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2024-05-09 18:25

1.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男,35岁,因上排四颗牙齿间隙较大一直有修复之心,2007年4月28日被某医院(被告)广告所吸引,来院咨询。被告接诊医生对患者极力鼓吹所谓的手术效果,并怂恿患者上下排一起做,在其一再劝说下,患者同意当天就接受手术,但手术范围仅为上排四颗。令人气愤的是被告医生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患者上下两排一共15颗牙齿全都做了打磨,并且全部打磨过度,造成患者当时5颗牙齿漏髓,其中3颗术中做了根管(有一颗根管手术还超填)。麻醉过后,患者痛苦不堪,之后几个月,15颗牙齿相继出现牙髓反应和漏髓,期间患者饱受折磨,数次在省、市口腔医院就诊,目前15颗牙齿全都做了根管,成为死髓牙,今后不得不依靠牙冠维持正常牙齿功能。2007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

      受法院委托,医学会于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较复杂,医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间隙外还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紧。

       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
       1、病历书写不规范;
       2、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匆忙进行治疗导致牙髓炎、牙齿疼痛;
       3、根据病历记载情况,关闭间隙只需磨12颗牙,多磨了3颗牙;
       4、违反操作常规,该病例应当先进行根管治疗。
       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复外形。

双方未申请重新鉴定。

     【医事法律分析】
       一、医方术后补写门诊病历不具有合法性
       二、被告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
       三、被告手术操作严重不当

       四、关于损害后果

       本案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四级医疗事故没有伤残等级,但患者又明确存在牙齿功能的缺失,如何解决这一矛盾,鉴定专家给出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功能和恢复外形,所以这一建议是对四级医疗事故的补充,因此,牙冠的费用应当纳入损害后果。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2. 请分析该案例什么情况下引起医疗纠纷并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3. 医疗事故案例

会。
手术都有风险。一是患者自身疾病(或隐匿性疾病)在手术状态下的突发;二是麻醉风险,如对麻醉药品的耐受性问题等;三是手术本身就是一种创伤,在创伤状态下诱发相关疾病,如脂肪栓塞、应激性溃疡、失血性休克等不一而足。还有很多,不再一一赘述。人体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涉及问题有很多,人类甚至更多的还没弄明白,知道的只是很小的一部分。

医疗事故案例

4. 医疗事故赔偿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赔偿案例分析[1]  
    常见医疗事故案例法理分析
    一、违反治疗常规的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患者林某,女,36岁,因头晕、咳嗽、咽痛2天,到某医院门诊就诊。
    医生予以口服感冒冲剂、候风撒、肌注青霉素等治疗。
    林某考虑到家中有青霉素针剂,便没取药,并自带青霉素到医院找熟人护士刘某注射,刘某得知病人进行注射过青霉素后,就直接给病人打针,这过程中,林某出现心跳、胸闷等过敏反应,继而心跳、呼吸骤停、抢救无效死亡。
    请用护理伦理学分析上诉案例。
    律师回答:
    如果注射青霉素之前没有进行过敏试验,那就严重违反了治疗常规。
    用不着“护理伦理学”进行分析。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操作失误案而导致得医疗事故案情分析
    案例:赵xx,男,27岁。
    因母亲去世,精神恍惚,误服安定片10片。
    家人发现后送往市第一医院就诊。
    此时,病人腹部膨胀,按压不动,并大口吐血,继而出现呼吸困难, 大小便失禁,后处于休克状态。
    其间家属多次去二楼向朱医生反映,朱却显得很不耐烦,下楼看过后先是说:“腹胀是洗胃引起的胃肠胀气”,后又说“病人是胃黏膜出血”,之后离去。
    此时,病人病情进一步恶化,但其身旁没有一名护士和医生。
    家属在绝望中将病人转入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抢救。
    该院诊断为胃破裂出血,病人胃部有一条长7厘米、宽3厘米的纵向裂口,并有一小动脉破裂,流血不止,腹腔内有大量气体,并清理出5000多毫升血性液体及食物残渣。
    后抢救脱险。
    事后,患者家属将这起医疗事故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处初诊医院赔偿病人人民币2万元,判处医生朱xx有期徒刑3年。
    律师回答:
    认定为责任事故是完全合理的,让医院对此做出赔偿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赔偿案例分析[2]  
    一、有风险的医疗行为如果是在征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后实施的,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基本案情】
    1998年7月24日12时15分,原告甲因左小腿被搅拌机绞伤,入住被告乙医院的外科一区治疗。
    经诊断,甲的左胫牌故开放性骨折,又小腿软组织严重挫伤。
    同日下午一时许,经甲的亲属签字同意,乙医院为甲进行“清创术十左胫骨钢板内固定术”及“左小腿石膏后托外固定术”。
    8月1日,甲要求出院,经劝阻无效,在甲的亲属立下“自动出院、后果自负”的字据后,乙医院为甲办理了离院手续。
    1998年8月1日上午10时25分,甲入住丙医院治疗。
    8月13日,丙医院为甲进行植皮手术,10月5日进行扩创,病灶清除、去除钢板、石膏托外固定术,术中发现甲的伤口内留有泥沙。
    1998年10月13日,甲从丙医院出院后再次入住乙医院治疗。
    经诊断,甲的左小腿重度感染、骨折并骨髓炎。
    10月21日,乙医院为甲做扩创、骨折复位加外固定术,见到一块死骨。
    术后伤口愈合,甲与12月24日出院。
    1999年2月11日,甲左小腿疼痛,再次入住乙医院。
    经治疗好转,甲与20XX年11月6日自行出院,但左腿比右腿短2.5cm,已经构成残疾。
    【裁判要旨】
    经医疗事故委员会鉴定,同安医院的治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不属于医疗事故。
    有风险的医疗行为如果是在征得患者及其亲属同意后实施的,风险责任应由患者及其家属承担。
    二、医疗卫生机构在非紧急状态下,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承担何种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基本案情】
    甲乙系夫妻关系,因生育障碍到A医院就医。
    2002年9月9日,甲乙与人民医院签订了“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治疗协议和须知”(以下简称生育和须知)。
    人工辅助生育存在多种技术,IVF和ICSI都是人工辅助生育的技术手段,协议和须知中并没有约定人民医院将采取哪一种技术为原告治疗。
    甲交纳检查费5400元,与A医院举证的ICSI技术收费项目符合。
    A医院举证的2002年9月9日的治疗记录单也记载拟治疗为ICSI。
    因此,综合分析可知,原告已知悉两种治疗手段,其缴费行为应视为对两种治疗手段做出了选择。
    A医院的收费行为应当认定为对原告选择的确认。
    因此可推定,原、被告之间已经就采取ICSI技术治疗达成合意。
    A医院有义务采用该技术为甲乙治疗。
    义务人员在采取甲的精子后,采用IVF技术操作,治疗未成功。
    【裁判要旨】
    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合同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属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本案中,A医院应当对甲乙医疗费用的损失以及药品支出予以赔偿。
    三、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是否免除医院的责任?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参考
    【基本案情】
    原告在手术前多次检查均确定为左侧卵巢囊肿(为单侧病变),但术中将右侧切除,无证据加以证实是病变器官,属不正常医疗行为。
    医院术前切除原告右侧卵巢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原告误以为摘除的是左侧卵巢。
    原告出院后,感觉症状不见好转,到医院复检时才发现病变卵巢并未切除,已构成对原告身心健康的侵害。
    经鉴定,被告医院的行为已经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裁判要点】
    在手术前,医生有充分说明义务和告知义务,患者具有知情同意权。
    本案中,医院应当负赔偿责任。
    四、如何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范围?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基本案情】
    甲因剧烈运动后出现阵发性心悸,于20XX年3月19日在A医院进行手术。
    手术中出现了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治疗无好转。
    术后第七天,甲复制了A医院的病历。
    20XX年6月5日,甲在B医院安置了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经鉴定,A医院在对甲进行治疗的而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损害参与度为50%,甲的伤残等级为四级,
    【裁判要点】
    医疗事故须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能确定,因“医疗事故鉴定以外的原因“导致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属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

5. 医疗事故案例

法律分析:如果患者死亡的原因不是因为医疗事故的话,那么医院就不需要向患者赔偿,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显示为医疗事故,那么患者家属就可以依法向医院索取一定的赔偿,具体赔偿标准如下:1.医疗费赔偿标准:患者如若是因为医院的医疗事故造成的死亡,那么医院需要就本次医疗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进行计算,按照票据进行支付,医疗案件结束后,患者死亡后仍然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医院也需要承担。2.误工费赔偿标准: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如若有稳定工作,即其收入如果是稳定的话,那么医院需要向其家属支付因医疗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医疗事故发生年的平均工资是上一年平均工资的三倍以上,那么赔偿是以上一年平均工资的三倍进行。如若患者的工资不固定,则以一年的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3.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这种费用的赔偿标准一般是以当地政府机关出差伙食补贴为计算标准。4.陪护费赔偿标准:患者在医疗的过程中如果需要专人陪护,那么陪护费则以当地上一年人均工资的平均值为计算标准。5.丧葬费赔偿标准:这种费用的赔偿标准是以当地的丧葬补助为计算标准。6.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如果患者还有子女或者其他相关人员需要抚养(这类人员必须在患者死前就已经丧失基本生存能力),那么医院也需要向患者家属支付一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支付标准为未满十六周岁有劳动生存能力的,支付费用至十六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没有劳动生存能力的,支付抚养费二十年,年满六十周岁,赔偿不超过十五年,年满七十周岁的,赔偿不超过五年。7.交通住宿费赔偿标准:交通费以实际票据为依据,住宿费以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贴为标准。
法律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案例

6. 该案例什么情况下引起医疗纠纷并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
,是指
医疗机构
及其
医务人员
在医疗活动中,违反
医疗
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过失
造成患者
人身损害
的事故。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
人身
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

7. 医疗案例分析,求助

1协商无果,诉讼。
2医患双方争议,尸体尸检,病例封存。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3举证责任是个法律专有概念,是指法律规定了,哪一方对法律事实负有证明的义务,如证明不了该法律事实,则不认定该法律事实存在。就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解决了对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统一了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认识,它的公布与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补强了作为弱势方的患方的诉讼地位有,利于对医疗过失受害人及其亲属合法权益的救济。按照《规定》的要求医,方只需举证说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所争议的医疗行为是否恰当是,否为这种医疗行为给患方造成了损害的事实即可。而对于因医疗行为提起的侵权诉讼中的其他问题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4患者家属证明患者有人身损害,医院证明医疗损害与医院医疗行为无关。
起诉是起诉护理不当的违约还是医疗事故侵权,好像二选其一。个人认为违约靠谱一点,医疗事故鉴定死因,死亡大约属于一级甲等,医院承担责任比例由法院判定,责任比例不一定是百分百,有可能是当时医疗水平没有达到而免责,毕竟医生不是万能的。听律师建议吧。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好像不便宜呢。

医疗案例分析,求助

8. 1.本案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判断依据是什么?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针对您说的.本案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判断依据是什么如下: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和当事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摘要】
1.本案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判断依据是什么?【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针对您说的.本案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判断依据是什么如下: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和当事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回答】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回答】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首先就是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有诊疗方面的过失,而且是发生在诊疗过程当中的,除此之外还需要有给病人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存在,最后就是过失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回答】
一、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5、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回答】
二、医疗事故认定的步骤步骤一: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交给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步骤二: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步骤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步骤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步骤五: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至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回答】
三、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分类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医疗事故在进行责任认定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我们国家《民法典》规定的内容来确定是否存在过错,所以其所依据的法律就是《民法典》,同时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不同责任所承担的赔偿的比例是不同的。【回答】
毛某,女,12岁,因间断性呕吐到某医院就医。其亲属向医师说明了病情,并要求详细检查。医师以做CT检查危险等为借口,未予必要的检查,错误诊断为急性胃炎。10小时后,女孩出现生命垂危现象。医院仍没有为其做必要的检查,直至毛某因脑部肿瘤得不到及时正常治疗而失去抢救生命的机会。毛某最终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医院延误诊治,特别是入院最初14小时内病情相对较轻的情况下未做颅脑CT检查,与毛某的死亡有相对直接的因果关系。 毛某的父母为此起诉该医院,仅死亡赔偿金就要求赔偿38万余元。除此之外,要求医院赔偿精袖损害抚慰金等,总计62余万元。 人民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了证据。医院由请重新鉴定。双方商定到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除部分支持了第一个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外,还鉴定出院方用刀片刮掉原字迹篡改病历的事实。【提问】
3.经司法鉴定,鉴定出院方用刀片刮掉原字迹篡改病历的事实,医院是否有错?4.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如何处置,遵守哪些法律规定?【提问】
亲!您好!针对您说的经司法鉴定,鉴定出院方用刀片刮掉原字迹篡改病历的事实,医院是否有错,有过错;《民法典》规定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存在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本案中医院承认病历材料存在换页的情况,但其没有证据证明与原页内容一致,医院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案应当推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对金某的合理损失,医院要承担赔偿责任。【回答】
亲!发生了医疗事故纠纷之后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处理:1、和解: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2、调解: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3、诉讼: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回答】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回答】
发生医疗事故应如何处理呢1、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当事人自愿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且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2、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已经确定为医疗事故,并且当事人与医疗机构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发生医疗事故后,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不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回答】
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1、住院病人及家属对医疗服务质量不满意或持有异议,首先向科室主任反映,由科主任调查或安排有关人员给患方作出解释或答复。2、对科室解释或答复的问题若有异议,患者或家属可到医院相关管理部门(属医疗方面的问题,向医务科;属护理方面的问题向护理部;属医疗收费问题,向审计科;属医德医风问题,向党办)。管理部门接到,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作出解释和答复。3、对医院管理部门作出的答复意见仍有异议(属医疗质量或技术问题,可向市卫生局医政科申请医疗鉴定,或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属于医疗服务及医疗行风问题,可向市卫生局监察科或市纠风办解决)。以上就是医疗事故发生后应该怎么做才算是合法合规的,所以我们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不要偏激地进行质问、大闹。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把伤害和损失减少到最低,事情才能得到较好的处理。【回答】
【提问】
亲!针对您说的某日,病人小任自带青霉素到当地医务室找自己的护士朋友小张帮忙注射。小张不同意,要求小任做皮试。小任百般要求小张帮忙不做皮试注射,并谎称:“我前两天刚用过青霉素,不必做皮试,出了问题我自己负责。”小张信以为真,帮小任注射了青霉素。结果发生过敏反应。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该行为已经构成医疗事故;即便做过皮试,但超过24小时后输液的,仍需重新进行,⑴确定医院责任需要分析病历,本医学专长律师可以风险代理诉讼,国内接案。⑵发生医疗纠纷后应该第一时间封存、复印病历。住院病历包括:客观病历有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体温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主观病历有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⑶医疗纠纷处理途径:①医患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赔偿额≦1万);②向医院所属地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第三方调解(赔偿额≦15万);③向医院所属地卫生健康局申请行政调解(赔偿额≦15万);④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不限额)。⑷切记不要去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