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哪些?

2024-05-18 18:06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哪些?

我国目前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各自具有自成体系的结算系统,证券存管、结算与交收分别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结算公司来承担,并通过净额结算方式,在成交后的次一工作日完成资金的划拨和证券的交收。证券结算公司,是指专门为证券与证券交易办理存管、资金结算交收和证券过户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扩展资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主要工作范围: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是公司的两个股东,各持50%的股份。按照《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结算履行下列职能: ● 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 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 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 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 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  另外,还有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它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为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活动提供集中存管、结算与交收服务的证券存管结算机构。  中国结算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一样的, 是同一家公司,只是不同称呼罢了。 全称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简称是:中国结算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设立,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持有公司50%的股份。2001年10月1日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承担的全部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划归中国结算承担,《证券法》规定的全国集中统一运营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由此形成。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哪些?

2.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正、副总经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电脑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其他业务人员。上述从事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取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放的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3.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条件: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这是由于提供服务需要有相当水平的物质基础,也就是要有雄厚的资金条件,设置服务场所和购置设施,以及可以支配的日常使用的资金。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因为提供这三方面的服务都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也就是要有必备的物质条件,没有这种必备的条件就不能设立这种服务机构。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一个提供特定服务的机构中,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条件尤其重要,因此本条规定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这个资格的认定是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办法并监督实施的。按照现行的规定有基本条件和必备条件两方面的要求。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除了上述三项条件之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规定其他的条件。因为上述三项条件仅是主要条件,还有必要规定其他条件,所以在法律上作出授权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究其立法目的,一是便于辨认;二是防止其他机构使用同样或类似名称造成混乱,更要防止利用这个名称进行欺诈或误导社会公众。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条件

4. 请问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正、副总经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电脑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其他业务人员。上述从事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取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放的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职能

按照《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结算履行下列职能:● 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职能

6.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组织机构

在2001年l0月1日之前,中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的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的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各自的地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的。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建立了遍及全国的证券账户登记和存管体系,为投资者提供有关的证券登记、存管服务。公司在中央交收体制下实行会员法人结算制度,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都以法人名义在公司开立结算账户,统一办理所有下属机构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根据业务需要,登记结算公司一般设立登记部、存管部、股份结算部、资金交收部和国际结算部等主要业务部门。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还建立了比较完整的风险管理系统,设立结算风险保证基金(包括清算交割准备金和交收风险基金)以及以公司的流动资产为证券交易的集中清算、交收提供连续性和安全性的保障。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属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重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这标志着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的组织构架已经基本形成。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具有重大意义:第一,方便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减少资金占用,从根本上改变分散登记结算体制中存在的市场分割状态,消除证券公司重复开户、结算资金重置等问题,从而减少资金占用,降低交易成本。第二,新的体制对两交易所原有登记结算业务进行整合,有利于制定统一的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和流程,建立中央登记结算系统有利于提高市场结算效率。第三,新体制有助于从体制上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

7.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登记结算公司依据《证券法》履行以下职能:第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投资者在从事证券交易之前,必须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有关开户资料,开立证券账户后,才可以从事证券交易。投资者通过证券账户持有证券,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余额及其变动情况。通常由证券公司等开户代理机构代理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证券公司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资金结算账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仅为证券公司开立结算账户,结算账户专用于证券交易成交后的清算交收,具有结算履约担保作用。第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在无纸化交易模式下,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必须集中存人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电子数据划转方式完成证券过户行为。第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协议,为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服务,准确记载证券持有人的必要信息。第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证券的清算和交收统称为证券结算,包括证券结算和资金结算。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清算和交收由登记结算公司集中完成,主要模式为: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中央对手方,与证券公司之间完成证券和资金的净额结算。第五,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登记结算公司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向证券持有人派发证券权益,如,派发红股、股息和利息等。第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主体办理相关业务的查询。第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如,为证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务等。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8.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1.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设立和管理通常由证券公司等开户代理机构代理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证券帐户.证券公司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资金结算帐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仅为证券公司开立结算帐户,用于证券交易成交后的清算交收,具有结算履约担保作用.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无纸化交易模式下,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必须集中存入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电子数据划转方式完成证券过户行为.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为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服务,准确记载证券持有人的必要信息.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证券的清算和交收统称为证券结算,包括证券结算和资金结算.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清算和交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完成.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向证券持有人派发证券权益.如派发红股,股息和利息等.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按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主题办理相关业务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如为证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务等.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