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汇延期付款的问题。

2024-05-06 03:32

1. 关于外汇延期付款的问题。

首先额度,在你们公司的企业信息里面有标明。
第二做延期付款,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都是必须办理的,只是先后顺序问题。先办理的是合同登记,就是你新签约进口合同,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如期超过90天以上的,应在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手续。然后是报关单著名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登陆系统办理提款登记手续,提款登记时间自海关签发之日起至海关签发日期后90天起15个工作日内。
最后要提醒的是无进口合同或进口合同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不超过90天,但在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超过90天以上仍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
最后一个问题,继续延期。

关于外汇延期付款的问题。

2. 进口付汇延期怎么解决

对于货到汇款项下凭进口日期为2005年3月 1日以后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进口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办理购付汇手续。但对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且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持延期付汇说明函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银行须凭进口货物报关单等符合有关结汇、售汇与付汇管理规定的凭证和商业单据,以及外汇局加盖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的《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为进口单位办理购付汇手续。�

  对于应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而未办理,或超过《登记表》上注明的付汇日期的货到汇款项下付汇业务,银行不得为进口单位直接办理付汇手续。若确实因贸易纠纷等特殊原因不能在《登记表》上注明的期限内对外付汇的,进口单位须持情况说明函、相关证明材料及原《登记表》到外汇局办理二次延期手续,外汇局审核后,在原《登记表》备注栏内加注二次延期付款期限,再次加盖核销监管业务章。进口单位最多可办理2次延期付汇登记,二次延期后仍不能在《登记表》上标明的期限内付汇的,进口单位不得再凭该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

  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已到单,进口单位要求延长付款期限的,银行应当审核有效货运单据、信用证修改函等相关商业单证,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发生的信用证及进口代收项下延长付款期限超过90天和90天以上远期付汇情况汇总,向当地外汇局报送《XX银行贸易进口延/远期付汇统计月报表》

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文)

3. 进口付汇延期怎么解决

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上签单日期90天的需要做延期, 申请延期的时间是在90~120天这之间,即应该申请延期的单子都是在90~120之内的.
超过120天的,原则上是不能再申请延期了, 但是部门一般会给1——2次的机会去申请,如果第三次去的话,同意申请的几率就会低。


延期步骤:
1、书面申请(格式附后);
2、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
3、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在核查系统中的可购付汇余额;
4、该笔延期付款贸易信贷系统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外汇局核准同意后,应在系统中将该笔延期付款显示为黑色,企业方可对该笔延期付款进行对外支付。

进口付汇延期怎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