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有哪些权利

2024-05-16 15:31

1. 债权人有哪些权利

法律分析: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实现债权、转让债权、放弃债权、主张违约赔偿等。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债权人有哪些权利

2. 债权人拥有的权利有哪些

债权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也就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债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债权人代位权;
(二)债权人免除债务权;
(三)债权转让的权利。
一、合同债权的职能有几种
合同债权的职能有:
1、请求履行的权利。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请求债务人依据合同的规定交付财产提供劳务等。
2、接受履行的义务。当债务人依据法律或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的利益。债权人利益的满足在与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结果,所以,债权人享受的给付受领权乃是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3、请求保护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权利并非诉权而是债权的一项权能,常称为债权所具有的请求力。
4、处分权能。即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如债权转让债务免除、债务抵消。
二、代位权构成要件和效力是什么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代位权的效力:
1、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
3、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
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区别是什么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同;债权人是代位权和撤销权权利的主体,而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2、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主体范围不同;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债权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债务人;是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承担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 债权人的权利具体有哪些

债权人的权利,有请求债务人按约定全面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有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权利;有依法行使代位权的权利;以及在通知债务人后,依法转让其债权的权利等。
一、民法典中代位权可以协商行使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代位权不能协商行使,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三、债权人能是个人吗?
债权人能是个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是指有权要求另一方为或不为某些行为的当事人。在债务关系中,人是具体的,只有具体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债权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强制履行义务。债权人因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因债权实现而享有的法律行为的请求撤销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的权利具体有哪些

4. 债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二)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民法典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三)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当代社会一个企业它在经营过程当中的话,肯定是存在着很多的债务债权关系的,但不管是哪一种关系的话,它必须要承担起一定的责任,也享有一定的权利,所以对于企业应当及时的来进行债务方面的偿还。
一、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主要形式
判断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是否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应注意这样三个原则:一是主张权利的方式不限,包括合法与不合法的;二是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要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三是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要传达到该特定的相对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公告
该主张权利的方式仅适用于特殊主体(现仅指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特定的事项。一般主体和非特定的事项以公告方式主张权利的,能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尚存争议。
(二)公证
司法部司发函(1994)055号规定,“公证书的效力高于其他证书的效力,已为有效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只有当‘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才能作为特例除外”。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公证证明当事人一方主张了权利的,应当认定于公证书确定的主张权利之日诉讼时效中断。但公证书的内容明确是向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或没有公证证明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传达到了该特定相对人的,不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二、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
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的规定,对于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债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债权人的诉讼时效自其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偿还之时起计算两年。

5. 债权人有哪些权利

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二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四债权无效抗辩权。《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债权人有哪些权利

6. 债权人都有哪些权利

1、实现债权。 2、转让债权。 3、放弃债权。 4、主张违约赔偿。 5、此外,为了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法律还赋予 债权人代位权 及撤销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7. 债权人有哪些权利

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上称之为“责任财产”。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对责任财产所采取的手段称为保全。债权人有哪些权利,债的保全措施有两种形式,一为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一为撤销权,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有哪些权利

8. 债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法律分析: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实现债权、转让债权、放弃债权、主张违约赔偿等。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