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

2024-05-06 20:39

1.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2种,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1、查账征收:是按照“实际利润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而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2、核定征收:是按照销售(营业)收入*核定所得率*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应税销售额、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额,核定所得率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行业不同事前设置的(一般幅度处5%-30%之间,不过具体到贵公司应当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所得率计算,适用税率25%的核定征收不适用20%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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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

2. 新企业所得税法有那些变动

新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做好新税法的宣传解读培训是国税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值此税法宣传月之际,特将新税法有关知识刊发,以飨读者。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并规定了两个方面的过渡政策。具体是: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除了上述"五个统一"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过渡优惠政策。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同时,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纳税人的变化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是对投资人或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改变了过去内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不平等状况。
  三、税率的变化 
  老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为33%,同时规定了两档照顾税率,即18%和2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另外还有24%、20%、15%、10%等税率,税率多且乱 。新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的的标准,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规范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同时将工资薪金支出进一步界定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这一规定与原外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一致,改变了过去内资企业限额扣除的规定。 
  2、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职工福利费的处理做法一致。目前,我国发票管理制度尚待完善、发票管理亟待加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意识有待提高,对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实行比例限制,有利于保护税基,防止企业利用给职工搞福利为名侵蚀税基,减少税收漏洞。
  3、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做法,同时考虑到业务招待费管理难度大,坚持从严控制的要求,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改变了过去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制扣除的做法。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过去,内资企业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分别实行比例扣除的政策,外资企业则允许据实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合并计算,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
允许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促进我国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 将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的基数由应纳税所得额改为企业会计利润总额,并将年度利润总额界定为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五、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优惠的规定主要包括:
  1、是明确了免征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的具体范围。
  2、是明确了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3、是明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4、是明确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是明确了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6、是明确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五个方面的优惠:第一,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加计扣除50%。第四,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五,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7、是明确了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扣除100%。
  六、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幷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幷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七、对原税收优惠实行过渡性措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特定地区和西部大开发地区,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2、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3、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1、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有关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2、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3. 新企业所得税法有那些变动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1、纳税人方面。原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区别对待,使外资企业享有“超国民待遇”。新税法不再区分内资、外资企业,统一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应就其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为此,实施条例还对“实际管理机构”的政策含义做了明确的规定,即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对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政策含义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即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等,并明确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2、税率方面。原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内资企业税率一般为33%,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两档照顾税率;外资企业税率为30%,并有3%的地方所得税率,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新税法还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新税法税率的确定一方面考虑到原税法税率档次过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有必要统一税率,另一方面考虑到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要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

  3、应税所得的确定方面。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实施条例还明确了企业取得的各种形式收入的概念,以及收入实现的确认方法。

  4、税前扣除方面。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政策。第一,工资薪金支出,原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制度,而对外资企业采取据实扣除制度,新税法统一采用据实扣除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放宽了对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限制;第二,工资附加费,原税法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新税法考虑到计税工资已经放开,故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相应提高了扣除额,并且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三,业务招待费,原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新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原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新税法统一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五,捐赠支出,原税法对内资企业限定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扣除,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新税法统一扣除比例并且提高到企业年利润总额12%以内,对绝大多数企业来说,这种扣除水平实际上等同于公益性捐赠金额可得到100%的扣除优惠,从而鼓励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第六,研发费用,原税法对于研发费用的扣除区分两种情况,即对当年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长幅度在10%以内的,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只可据实扣除,增长幅度10%以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追加扣除,新税法则规定企业只要发生研发费用,不管其增长幅度如何,均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以此来激励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提高科技竞争力。除上述各项之外,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也做了统一的规定。

  5、税收优惠方面。第一,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同时扩大对创业投资机构、非盈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税收优惠及企业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第二,保留对基础设施投资、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对劳服、福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分别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政策来替代;第四,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第五,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即对新税法公布之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在新税法实行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新税法施行后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第六,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税法实施后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予以“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同时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上述两类企业实施过渡性优惠。

  6、征收管理方面。新税法在肯定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的基础上,对纳税方式和纳税调整作了补充规定。对于前者,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纳税,外资企业则实行总机构汇总纳税,新税法统一了纳税方式,居民企业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对于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汇总于其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可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纳税;对于后者,新税法旨在打击日益严重的避税现象,采取有效手段防范各种避税行为,为此,新税法一方面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明确规定,相对于旧税法,增加的内容有: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业务往来、税务机关和关联企业间的预约定价安排、强化关联企业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表的义务等等,另一方面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条款。总之,新税法体现了“五个统一”和“两个过渡”。“五个统一”即“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政策;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两个过渡”即“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有那些变动

4. 所得税税率变更如何计算所得税

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动时,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有两种思路:      (1)通过计算本期的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得到本期递延所得税的期末余额,然后用递延所得税的期末余额减去期初余额得到本期递延所得税的发生额。公式如下:      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本期应纳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期末余额×变动后的所得税税率-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的期初余额。(首选)      而当期应交所得税应按照当期的税率计算。      (2)计算本期的暂时性差异的发生额,从而计算与之对应的递延所得税的发生额,同时用新税率调整递延所得税的期初余额,将上述两部分相加,即可得到当期递延所得税的总发生额。公式如下:      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本期应纳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发生额×变动后所得税税率+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变动前所得税税率×(变动后的所得税税率-变动前的所得税税率)      举例:某企业20×3年1月1日购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买价为240万元,20×3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为260万元,企业当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3%)万元。20×4年末公允价值为300万元,根据20×4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从20×5年1月1日起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变更为25%,要求计算当年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      方法1: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300-240)×25%(期末余额)期初余额)=万元)      方法2: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300-260)(本期暂时性差异)×25%+×(25%-33%)=万元)

5. 所得税有哪些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发生了的变化:

  1、法位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而《企业所得税法》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法律范畴。后者法律地位上要高于前者。《企业所得税法》也成为继《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征管法》之后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第四部法律。

  2、结构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全篇共二十条,而没有章节结构,只有条款之分。《企业所得税法》全篇共六十条,并且按照一般的法律体例,设总则等章节。

  3、纳税人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只适用于内资企业,而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则对所有企业适用,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与施行标志着在中国并行了二十多年的内外资两套所得税法的合并,同时也宣告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的终结。

  4、税率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法定税率为3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除此之外,还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应纳税所得额概念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解释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基础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的界定则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税收征管实际,后者显然更加规范。

  6、收入构成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的收入构成包括七大项,即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中的生产经营收入其实包括了后几项,存在着重复的嫌疑。《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收入则是由九大项构成,即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新的规定不仅消除了重复界定问题。而且更加详细、规范。

  7、税前扣除项目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和损失。《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在所得税税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后者的规定显然加的全面。

  8、税前不可扣除项目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所发生的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等八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这种规定常常使人产生误解,比如说固定资产的支出,实际上并不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是不能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其中的不规定的规定,并新增了一些内容,规定了八项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9、资产处理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资产的处理问题未予明确,而是由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法》则全责和详细地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处理与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规定。

  10、公益性捐赠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的捐赠区分为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并规定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则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企业所得税法》作出了重大调整:一是调整了名称,以公益性捐赠进行称呼;二是将税前扣除的比例调整为12%;其三将计算依据由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利润总额。

  11、计算依据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如果有关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的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须按照国家的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其中,国家的有关税收的规定包括了为数众多的规范性文件,这种规定显然不符合课税法定主义的原则和要求。《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也就是说,纳税人自2008年1月1日起,只须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而不再是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计算。这可以说课税法定主义原则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上的一大体现。

  12、税收优惠政策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税收优惠的规定相当简单和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则充分考虑总结现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规范: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二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三是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四是对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五是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六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七是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八是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等

  13、税收优惠权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对税收优惠权作出限定,但从其规定分析,国务院,乃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都有相当的权限。《企业所得税法》则对税收优惠权了相当明确的规定:其一,从总体上明确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其二,规定了税收优惠办法的备案制度,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4、纳税调整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关联交易的纳税调整虽然也作了规定,但相对简单,如果没有《税收征管法》等配套法律法规,是很难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则专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关联交易事项的纳税调整问题作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并且在报送纳税资料等方面还完善了现行《税收征管法》的不足。

  15、征管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调整为五个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申报表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的四十五天之内;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调整为五个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报送申报表时须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要求纳税人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与财务报表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内容却有很大的区别。

  16、解释权之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法解释权归属于财政部。后来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拥有了税法解释权。《企业所得税法》则明确,新的税法解释权归属于国务院,由国务院负责《企业所得税法》的解释。这也可以看作是中国税法层次的提升。

所得税有哪些变更

6. 调整所得税和所得税有什么区别

调整所得税是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一个专有术语,它是为简化计算而设计的虚拟企业所得税额,计算的时候使用息税前利润,不需要减去利息费用。

7. 所得税与调整所得税的区别?

调整所得税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得税,它是在还没有考虑筹资方式的情况下计算得到的所得税。因为还没有考虑筹资方式,所以是不扣除利息支出的。
调整所得税=息税前利润×所得税税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则是会计上真正意义的所得税,是要交纳给税务局的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发生的利息支出允许从税前扣除。
所得税=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

经济意义:
对比来讲,商品课税比较有效率,但收入再分配能力有限;所得课税能较好促进公平,但在效率方面有欠缺。一般认为付出一定的征收成本,以改善社会公平状况是非常必要的。
所得课税具有税基广泛,税率累进的税制特征,加上对各种宽免(宽指税基宽与容,免指税基范围的免除)与扣除项目的设置,可以有效地促进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
税基广泛,所得税仅次于商品劳务税的征收。通过所得课税实现经济的有效性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与效率损失。所得效率包括经济效率与行政效率。
经济效率是指所得税是否能最有效的配置经济资源,给社会带来的负担最小或利益最大。行政效率是指税收的征纳成本是否减到最小税度,给国家带来的实际收入最大,给纳税人带来的额外负担最小。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所得税

所得税与调整所得税的区别?

8. 调整所得税和所得税区别

调整所得税是在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中才计算的,它是用息税前利润乘以相应税率求得的。除了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其他时候,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特殊说明均使用所得税的概念,所得税=利润总额*所得税率。利润总额与息税前利润之间差了一项利息。不是所有的现金流量表都计算调整所得税,只由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才这样计算。一、调整所得税和所得税的区别1、两者实质不同:调整所得税:是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一个专有术语,它是为简化计算而设计的虚拟企业所得税额,计算的时候使用息税前利润,不需要减去利息费用。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2、两者的计税基数不同:所得税前者是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所得税是息税前利润。3、计算阶段不同二、所得税用于融资后分析,调整所得税用于融资前分析。1、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作用。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还可以发挥贯彻国家特定政策,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2、应纳税税额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成本、费用的各个方面,有利于加强税务监督,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改善经营管理。3、所得课税具有税基广泛,税率累进的税制特征,加上对各种宽免(宽指税基宽与容,免指税基范围的免除)与扣除项目的设置,可以有效的促进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扩展资料:调整所得税=息税前利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营业收入-增值税附加-经营成本-折旧-摊销-维持运营投资-建设投资+补贴收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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