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际收支申报

2024-05-14 16:04

1. 什么是国际收支申报

国际收支是当外汇从境外到境内是会向外管局做的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编制国家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的重要数据来源,也是国家制订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境内个人或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境外收款或对外付款,都必须通过交易银行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扩展资料
一、需要办理收支申报的业务

(1)申报主体
①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通过我行发生的跨境汇款交易,应由交易主体在境内的一方通过我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②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通过我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应由境内居民通过我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申报范围
①居民个人:等值5000美元(不含)以上的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应逐笔申报;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涉外收入或对外付款实行限额申报,即只报送基础信息,不报送申报信息,但涉及贸易进出口项下的款项不实行限额申报。
②非居民个人:跨境收付款应逐笔申报。
二、申报注意事项
客户应按要求完整、准确地填写申报单的各项内容,做到不漏报、不错报、不迟报。填报申报单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除“申报号码”等信息由银行填写外,其余各项均由客户填写。
(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编制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根据涉外收入或对外付款的交易性质,由客户准确填写。
(三)“交易附言”填写涉外收支交易的性质,应与交易编码对应的交易内容相吻合。
(四)“收/付款人国别”填写收/付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际收支申报 

什么是国际收支申报

2. 什么是国际收支申报

国际收支是当外汇从境外到境内是会向外管局做的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编制国家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的重要数据来源,也是国家制订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境内个人或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境外收款或对外付款,都必须通过交易银行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扩展资料
一、需要办理收支申报的业务

(1)申报主体
①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通过我行发生的跨境汇款交易,应由交易主体在境内的一方通过我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②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通过我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应由境内居民通过我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申报范围
①居民个人:等值5000美元(不含)以上的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应逐笔申报;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涉外收入或对外付款实行限额申报,即只报送基础信息,不报送申报信息,但涉及贸易进出口项下的款项不实行限额申报。
②非居民个人:跨境收付款应逐笔申报。
二、申报注意事项
客户应按要求完整、准确地填写申报单的各项内容,做到不漏报、不错报、不迟报。填报申报单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除“申报号码”等信息由银行填写外,其余各项均由客户填写。
(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编制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根据涉外收入或对外付款的交易性质,由客户准确填写。
(三)“交易附言”填写涉外收支交易的性质,应与交易编码对应的交易内容相吻合。
(四)“收/付款人国别”填写收/付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际收支申报 

3.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四)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地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和保税仓库等。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进行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并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和国际投资状况;制定、修改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制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及报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第六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第七条 中国居民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申报其国际收支。第八条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第九条 中国境内的证券交易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进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交易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和代理客户的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第十条 中国境内的交易商以期货、期权等方式进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交易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和代理客户的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情况。第十一条 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第十二条 在中国境外开立帐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通过境外帐户与非中国居民发生的交易及帐户余额。第十三条 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资产或者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的情况。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国际收支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或者普查。第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权对中国居民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申报人及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便利。第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只将其用于国际收支统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第十七条 中国居民违反本办法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罚款。第十八条 各类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第十九条 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4. 国际收支申报的范围

法律分析: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进行间接申报,除涉及资本项目管理、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代发工资类和涉外收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内的涉外收付款外,境内居民机构和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进行间接申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5. 国际收支申报的范围

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进行间接申报,除涉及资本项目管理、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代发工资类和涉外收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内的涉外收付款外,境内居民机构和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进行间接申报。
一、整体收购公司如何交税
整体收购公司后,当事人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法定代表人的工资要扣所得税吗
法定代表人的工资要扣所得税。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对个人来说的,法定代表人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非法套汇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套汇是指境内机构或个人,采取各种方式私自向第二者或第三者用人民币或物资换取外汇或外汇收益,套取国家外汇的行为。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二)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三)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四)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
(五)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我国对逃汇套汇罪的刑事责任,实行“双罚制”原则,即对公有制单位判处罚金,而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国际收支申报的范围

6. 国际收支申报内容的基础信息有哪些

Q:境内的企业给外籍员工发放人民币工资(资金不跨境)是否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A:此类交易符合《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属于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人民币交易,应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并且应以境内企业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      Q: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所有的人民币交易都需要做申报吗?      A:根据《细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是暂时的,不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此外,如果符合《细则》第八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个人项下涉外收付款(含人民币及外币),可免于申报,但境内的非居民个人与境外(个人和企业)的交易除外。      Q:判断个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的标准是什么?      A:按照《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身份的判断,理论上应按照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但是在实践中很难判断个人是否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因此,通常是按照身份证、永久居留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进行判断。      Q:境内的居民与境内的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应该由谁来申报?      A:按照《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应当由境内居民作为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Q:境内的非居民与境外(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可以由银行代报吗?      A:按照《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此类交易可以由银行代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且不用填写纸质申报凭证。      Q:什么是基础信息?什么是申报信息?      A:基础信息通常是指银行的会计信息。该信息通常是会计系统自动生成并导入金宏系统的,主要包括:收/付(汇)款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收/付(汇)款币种及金额等。      申报信息是整个申报单除基础信息以外的部分。主要包括: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等。      Q:《细则》中关于“限额内免申报”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个人项下的所有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涉外收付款都不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A:不可以这么理解。这里的个人指的是居民个人。根据《细则》第八条的规定,限额免申报应解释为:居民个人与境内外(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金额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涉外收付款,可以不做国际收支申报;但境内的非居民个人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则不论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Q:国际收支申报凭证有哪些?保存期限是多久?《境内汇款申请书》是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吗?      A: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只有三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按照《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纸质凭证和电子信息保存至少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      《境内汇款申请书》属于境内交易凭证,不是对国际收支数据的统计,因此不是国际收支申报凭证。      Q:国际收支申报只能在银行办理吗?      A:按照《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对于涉外收入的申报企业可以选择到银行进行纸质申报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进行网上申报。      企业的对外付款和个人项下的所有涉外收付款只能在银行柜台进行申报。      Q:什么是银行的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新开办的支行如何在系统中增加国际收支申报功能?      A:金融机构代码通常是指由外汇局赋予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的四位代码,也是从事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的唯一标识代码。该外汇指定银行所有分支行的金融机构代码需与其总行一致。金融机构标识码通常是12位代码,由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代码+顺序号(2位)组成,是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编码规则赋予外汇指定银行分支机构的唯一标识码。      若银行要在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上增加国际收支申报功能,应按照《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在申请金融机构标识码后,由外汇局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其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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