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辽宁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4-05-05 23:47

1. 2020年辽宁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针对辽宁省委省政府提出打造“发展环境最优省”的工作目标,辽宁省公安厅党委要求全省公安机关要深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活动,研究推出更多的便民利民新举措。辽宁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以“程序最简、距离最近、时限最短、体验最优”为最高标准,制定出台了《辽宁省公安机关12项户籍管理新举措实施细则》(以下简称“12项户籍新政”)。
    
  举措之一:放宽居住证办理条件,即已办理暂住登记,且符合就业、就读、购房、租赁房屋满半年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深度解读】群众已办理暂住登记,并提供就业、就读、购房、租赁房屋满半年证明之一的,即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就业是指符合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条件之一;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购房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租赁房屋是指租赁具有使用权,且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私有成套房屋或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举措之二:统一户籍业务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需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派出所审批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无需走访调查和审批的当场办结。
  【深度解读】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设定户籍业务的审批层级。群众办理户籍业务时,户籍民警应告知其所办户籍业务的审批层级和审批时限,并按时办结。
  举措之三: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凭毕业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在各市的城镇地区办理落户。(沈阳、大连另出台新的便民服务举措)
  【深度解读】除沈阳、大连以外的其他城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凭毕业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落户地址为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亲属朋友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大专以上学历包括:国民教育序列的成人高等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现代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高等教育形式。
  举措之四: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人员,凭资格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在各市的城镇地区办理落户。(沈阳、大连另出台新的便民服务举措)
  【深度解读】除沈阳、大连以外的其他城市,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人员,凭资格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落户地址为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亲属朋友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举措之五: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的人员,省、市、县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和其他特殊贡献者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各市的城镇地区办理落户。(沈阳、大连另出台新的便民服务举措)
  【深度解读】除沈阳、大连以外的其他城市,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的人员,省、市、县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和其他特殊贡献者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凭相关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可以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落户地址为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亲属朋友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举措之六:我省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和在校生(含省内城镇地区生源),凭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可以在学校集体户办理落户。
  【深度解读】我省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和在校生(含省内城镇地区生源),凭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可以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落户地址为学校集体户,取消省内城镇地区生源不办理户口迁移的限制。
  举措之七:办理购房落户且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以凭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办理。
  【深度解读】办理购房落户且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凭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可以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举措之八:省内城镇地区房屋所有权为夫妻一方所有的,允许其配偶单独落户。
  【深度解读】省内城镇地区房屋所有权为夫妻一方所有的,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其配偶落户的证明材料、结婚证、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可以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房屋所有权人应一同到场。
  举措之九:拥有用于本单位人员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均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上述单位人员集体申请落户的,公安机关上门办理。
  【深度解读】拥有用于本单位人员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均可以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口。上述单位人员集体申请落户的,所在地派出所应上门办理。
  举措之十:各地统一户籍业务办理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样式,由户籍民警根据群众办理事项进行打印或填写,群众签字确认即可。
  【深度解读】各地应明确办理户籍业务的申请书、申请表格的电子版样式或纸质版样式,由户籍民警打印或填写,群众签字确认即可,取消群众现场填写申请书和申请表格。
  举措之十一:户籍窗口办理的所有户籍业务可提供“邮寄到家”服务。
  【深度解读】各地户籍窗口应提供“邮寄到家”服务,由群众自愿选择并签订同意书,承诺邮寄过程中发生丢失、损坏等问题由本人承担。
  举措之十二:2018年7月底前,各市公安局均建立“网上户籍窗口”微信公众号或APP,群众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或APP查询各类户籍、居民身份证业务的办事指南,可以预约办理各类户籍业务,可以进行政策咨询和投诉。
  【深度解读】各地应按时完成“网上户籍窗口”微信公众号或APP的建立,并具有业务查询、预约办理、政策咨询和投诉受理等功能。年底前,各户籍窗口要分别设立预约办理窗口和现场办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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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辽宁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 2016辽宁户口新政策

  上户口不再有任何前置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 辽宁户口落户新政

法律分析:一、户籍业务时限缩短
最快当场办结。统一户籍业务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需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需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需派出所审批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无需走访调查和审批的当场办结。
二、高校毕业证可落城镇户口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凭毕业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在各市的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三、取得职称可落城镇户口
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人员,凭资格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在各市的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四、单位办集体落户可上门办理
拥有用于本单位人员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均可以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辽宁户口落户新政

4. 辽宁出台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等八项新举措

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将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本省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改为:如录取的是农村籍学生,且本人有意愿,可以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
除沈阳、大连外,其他城市办理投资落户的,不再提供1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
沈阳、大连、抚顺率先实行省内户口迁移一地办结,其他城市逐步推开。原来跨市之间办理户口迁移,需到迁入地办理户口准迁证,再持户口准迁证回迁出地办理户口迁移证,之后到迁入地办理落户登记。现在为避免群众往返,户口迁移一地办结正在沈阳、大连、抚顺三市之间试点运行,条件成熟后在全省推广。
提高出入境事项办理效率
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质行政审批进行及时申请、受理,将每年固定时间受理,调整为即时申请、即时受理,地市受理上报具备条件企业的申请时限调整为5个工作日。
推广新版IC卡居住证
促进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人口享受同等公共服务和便利。
特业审批时限缩短
旅馆业、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
优化机动车管理服务
为需要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服务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公安交管部门将在车管所业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配备专门人员,为企业办理各种车管业务,特别是为车辆抵押登记业务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力争做到当时办结、立等可取。车辆办理登记,提供免费拓号、安装牌照服务。
提供交通管理服务支持
企业内部有停车场规划需求的,交警部门提供现场技术支持。为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员培训机构、汽车销售商、医疗机构等企业,提供本单位所属机动车和驾驶人的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优化边检通关和渔船民服务
在沈阳桃仙机场、大连周水子机场,以及大连海港、丹东、丹东港、鲅鱼圈等有旅客检查任务的口岸,建设智能验证及自助查验通道,提高出入境旅客通关速度。
实行消防“容缺受理”制度
对因规划证明许可文件未及时下发,致使无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的项目,可以对消防设计先行审查,在合格的前提下,允许提前施工,补办消防手续。对城市综合体、大型石化企业、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或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建筑工程的受理预验收申请,可以在工程节点和即将竣工时段进行现场指导,开展预验收工作,下发指导意见函帮助整改问题,直至验收合格。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4-1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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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辽宁户口落户新政

一、户籍业务时限缩短
最快当场办结。统一户籍业务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需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需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需派出所审批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无需走访调查和审批的当场办结。
二、高校毕业证可落城镇户口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凭毕业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在各市的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三、取得职称可落城镇户口
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人员,凭资格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在各市的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四、单位办集体落户可上门办理
拥有用于本单位人员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均可以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辽宁户口落户新政

6. 辽宁户口落户新政

一、户籍业务时限缩短最快当场办结。统一户籍业务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需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派出所审批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无需走访调查和审批的当场办结。二、高校毕业证可落城镇户口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凭毕业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在各市的城镇地区办理落户。三、取得职称可落城镇户口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人员,凭资格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在各市的城镇地区办理落户。四、单位办集体落户可上门办理拥有用于本单位人员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均可以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7. 辽宁户口落户新政

法律分析:一、户籍业务时限缩短
最快当场办结。统一户籍业务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需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需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需派出所审批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无需走访调查和审批的当场办结。
二、高校毕业证可落城镇户口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凭毕业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在各市的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三、取得职称可落城镇户口
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人员,凭资格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在各市的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四、单位办集体落户可上门办理
拥有用于本单位人员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均可以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辽宁户口落户新政

8. 辽宁户口入户新政策

一、户籍业务时限缩短最快当场结束。统一户籍业务处理期限,手续完善的,需要在市级公安机关批准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县级公安机关审查的7个工作日内结束。需要派出所审查的两个工作日内结束,不需要访问调查和审查的当场结束。二、高中毕业证书可落入城镇户籍大学毕业生、职业大学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凭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书,可在各市城镇定居。三、取得职务的城镇户籍可以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人,凭资格、居民身份证,可以在各市城镇定居。四、公司集体定居可以访问本公司人员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机构、团体、企业、事业等公司,可以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口。上述单位人员集体申请定居的,所在地派出所应访问处理。《辽宁省公安机关12项户籍管理新举措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