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05)

2024-05-17 07:29

1.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05)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48号令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市政府2005年10月24日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沈阳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暂行规定》(沈政办发〔1986〕114号)等20件政府规章和《沈阳市运河风景区管理办法》(沈政令〔1999〕28号)第十条规定予以废止,现将有关废止文件目录公布如下: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      发布文号    1    沈阳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暂行规定    1986.12.10沈政办发〔1986〕114号2     沈阳市环城防护林管理办法     1989.5.24 沈政发〔1989〕68号 3       沈阳市公园管理办法       1989.6.15 沈政发〔1989〕129号 4  沈阳市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1990.1.29 政发〔1990〕102号 5     沈阳市市政建设市场管理规定     1992.8.1 沈政发〔1992〕21号 6   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2.9.26   1992年34号令   7   沈阳市外商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1993.6.4 沈政发〔1993〕24号 8     沈阳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1994.1.29 沈政发〔1994〕7号 9     沈阳市袋装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1994.8.19 沈政发〔1994〕32号 10     沈阳市贮水设施卫生管理规定     1995.5.20 沈政发〔1995〕24号 11    沈阳市卫生杀虫灭鼠药械管理办法    1995.6.6 沈政发〔1995〕20号 12沈阳市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5.7.25 沈政发〔1995〕25号 13   沈阳市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暂行规定   1995.10.18   1995年11号令   14    沈阳市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1997.5.20   1999年13号令   15     沈阳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1997.10.20   1997年25号令   16    沈阳市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办法    1998.8.24   1998年12号令   17     沈阳市自行车治安管理办法     1999.8.9   1999年36号令   18    沈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2000.6.16   2000年49号令   19 沈阳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 2000.9.11   2000年51号令   20  沈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  2001.4.16   2001年2号令   21





沈阳市运河风景区管理办法(沈政令〔1999〕第28
号)




第十条:“在运河风景区内开设商业服务摊
点,必须向运河风景区管理部门申请,经市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在指定的地点从事
经营活动,并遵守运河风景区管理的规定。
”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05)

2.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与WTO规则不一致的规章21件(目录见附件一)二、与上位法或其他政府规章相抵触或不一致的规章46件(目录见附件二)三、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符,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规章93件(目录见附件三)四、被新颁布的法规、规章替代的规章36件(目录见附件四)五、时效已过或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转变,调整对象消失的规章76件(目录见附件五)

  附件一

与WTO规则不一致的规章目录(21件)


---------------------------------------
|序  |      规章名称      |      发布时间      |      发布文号          |
|号  |                    |                    |                        |
|--|----------|----------|------------|
|    |沈阳商贸金融开发区鼓|                    |                        |
|1  |励中外企业投资的暂行|1994.11.17|沈政发〔1994〕44号|
|    |规定                |                    |                        |
|--|----------|----------|------------|
|    |沈阳市鼓励企业海外投|                    |                        |
|2  |                    |1991.05.10|沈政令〔1991〕19号|
|    |资开发暂行办法      |                    |                        |
|--|----------|----------|------------|
|    |沈阳市鼓励开展境外经|                    |                        |
|3  |                    |1990.10.25|沈政发〔1990〕91号|
|    |济合作暂行规定      |                    |                        |
|--|----------|----------|------------|
|    |沈阳市人民政府对合营|                    |                        |
|4  |企业中方合营者的优惠|1987.02.07|沈政发〔1987〕13号|
|    |规定                |                    |                        |
|--|----------|----------|------------|
|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                    |                        |
|5  |                    |1987.02.07|沈政发〔1987〕14号|
|    |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                    |                        |
|--|----------|----------|------------|
|    |沈阳市推行外贸进出口|                    |                        |
|6  |                    |1992.08.05|沈政发〔1992〕25号|
|    |代理制试行办法      |                    |                        |
|--|----------|----------|------------|
|7  |沈阳市建设地方性出口|1986.03.11|沈政发〔1986〕27号|
---------------------------------------
----------------------------------------
|    |商品生产专厂、基地试|                    |                          |
|    |行办法              |                    |                          |
|--|----------|----------|-------------|
|    |沈阳市支持鼓励科技集|                    |                          |
|8  |                    |1992.01.31|沈政令〔1991〕49号  |
|    |团发展若干规定      |                    |                          |
|--|----------|----------|-------------|
|    |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                    |                          |
|9  |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1997.11.18|沈委发〔1997〕1

3.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7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沈阳市推进农村技术承包若干规定》(市政府1998年第37号令)等25件政府规章业经市政府2007年10月29日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废止,现将有关废止规章目录公布如下:

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日期废止、失效理由:1、沈阳市推进农村技术承包若干规定1988年第37号令不适应当前工作。2、沈阳市农村技术承包管理办法沈政发〔1989〕86号不适应当前工作。3、

沈阳市科技兴农规定

沈政发〔1994〕18号

已被国家、省相关文件
替代。4、

沈阳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
察证办法1998年第8号令

已被新的规章替代。

5、

沈阳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

1990年第6号令

有些条款与《工伤保险
条例》有冲突。6、

沈阳市犬类管理实施细则

沈政发〔1996〕27号

与《辽宁省犬类管理规
定》相抵触。7、沈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5年第10号令          8、







沈阳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1997年第7号令







不能满足当前的实际需
求。现条码和代码工作
主要依据1997年发布、
2004年修正的《辽宁省
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
理条例》和2005年国家
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9、



沈阳市科学技术保密细则



沈政发〔1986〕91号



国家于2003年出台了新
的保密法,该细则已不
适用于当前科技、经济
发展的需要。10、


沈阳市小型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


1999年沈政令32号


2005年6月卫生部颁布
了《餐饮业和集体用餐
配送单位卫生规范》。11、


沈阳市美容服务管理规定


沈政发〔1996〕16号


卫生部已颁布《医疗美
容服务管理办法》自20
02年5月1日起实施。12、




沈阳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1995年第18号令




已被《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
)所取代并被国务院明
令废止。13、


沈阳市奖励和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
人员暂行办法

1991年第8号令


与《辽宁省奖励和保护
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相
抵触。14、

沈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沈政发〔1987〕43号

被《沈阳市城市道路管
理条例》替代。15、



沈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
理规定


沈政发〔1995〕38号



与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国有土地
使用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不符。16、

沈阳市土地开发复垦、耕地保护管理
暂行办法1991年第18号令

与《土地管理法》不符
。17、


沈阳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办
法

沈政发〔1993〕20号


被《沈阳市相对集中城
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规定
》所涵盖。18、沈阳市房屋互换管理办法沈政发〔1993〕43号此项业务已失去效用。19、

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沈政发〔1993〕62号

已被《招标投标法》所
替代。20、

沈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第33号令

国家已出台《农产品质
量安全法》。21、




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
管理办法



1997年第26号令




2006年10月1日实施的
《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
费征收管理办法》中规
定的内容已涵盖此规章
内容。22、





沈阳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





1997年第34号令





今年国家出台的《企业
所得税法》中已明确规
定外企和国内企业的税
率是相同的。在税率上
地方无权制定鼓励外商
企业的优惠政策。23、



沈阳市城市市容景观管理规定



1998年第6号令



2003年实施的《沈阳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已涵盖此规章
规定的内容。24、



沈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



2000年第50号令



2007年省政府第200号
令《辽宁省非税收外管
理办法》已涵盖此规章
规定的内容。25、


沈阳市村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0年第47号令


此规章中设定了拆迁许
可与《行政许可法》相
抵触。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4.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7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李英杰

二○○七年七月二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沈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沈政发〔1990〕48号)等6件政府规章业经市政府2007年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废止,现将有关废止规章目录公布如下: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      发布文号    1

   沈阳市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规定   1990、6、12

  沈政发[1990]48号

  2

沈阳市退休干部再工作管理暂行规
       定1990、10、6

  沈政发〔1990〕85号

  3

沈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奖金、
    津贴管理暂行规定1990、11、8

  沈政发〔1990〕94号

  4沈阳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990、11、19 沈政发〔1990〕101号 5

沈阳市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管理暂
      行规定1990、11、29

 沈政发〔1990〕102号

 6

沈阳市选派出国培训人员工作暂行
       规定1990、11、29

 沈政发〔1990〕103号

 

5.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7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4年4月2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张文岳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废止《辽宁省农村用电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6.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对《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将《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污染源,应当责令排污单位停止污染物排放。排污单位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措施予以停产,相关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二、对《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道路客运工作,负责道路客运市场的统一管理。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市、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道路客运市场的管理工作。”

  2、删除第二十二条。

  3、将第三十四条列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已办理停业、歇业手续又擅自经营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易主过户手续擅自经营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可暂扣车辆。”

  4、将第三十六条列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营运有下列行为的,处以以下罚款:

  (一)故意绕行、索取高价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使用计价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设置营运标志的,处以500元罚款;

  (四)空车待租拒绝载客或强行并客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使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不如实填写给付票据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期接受审验营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将第三十八条列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旅游客车营运不在指定的发车点、旅游点停靠,沿途招揽乘客;专项包车营运运送零散乘客或异地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将第四十一条列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客运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处以以下罚款:

  (一)与登记身份不符从业的,处以300元罚款;

  (二)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从业的,处以300元罚款;

  (三)拒绝或逃避检查的,处以300元罚款;

  (四)不按规定携带营运证照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保养车辆、车辆带病营运的,处以1000元罚款;

  (六)不遵守客运服务规程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

  7、将第四十三条列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对妨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将第四十四条列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对《沈阳市邮政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项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沈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的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十三条。

7.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废止《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5件省政府规章。二、对12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附件1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1989年7月1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9〕60号)
  2.辽宁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1989年12月20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9〕111号)
  3.辽宁省家庭接生员管理办法
  (1998年1月7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办发〔1998〕1号)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缓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决定
  (2002年2月19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37号)
  5.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2003年1月18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55号)

  附件2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8.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沈阳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沈阳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沈政令〔2010〕第17号)二、沈阳市客运车辆租赁管理规定(沈政令〔2005〕第46号)三、沈阳市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沈政令〔1997〕第39号)四、沈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沈政令〔2012〕第36号)五、沈阳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沈政令〔1991〕第40号)六、沈阳市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沈政令〔1997〕第12号)七、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沈政令〔2001〕第7号)八、沈阳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沈政令〔2005〕第51号)九、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沈政令〔2007〕第73号)十、沈阳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沈政令〔2011〕第30号)十一、沈阳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沈政令〔1999〕第40号)十二、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沈政令〔2012〕第37号)十三、沈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沈政令〔2008〕第1号)十四、沈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沈政令〔2002〕第17号)十五、沈阳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沈政令〔2011〕第23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