部分要约收购是指以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
部分要约收购为公开收购
上市公司部分要约收购一般是指试图通过公开要约方式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少于100%的股份而获得对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与全面要约收购相比,其经济、法律效果、影响均有其特殊性,在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较为特殊的我国更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因而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其特点主要是:
(一)收购者购买的股份额少于100%是指从要约之始即意欲部分收购,而不是以收购最终购买到的股份总额是否少于100%而定。
(二)以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
(三)皆为自愿收购,收购者可以依据自己的资金实力、时机好坏等自由决定收购数量和时机。
对于部分要约收购理论界一直是有不同认识的。许多学者对其持反对态度:首先,对目标公司的压迫性问题。只收购部分股份的事实易使受要约人陷入博奕的状态,在不完全了解收购目的、动机、进程等情况下,很难完全判明时机的股东要立即作出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可以说总是存在相当程度的压迫性。其次,对目标公司股东的不公平与剥削问题。收购人在通过部分要约收购取得控制权后,很可能滥用控制权进行各种关联交易,损害目标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亦可能损害少数股东的地位,对他们进行剥削。
部分要约收购虽然有无法回避的问题,但结合我国的国情,其确有其一定的存在价值:首先,部分要约收购在我国实践中已大量存在。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比例过大,且短时期内难以上市流通,这一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业已发生的诸多对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几乎均为部分要约收购。其次,部分要约收购有利于公开收购。如前所述,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使得全面要约收购几乎不可能发生,造成协议收购的大量盛行,而协议收购特别容易导致内幕交易的盛行,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公开收购很大程度上需要部分要约收购来促进实现。第三,部分要约收购有利于降低收购成本,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
在我国立法实践中,《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收购要约人要约购买股票的总数低于预受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从所有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中购买该股票,可见,该条例允许部分要约收购。相比较而言,《证券法》又规定了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即法定的全面要约收购,规定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时,应该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而最近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则允许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低于该公司已发行的30%的收购人,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该上市公司股份的,在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低于5%,预定收购完成后不得超过30%的幅度内可自由收购。如拟超过30%的比例,只要符合该办法第4章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其合法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时,继续增持股份,增加控制后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5%时,均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或免于要约收购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股份。从上述规定可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是允许进行部分要约收购的。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再次允许进行部分要约收购正是我国目前国情所需。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以及国有股、法人股短时期内难以全部上市流通的现状,加之我国证券市场、资本市场尚不发达、部分收购的存在不仅有其客观必然性、必要性,而且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还可能会是上市公司收购运作的主要形式之一。

3.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1、持股比例达到30%.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2、继续增持股份。在前一个条件下,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时,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适用要约收购。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条件是什么

4.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条件是什么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2、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决定继续进行收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五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5. 要约收购是推进上市公司重组的必由途径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邓映翎前不久在中国上市公司成果博览会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辨析专题研讨会上指出,中国证监会支持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性资产重组,推进资产重组认协议收购向要约收购发展,今后将一律不豁免企业全面要约收购,同时探索上市公司的退出途径,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这番讲话引起了市场的强烈反响,当天开盘后,众多的ST股票和其他具有资产重组题材的股票的市场表现相当活跃。此举一方面可以减少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淡化其行政色彩,增加市场化因素,强化资产重组的实质性成分,挤掉泡沫和水分,从而有利于大力推动实质性资产重组,严惩虚假、恶意重组,提高资产重组的质量和效益,促进资产重组的规范化、市场化运作;另一方面,可以加紧建立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健全公司退市制度,改善上市公司的内在质地,提高其营运质量,培育和树立理性的投资理念,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有利于提升证券市场的运作效率。更为深层的意义在于,此举有利于充分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促进市场的规范、有序、高效、稳健运行。
上市公司购并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最有效手段,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证券市场永恒的题材和关注的焦点,其化腐朽为神奇、改天换地的作用更为市场各方参与者所称道.我国一批上市公司曾依靠购并方式,脱胎换骨,焕发青春,并重新驶入了规范、稳健发展的快车道。可见,大力支持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性资产重组,严厉打击虚假、恶意重组,这既是监管层多次重申的市场能决定的就由市场来决定的政策思路的有力体现,也是我国证券市场不断迈向成熟的重要标志。我们认为,从协议收购向要约收购发展正是推进上市公司实质性重组的必由途径。
1、减少资产重组监管中的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2000年6月,中国证监会就颁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占上市公司总资产70%以上的,完成重组一年后,可以申请增发新股或配股。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上市公司而言,可以享有再融资的权利,以增强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后劲。这一鼓励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举措受到了市场的热烈响应。该规定出台后的4个月,已有18家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实质性重组数量大为增加,例如,爱使股份作为我国目前仅有的5家全流通股的上市公司之一,颇为引人关注。作为中国股市独特的三无概念股,引起收购人的最大兴趣就是收购人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未来发展战略采取市场化行为,既以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实现买壳上市,与国际规则靠拢,又可以避免政府非市场行为的介入,淡化行政干预色彩,强化市场因素的作用。所以,尽管从二级市场进行要约收购的成本比协议收购非流通股的成本要高,但自从1994年以来,围绕爱使股份的控制权之争就从未停歇过。2000年爱使股份举牌就是一种市场化的资产重组行为。
《通知》把过去资产重组审核制改为备案制,证监会不参与任何公司重组方案的设计和批准,并在现有法规条件下,加大重组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这可以减少资产重组监管中的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消除行政审批制带来的弊端,健全上市公司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不但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促进监管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提高监管活动的运作效率,而且有利于加强管理层对重组公司的监管,促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运作,提高资产重组的质量和效益。
2、要约收购可以加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力度
要约收购可以加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力度,促使信息披露更加充分,增加收购行为运作的透明度,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证券法》对收购人持股达到5%及以后每增减5%进行报告、公告的内容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80条规定项载明以下具体事项:(1)持股人的名称、住所;(2)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3)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在投资者持股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若继续增持股份的,须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率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证券法》第82条规定了收购报告书须载明的具体事项,包括:(1)收购人的名称、住所;(2)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3)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4)收购的目的;(5)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6)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7)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8)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证券法》中对于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内容所作的详细规定,其目的在于减少或消除收购人信息披露时的随意性,增加信息披露的力度和强度,促使投资者可以全面、详尽地了解购并事件的真相,以尽量避免收购各方当事人与其他投资者之间因信息分布的不完全、不对称而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机会主义行为,从而有效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一般情况下对企业全面要约收购不予豁免
过去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的协议转让比例基本上不受限制,往往在30%以上,并都获准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从1999年开始,股份转让的比例有所下降,通常在30%以下。究其原因,不仅与收购成本上升有关,更主要的是全面要约收购豁免限制强化所引致。最近,便连续发生了几起因未获准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而导致股权转让告吹的案例。这种状况一般是当事人协议终止股权转让合同。例如,2000年5月由于亚都股份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未获得批准,与华源集团达成的受让浙江凤凰41%的法人股协议告吹;河北华玉原拟将占总股本51%的国家股转让给军神集团,最终只转让了29.95%的股份,这表明监管部门开始对全面要约收购的豁免进行严格控制。为了规避30%的转让比例限制,大多数公司持股比例普遍在30%以下,或两家关联公司共同持股,可谓煞费苦心,设计巧妙。管理层日前指出,在颁布《上市公司股份收购暂行规定》以后,除了国家重点企业或项目外,一律不豁免企业全面要约收购。采取要约收购方式,有利于促进并购方式的市场化、股份转让的市场定价和资产重组信息的全面及时披露,并且有利于促进战略性并购活动的开展。可以预见,通过发出收购要约这一市场化的方式进行收购,是未来中国并购市场发展的客观趋势。
4、尽量控制或消除协议收购方式产生的弊端
根据收购入收购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收购可以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两种。部分收购是指试图通过收购一家公司少于100%的股份而获得对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它是公司收购的一种,与全面收购相区别。从这个意义来讲,协议收购属于部分收购,要约收购则属于全面收购。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通过协议转让来收购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可能是上市公司收购运作的基本形式之一,但应将其作为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的一种过渡性的流通方式。我们认为,《证券法》将股份的协议转让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形式是值得商榷的。其原因在于,股份收购与协议转让在法律上的操作程序完全不同,有关法律上的限制也无法统一。例如,股份收购应按照一定的报告和公告程序来进行,需保持市场运行秩序的相对稳定;而协议转让是收购当事者双方(即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事,一般对市场不会产生直接影响。
协议转让方式难以有效地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正当权益。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人为分割特征,协议转让作为一种简便、快捷和低成本的重组方式被普遍采用。但协议转让同要约收购的重大区别在于,协议转让很容易使小股东失去选择和参与的机会。在大股东对转让价格确定的情况下,即使价格很低,小股东也只能作为价格的接受者;即使价格很高,小股东也没有以相同价格出售股份的机会,这就无法真正体现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我国的协议转让基本上是由收购当事人双方(出让方通常是带有较浓行政色彩的国有独资公司)协商确定价格,转让价格往往不是依靠市场机制自发形成的,造成协议价格本身同市场价格偏离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正是由于协议收购会产生诸多的弊端,因此应对协议收购方式进行适当的控制。这些控制措施主要包括:(1)对场外协议转让股份的控制;(2)对支付对价方式的控制;(3)对不同持股比例下的部分收购的控制;(4)全面收购义务豁免的控制。基于这点考虑,为此管理层将推进资产重组从协议收购向要约收购发展。
5、严惩虚假恶意重组
目前有些公司是借重组之名而行操纵市场的内幕交易之实,使得重组在我国新兴的、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发生了严重变异。对于资产重组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通过资产重组方式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证监会将与稽查、公安、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和相互协作,严厉查处,以确保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健康发展。为此,管理层将出台规范重组行为的新规则,加强有关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从目前的有关设想来看,重组公司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连续停牌,停牌一个月后要公布重组的进展情况。而且公告的频率逐渐增加,第二个月中每两周公告一次,第三个月中每周公告一次。对于连续停牌3个月且重组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上市公司将予以强制停牌,其股票做特别处理(即ST)。这些规定强化了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止资产重组中的内幕交易和黑箱作业,打击操纵市场行为,严惩虚假、恶意重组,严格控制与监督报表性重组。这不但有利于增加重组活动的实质性内涵,提高重组的含金量,而且有利于维持一个公平、高效、透明的市场运行秩序,切实保障上市公司自身和投资者的正当权益,从而促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规范、稳健发展。6、投资者应切实把握重组题材的实质性内容
一般来说,股市当中的收购战是证券市场运行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收购题材则是激发市场行情的亮点或兴奋点,所以历来受到市场炒家和主力机构的推崇、青睐。支持和鼓励企业进行实质性的资产重组,而摈弃那些仅在获取帐面利润的虚假重组行为,这是我国证券市场逐步趋于成熟的重要标志。在鼓励上市公司实质性资产重现。严厉打击虚假重组的政策背景下,二级市场上的重组板块走势将随之发生分化。具有实质性重组内容、重组的质量和效益较高的个股将会继续走强,市场表现比较活跃。要约收购促使重组的信息披露更加严格,运作更加透明,市场反应也会更加积极。而另外有一些公司进行虚假或恶意重组,其目的是为了保住壳资源或取得再融资的资格或是配合在家出货,对于这类重组行为,监管部门将会施出重拳予以严惩。因此可以预计,随着对资产重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不断改进,这类股票将会昙花一现,风光难厚。相应地,就要求广大投资者在投资操作时对资产重组这一朦胧题材进行充分、深入的研究,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去切实把握重组题材的实质性内容,判断公司重组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而不是盲目地听从市场传闻或小道消息,以便真正发掘出有内在投资价值的个股。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实力雄厚的低价国企大盘股(例如首钢股份等)来说,因为它们进行资产重组的可能性较大,重组的实质性内容较多,因此投资者应给予一定的关注。随着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的不断壮大和持续扩容,加上入世在即,外资有计划、有控制地进入我国证券市场、并购我国上市企业的脚步愈来愈近,二级市场中的购并行为也将会明显增加,而开始阶段的机会更大一些,建议广大投资者注意跟踪与及时把握购并板块难得的市场机遇。
一、资产重组的原则是什么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资产重组应该遵循以下的原则:
1、资产重组要以产权连接为基础。因为以产权选接为基础的资产重组是牢固的,它避免以契约形式来进行资产重组时过多的谈判成本和道德风险;同时,真正的产权转移可以为新企业的产权明晰创造条件,使新企业拥有完整的产权。
2、资产重组要以市场的要求为出发点。国有资产重组过程中切忌政府的过多干预,而必须是资本所有者和企业经营者根据市场提供的信号,按照资本追逐效益的原则来进行操作。
3、国有资产重组要有明确的产业政策。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产业政策中,通过资产存量的调整来改变国家的产业结构状况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因此国家就必须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来保证资产重组活动的结果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的需要。
4、资产重组要保持企业竞争性和垄断性的统一。资产重组必然会导致大企业、大集团的产生,这样会产生规模效益,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但是这样可能会造成垄断,而市场经济的活力就是有竞争机制带来的。所以在资产重组的过程中,要形成一定有规模的大企业,同时要避免产生垄断性的企业集团。

要约收购是推进上市公司重组的必由途径

6. 上市公司之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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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持股百分之五须公布信息。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规定事项。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三、终止上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四、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的形式。

  五、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六、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七月内不得转让。

  七,股票更换。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八,收购结束的报告。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7. 收购上市公司时,需要发出全面要约的情形有哪些?请大家总结一下。

1.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于15日后,公告其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15日内,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表示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进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发现要约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
收购人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作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未取得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取消收购计划的报告,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
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2.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抄送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作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
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3.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4.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在该重大变化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予以公告。
5.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以下简称预受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这里所说的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出现竞争要约时,接受初始要约的预受股东撤回全部或者部分预受的股份,并将撤回的股份售予竞争要约人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初始要约的手续和预受竞争要约的相关手续。
6.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收购期限届满后3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票的临时保管;收购人应当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
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外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收购上市公司时,需要发出全面要约的情形有哪些?请大家总结一下。

8. 百分之30是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