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虚拟货币”骗局

2024-05-11 16:47

1. 防范“虚拟货币”骗局

一是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二是这类行为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有的还利用名人“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三是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提醒广大公众理性看待“虚拟货币”,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李雨晴 肖东)

防范“虚拟货币”骗局

2. 如何识破虚拟货币相关的骗局

虚拟货币骗局主要有一下集中形式:

一、推广形式和传销相似,拉人头,还有名目繁多的奖励。
二、打出国际大公司和知名人士的名号进行虚假的宣传。
三、承诺高收益,让你拉人头充钱。前期或给与你一定的收益。
四、采用激将法,让你失去理智。

3. 如何防范虚拟货币投资骗局()?

防范虚拟货币投资骗局是:对“虚拟货币”等新型投资项目保持高度警惕,不要相信所谓的虚拟货币投资平台,拒绝“高收益、高回报”。虚拟货币是指在虚拟空间中特定社群内可以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有比特币、腾讯公司的Q币、盛大公司的点券等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和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如何防范虚拟货币投资骗局()?

4. 虚拟货币诈骗套路

网络诈骗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特点是:一是网络化、“高大上”。这种骗局主要通过网络或是聊天工具开展交易和收支资金。部分骗局包装得“高大上”,以获得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为由头,声称可代为投资。如果符合这样的特征,极有可能是诈骗——消费者一旦上当受骗,资金还已可能被转移至境外,难以追回损失。二是宣称“只涨不跌”“高收益低风险”。有的骗局利用虚拟货币、共享经济等概念进行炒作,甚至还请来名人为其“站台”宣传,强调“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等,以各种噱头吸引消费者眼球。
一、风险转移的三种基本方法是什么
1、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投资主体有意识地放弃风险行为,完全避免特定的损失风险。简单的风险回避是一种最消极的风险处理办法,因为投资者在放弃风险行为的同时,往往也放弃了潜在的目标收益。所以一般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会采用这种方法:
(1)投资主体对风险极端厌恶。
(2)存在可实现同样目标的其他方案,其风险更低。
(3)投资主体无能力消除或转移风险。
(4)投资主体无能力承担该风险,或承担风险得不到足够的补偿。
2、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即风险承担。也就是说,如果损失发生,经济主体将以当时可利用的任何资金进行支付。风险保留包括无计划自留、有计划自我保险。
(1)无计划自留。指风险损失发生后从收入中支付,即不是在损失前做出资金安排。当经济主体没有意识到风险并认为损失不会发生时,或将意识到的与风险有关的最大可能损失显著低估时,就会采用无计划保留方式承担风险。一般来说,无资金保留应当谨慎使用,因为如果实际总损失远远大于预计损失,将引起资金周转困难。
(2)有计划自我保险。指可能的损失发生前,通过做出各种资金安排以确保损失出现后能及时获得资金以补偿损失。有计划自我保险主要通过建立风险预留基金的方式来实现。
3、损失控制
损失控制不是放弃风险,而是制定计划和采取措施降低损失的可能性或者是减少实际损失。控制的阶段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事前控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损失的概率,事中和事后的控制主要是为了减少实际发生的损失。
二、证券投资的风险有哪些
证券投资风险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全局性事件引起的投资收益变动的不确定性。非系统风险是指由非全局性事件引起的投资收益率变动的不确定性。
证券投资风险是证券投资中存在的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危险。主要包括:
(一)信用风险。由于发行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而使投资人遭受损失。这种风险主要受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能力、资本大小、事业的前途和事业的稳定性等影响。一般政府证券的信用风险小,属于投资级证券;而那些信誉差、风险大的证券属于投机级证券。
(二)利率风险。由于金融市场上利率水平的变化,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三)通货膨胀风险。由于货币贬值,物价上涨,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报酬相对于物价上涨幅度已经贬值,实际购买力降低,从而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四)市场风险。由于证券市场变化或经济形势动荡给投资人带来的损失。
(五)期限风险。指债券到期期限较长而引起的不稳定因素较多所造成的损失。为了补偿这种损失,同类债券如果期限较长,其投资的收益就应较高。此外,还有政治风险、外汇风险等。证券投资风险一般与投资收益呈正相关,收益高的证券,投资风险也大,反之,收益低的债券,投资风险也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 虚拟货币是诈骗吗?

诈骗虚拟货币会构成 诈骗罪 。对于诈骗虚拟货币如何定罪,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一般是假借虚拟货币之名,让他人进行投资,从而骗取他人的财物,这种行为肯定是会涉及诈骗罪。如果是诈骗他人的虚拟货币的,虚拟货币在现实意义上也是具有现金价值的,也属于他人的合法财产,如果诈骗虚拟货币达到一 定金 额的,也是有可能涉及诈骗罪的。


虚拟货币是诈骗吗?

6. 虚拟货币诈骗怎么判刑

法律分析:数字货币犯罪属于新型网络犯罪,存在法律漏洞和监管空白。数额只是数字货币诈骗定罪量刑的一个方面,并且这个数额是开庭过后法院认定的数额,不是公安机关认为的数额。网络诈骗犯罪有一个特点就是犯罪黑数大,金额难以查清。 
具体标准如下: 
虚拟货币诈骗犯罪数额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虚拟货币诈骗犯罪数额达到3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虚拟货币诈骗犯罪数额达到50万,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7. 虚拟货币诈骗怎么判刑

法律分析: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拟货币诈骗怎么判刑

8.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诈骗怎么定

法律分析:网络诈骗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特点是:一是网络化、“高大上”。这种骗局主要通过网络或是聊天工具开展交易和收支资金。部分骗局包装得“高大上”,以获得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为由头,声称可代为投资。如果符合这样的特征,极有可能是诈骗——消费者一旦上当受骗,资金还已可能被转移至境外,难以追回损失。二是宣称“只涨不跌”“高收益低风险”。有的骗局利用虚拟货币、共享经济等概念进行炒作,甚至还请来名人为其“站台”宣传,强调“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等,以各种噱头吸引消费者眼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