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三大问题

2024-05-04 12:09

1.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三大问题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基本概念 
         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的《管理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账户,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
          首先,看看所称的金融机构及金融账户的指向 
         这里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金融账户是指:存款账户、托管账户以及其他账户。金融账户包括存量账户和新开账户。其中的存量账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
         (一)截至2017年6月30日由金融机构保有的、由个人或者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
         (二)2017年7月1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开立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账户:
         1.账户持有人已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了本款第一项所述账户的;
         2.上述金融机构在确定账户加总余额时将本款第二项所述账户与本款第一项所述账户视为同一账户的;
         3.金融机构已经对本款第一项所述账户进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
         4.账户开立时,账户持有人无需提供除本办法要求以外的其他信息的。
          其次,了解一下存量账户尽职调查是怎么回事 
         《管理办法》所称尽职调查,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调查,而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记录相关账户信息。实际上,一直以来,金融机构在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下,为了反洗钱目的早已经开展了类似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在期限内完成对存量账户的尽职调查:
         (一)存量个人账户(分为包括低净值账户和高净值账户)
         1.低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账户加总余额是指账户持有人在同一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机构所持有的全部金融账户余额或者资产的价值之和,下同)不超过相当于一百万美元(简称“一百万美元”,下同)的账户。
         金融机构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另,对于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2017年6月30日之后任一公历年度末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应当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对账户的尽职调查。
         2.高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的账户。
         金融机构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完成尽职调查程序。
         (二)存量机构账户
         1.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二十五万美元的存量机构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账户的尽职调查。2.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二十五万美元的存量机构账户,金融机构无需开展尽职调查。但当之后任一公历年度末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二十五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应当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完成对账户的尽职调查。
         2.有关对于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相关尽职调查不在此赘述。
          最后,认识一下账户信息报送以及交换的对象 
         在完成尽职调查后,金融机构应当将在该机构及所属境内分支机构开户的“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汇总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
         有关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对于个人而言,通常同时采用住所(居所)标准和停留时间标准,纳税人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该国(地区)的.税收居民;对于企业而言,通常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管理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
         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个人。
         所称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
         据此,《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所有的规定,不论是对新开设金融账户还是存量账户的尽职调查,还是相关账户涉税信息的收集和向税务机关报送,都是针对的“非居民金融账户”。
         综上所述,有关中国税收居民在其他国家(地区)的金融账户信息的交换,按照相关规则,已承诺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地区)之间将相互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交换。至于对方国家(地区)对于税收非居民的相关认定标准和程序等,各不相同,根本不属于我国《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调整的范围,更不可能由此统一得出账户余额多少美元以上就将被交换回国的标准及结论。
         对于账户持有人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金融机构不会收集和报送相关账户信息,也不会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其中国境内的账户信息将会交换给相应税收居民国(地区)的税务当局,其境外的账户信息交换给国家税务总局。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三大问题

2.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三大问题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三大问题
                         近期,网上关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14号公告,简称《管理办法》)的话题不少,观点各异很正常,但是,有篇报道的题目却让我诧异了。这个题目是《100万美元以上账户余额的中国税收居民要注意了,你的信息将被交换到国内税务机关》,我很肯定的说,这个题目有误。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三大问题的知识,欢迎阅读。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基本概念 
         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的《管理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账户,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
          首先,看看所称的金融机构及金融账户的指向 
         这里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金融账户是指:存款账户、托管账户以及其他账户。金融账户包括存量账户和新开账户。其中的存量账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
         (一)截至2017年6月30日由金融机构保有的、由个人或者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
         (二)2017年7月1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开立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账户:
         1.账户持有人已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了本款第一项所述账户的;
         2.上述金融机构在确定账户加总余额时将本款第二项所述账户与本款第一项所述账户视为同一账户的;
         3.金融机构已经对本款第一项所述账户进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
         4.账户开立时,账户持有人无需提供除本办法要求以外的其他信息的。
          其次,了解一下存量账户尽职调查是怎么回事 
         《管理办法》所称尽职调查,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调查,而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记录相关账户信息。实际上,一直以来,金融机构在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下,为了反洗钱目的早已经开展了类似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在期限内完成对存量账户的尽职调查:
         (一)存量个人账户(分为包括低净值账户和高净值账户)
         1.低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账户加总余额是指账户持有人在同一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机构所持有的全部金融账户余额或者资产的`价值之和,下同)不超过相当于一百万美元(简称“一百万美元”,下同)的账户。
         金融机构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另,对于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2017年6月30日之后任一公历年度末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应当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对账户的尽职调查。
         2.高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的账户。
         金融机构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完成尽职调查程序。
         (二)存量机构账户
         1.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二十五万美元的存量机构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账户的尽职调查。2.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二十五万美元的存量机构账户,金融机构无需开展尽职调查。但当之后任一公历年度末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二十五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应当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完成对账户的尽职调查。
         2.有关对于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相关尽职调查不在此赘述。
          最后,认识一下账户信息报送以及交换的对象 
         在完成尽职调查后,金融机构应当将在该机构及所属境内分支机构开户的“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汇总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
         有关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对于个人而言,通常同时采用住所(居所)标准和停留时间标准,纳税人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该国(地区)的税收居民;对于企业而言,通常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管理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
         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个人。
         所称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
         据此,《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所有的规定,不论是对新开设金融账户还是存量账户的尽职调查,还是相关账户涉税信息的收集和向税务机关报送,都是针对的“非居民金融账户”。
         综上所述,有关中国税收居民在其他国家(地区)的金融账户信息的交换,按照相关规则,已承诺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地区)之间将相互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交换。至于对方国家(地区)对于税收非居民的相关认定标准和程序等,各不相同,根本不属于我国《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调整的范围,更不可能由此统一得出账户余额多少美元以上就将被交换回国的标准及结论。
         对于账户持有人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金融机构不会收集和报送相关账户信息,也不会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其中国境内的账户信息将会交换给相应税收居民国(地区)的税务当局,其境外的账户信息交换给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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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哪些金融机构需要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


哪些金融机构需要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

4. 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金融账户的范围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4号)规定:“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一)存款机构是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
(二)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三)投资机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
1.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2.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且由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或者本项第1目所述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作出投资决策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3.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
(四)特定的保险机构是指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上一公历年度内,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机构,或者在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包括证券、合伙权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险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资产的权益,前述权益包括期货、远期合约或者期权。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商品或者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
第七条 下列机构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三)期货公司;(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五)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六)信托公司;(七)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第八条 下列机构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二)财务公司;(三)金融租赁公司;(四)汽车金融公司;(五)消费金融公司;(六)货币经纪公司;(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八)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机构。

5. 为什么要进行非居民个人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为什么要进行非居民个人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 答: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向G20承诺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2015年7月,《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16年2月对我国生效,为我国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依据。  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化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我国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既是我国积极推动“标准”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履行国际承诺的具体体现。【摘要】
为什么要进行非居民个人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为什么要进行非居民个人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 答: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向G20承诺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2015年7月,《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16年2月对我国生效,为我国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依据。  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化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我国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既是我国积极推动“标准”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履行国际承诺的具体体现。【回答】
管理办法》对社会公众有何影响?《管理办法》对社会公众影响较小,主要对在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的部分个人和机构有一定影响。从2017年7月1ri起,个人和机构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包括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需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在开户申请书或额外的声明文件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由于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绝大部分为中国税收居民,填写声明文件时仅需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开户体验影响不大。如果上述个人和机构前期已经开立了账户,2017年7月1ri之后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时,大部分情况下无需进行税收居民身份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由金融机构根据留存资料来确认。对于2017年7月1ri之前已经开立的账户,金融机构根据留存资料确认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极少数不能确认的需要个人和机构配合提供材料。【回答】

为什么要进行非居民个人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