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真的可以用来逃债吗?

2024-05-10 16:19

1. 信托真的可以用来逃债吗?

我们常听到关于信托机构这样的广告词:“信托,是家族财富管理的利器,是财富传承的重要手段。”并举例洛克菲勒家族传承6代的原因,正是由于成立了家族信托基金。近日又听闻贾跃亭在美国设立了不可撤销生前信托,以规避潜在的债务问题。信托除了用于财富传承,真的能用来逃债吗?
  
  
 贾跃亭设立的信托真假不重要。但我们应该发现,信托对于高净值客户来说,是个必须考虑的资产配置产品。
  
 信托,起源于英国,发扬于美国,具体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基于信托的性质。信托产品设定了一个受益人,只有这个受益人能够享受信托带来的好处。当委托人设立信托后,就把财产权转移了出去,这笔财产既不属于受托人,也不属于委托人。所以,如果唯一受益人不是委托人,那么信托就不能用于清偿委托人的债务。
  
 换句话说,如有我们购买信托时,把受益人设置成自己的亲人,即使我们有了债务风险,这笔财产是不用去偿还债务的。所以在规避债务方面,信托是有作用的。
  
 如果可以这么轻易的逃避债务,这就是创业者开挂的节奏,这么容易吗?比如某创业者融到了钱然后直接转为信托产品,然后就不用还钱和努力工作了,这可能吗?肯定不可能。
  
 信托财产确实有隔离债务的功能,但逃离债务不是目的。如果要实现债务隔离的目的,首先需要对信托架构进行合理的规划安排,其次还能满足法律的相关要求。
  
 尽管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因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一般债权人是不能追及信托财产的,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是一般原则。但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仍有例外:一是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 二是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是信托财产自身应负担的税款;四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性形。
  
 在我国对信托产品还有一个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所以,在我国如果法律认为委托人的财产不合法,很可能信托产品就不成立,那就无法达到隔离债务,财富传承的目的。
  
 传言贾先生在美国设立的信托。但是据悉,在美国设立私人信托会比在国内严格太多,其受托人及信托律师需要对委托人进行全面的强化审查,关于资金合法性问题尤其谨慎,如果贾先生能在美国设立成功,那岂不是美国成了庇护逃债者的天堂,这个概率比较低。
  
 除了美国以外,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设立私人信托后的2年内,委托人负有债务的,很有可能会被法院撤销信托,用以清偿债务,而如果其债权人能够证明委托人在设立信托之时就与欺诈的故意,则债权人申请撤销信托的权利,没有时间限制。
  
 所以,想利用信托钻逃离债务的空子,有可能结果会得不偿失。
  
 信托财产形成的风险隔离和破产隔离制度让它具有其他类别产品无法比拟的优势,它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没有法律瑕疵,可以对抗第三方诉讼,保证信托财产不受侵犯。
  
 但要明白,信托是不用偿还未来委托人欠下的债务,但是如果等到债务及税务出现问题时,才想到信托产品,可能就已经晚了,达不到信托防范风险的效果,所以,高净值人士应该早作打算才是。

信托真的可以用来逃债吗?

2. 信托是否可以规避债务风险

  信托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在相关法律上的规定也更加安全可靠,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不得归入受托人(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b、信托法第十八条 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c、信托法第第十五条 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d、信托法第十七条 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人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从法规中可以看出,信托的受益人的设定是非常有学问和技巧的,因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不同,这就给操作留下了空间。一般来讲,信托产品要设定个受益人,这个受益人用来享受信托所带来的好处的。但是由于信托的特殊性,使得委托人在委托时就将财产所有权转移了出去,此时这笔财产既不属于受托人的利得财富,也不属于委托人。所以,只要唯一受益人不是委托人,那么信托就不能用于清偿委托人的债务。

3. 如何利用信托实现避税

避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将纳税义务减至最低限度的行为。企业避税的方式多样,从情况归纳,大致常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税收的差异性避税。
2、利用税法本身存在的漏洞。
3、转让定价避税。
4、资产租赁避税。让利销售避税。
5、运用电子商务避税。
6、让利销售避税。
7、避税地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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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信托实现避税

4. 如何利用信托合理避财产税

近年来,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人们对于税收知识的认知度逐步提升,如何合理规避财产税成为许多人关心的话题。此间,利用信托对财产进行巧妙的管理,不失为减轻财产税税负的有效途径之一。
对于交通工具,只要将自己的交通工具在不征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登记注册,就可能收到成效。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把交通工具转到专为自己建立的公司接受信托管理,最好是利用专业性的管理服务。
例如,那些试图避开居住国沉重的财产税,但又能保持自己对游艇的实际所有权的人,可以将自己的游艇到加勒比国家登记注册。从法律角度看,船转到避税地公司接受信托管理后,就成为该公司的财产了。
这种方法也可适用于汽车、飞机和直升机。但是,这里也可能会出现某些法律障碍,如有些国家根据财产的使用地标准征收财产税。
将金融资产转为外国公司信托管理,是一种将资本转移出所有者的高税居住国的途径。但是,如果居住国实施外汇管制,禁止非法手段汇出外汇,那就可能会出现障碍。如果委托人在将自己的金融资产转入外国受托人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那么从税收角度看,惟一的问题就可能出现在以后受托人将获取的信托财产所得汇给委托人的时候。这类汇出的所得应并入委托人的总所得中,在受益人居住国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动产因其不能移动的特性,对其转入信托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是,一旦不动产由外国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特别是该信托公司注册地与信托人所在国签有双边税收协定,以及该国的不动产税税率较低,那么这将有利于减轻受益人在所在国的财产税负担。在当地国家,即使没有相应的国际税收协定,占有不动产的外国公司也有可能享受给予外国投资者的某些税收优惠。
一、信托财产具备的特性有哪些
(一)转让性。
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财产由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为前提条件。因此,信托财产的首要特征是转让性,即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信托人独立支配的可以转让的财产。信托财产的转让性,首先要求信托财产在信托行为成立时必须客观存在。如果在要设立信托时,信托财产尚不存在或仅属于信托人希望或期待可取得的财产,则该信托无法设立。其次,要求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属于信托人所有。如果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虽然客观存在,但不属于信托人所有,则因信托人对该财产不享有处分权而无权将其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无由成立。第三,信托财产的转让性要求凡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财产,都不能成为信托财产。
(二)物上替代性。
物上替代性是指任何信托财产在信托终了前,不论其物质形态如何变换,均属于信托财产。例如,如在信托设立时信托财产为不动产,后因管理需要受托人将其出售,变成金钱形态的价款,再由受托人经营而买进有价证券。在这种情况下,信托财产虽然由不动产转换为价款,再由价款转换为有价证券,在物质形态上发生了变化,但其并不因物质形态的变化而丧失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财产的物上替代性不仅使信托财产基于信托目的而在内部结合为一个整体,不因物质形态的变化而丧失信托财产的性质,而且使信托财产在物质形态变化过程中,不因价值量的增加或减少而改变其性质。
(三)独立性。
信托财产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独立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就信托人而言,其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从而使信托财产完全独立于信托人的自有财产。就受托人而言,其虽因信托而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由于他并不能享有因行使信托财产所有权而带来的信托利益,故其所承受的各种信托财产必须独立于其自有财产。如果受托人接受不同信托人的委托,其承受不同信托人的信托财产也应各自保持相对独立。就受益人而言,其虽然享有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即使信托法律关系终了后,信托人也可通过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本金归于自己或第三人,故信托财产也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由于信托财产在事实上为受托人占有和控制,故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维持主要是通过区别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来体现的。

5. 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避税

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避税流程如下:1、项目受理。即接受融资方提供的项目资料;2、业务人员初审。根据项目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判断,是否可操作;3、立项。如果初审认为可操作,又属于未涉足过的业务类型,需要办理立项,业务人员向公司提供的立项资料;4、尽职调查。到项目现场去进行相关的调查,以证明项目方提供的各种分析和证明资料准确性;5、对尽职调查进行总结、总体分析,做出判断;6、寻找信托资金来源;7、谈判;8、实施报批;9、签订合同和落实风险控制措施;10、放款,担保措施落实后,即可放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