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法人的分类有哪些

2024-05-05 21:30

1. 民法总则中法人的分类有哪些


民法总则中法人的分类有哪些

2. 公益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区别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分类——二者的区分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因为,这样的分类最大程度准确地指出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不同。在严格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不同的基础上,立法者可以在民事立法和行政管理中对于法律主体制度、章程设置规范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和完善,特别是国家对于组织管理体制的建设问题上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可以非常清晰地给人们展示法人的面貌。而对法人面貌的认识,则表现在认识二者的区别上,笔者参照学者论述总结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大致有以下七个方面的区别:

第一,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成立的基础不同。社团法人的成立基础是其成员,所以社团法人有时被称为“人的集合”,当然也要有一定的财产才能维持社团法人的运作,但其本质是人的集合;而财团法人的形态则表现为“无成员的”,所以,必须有人捐赠才能造就财团法人,但捐赠者不是财团法人的成员。

第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一般在设立后会成为该社团法人的成员;财团法人的设立人设立行为完成后,社团法人便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设立人便不再有任何法律上的关联。

第三,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设立的程序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显然限于生前行为,并且应该是二人以上所为的共同行为,表现为社团章程行为,其以设立法人为目的;财团法人的设立需要捐助行为,其可以是生前行为,也可以是死因行为,并且没有二人的限制,捐助由一人进行即可,而且捐助包括订立捐助章程和捐助财产两部分。[⑨]

第四,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组织机构不同。社团法人一般有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等;但是,财团法人只有一个管理机关,有时还有受益人。[⑩]因为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或称决策机关,所以社团法人又称“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无此机关,所以又称“他律法人”。[11]

第五,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设立的目的不同。社团法人的目的可能是非营利的,但一般是营利性质,如公司;财团法人一般为慈善目的,属于非营利性质,如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学研究机构、宗教教堂、寺庙,以及孤儿院、救济院等。当然,有时法人设立时的目的和实际上的经营会发生一定的偏差,但是这种情况应该不影响理论探讨。

第六,法律对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设立的要求不同。一般来说,社团法人的设立采取“准则主义”,而法律对于财团法人的设立则采取“许可主义”,而许可主义一般要严格于准则主义。可见,较之于社团法人,法律对于财团法人的设立较为严格。学者认为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法律要避免有人以设立财团法人为名而逃避遗产税。[12]

第七,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终止的事由不同。社团法人可以依其成员的决议终止或变更,因为其社员大会可以形成决定社团命运的决议,法律上的原因一般称为“自愿解散”;而财团法人没有成员,所以其变更或消灭需依特定有权机关的命令,或者由于目的达到、期间届满、财产不足等原因而出现变更或消灭。


有学者详细总结了中外的法人分类,大致有七类如下:(1)公法人和私法人;(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3)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和中间法人;(4)民法法人与商法人;(5)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6)集体法人与独任法人;(7)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由此可见,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一组分类。。而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和中间法人又是另一组分类。一个财团法人完全有可能是一个公益法人,这里它们应该有交叉的地方。

3. 社团法人的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区分意义在于,前者以人为基础,后者以特定财产为基础,导致以下差别;   设立行为的差别。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限于生前行为,并使二人以上所为的共同行为,表现为以设立法人为目的的订立设立合同并制定章程的行为,简称社团章程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行为人所为的捐助行为,简称捐助行为,不限于生前行为,可以使死因行为。捐助行为,性质上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得于生前为之,是为生前捐助行为,应订立捐助章程,订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财产,故为要式行为。捐助行为亦得以遗嘱为之。此种遗嘱捐助,无另定章程的必要。   设立程序的差别。财团法人一般以追求公益事业为目的,其设立在多数国家较为严格。社团法人内部形态不一,依法适用不同的设立程序,其中非营利社团法人在许多国家只需登记即可。  设立人地位的差别。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社团法人成立后,取得社团法人的社员资格。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完成财团法人设立后,未必与财团法人有联系。  变更和解散的条件不同。在社团法人,社员可以依决议自动加以变更,还可以依决议资源解散。在财团法人,其目的、章程及组织的变更、管理方法的修改,或者解散,须由特定机构(如法院或主管机关)依职权为之,不存在自愿决议的变更或解散。  内部组织不同。社团法人以社员大会为意思机关或权力机关,董事会或理事会系依据其指示进行管理,为自律法人。财团法人则无社员大会或意思机关,只有一个管理机关,依章程目的进行管理,属他律法人。财团法人有时设有受益人。我国民事立法迄今未采用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的称谓。学说上将属于企业法人的各种公司及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的各种协会、学会,解释为相当于传统分类中的社团法人。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各种基金会归入社会团体法人,相当于传统分类中的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的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4. 其中生前行为、死后生效的行为各是怎样的情况?78红

1、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以公司为典型的代表,通俗地说,一个人死了还能设立公司吗?
2、财团法人是以资金为成立的基础,以国外的各种基金会为代表,一般是一个人在临死前以遗嘱的形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安排,设立一个基金会;
3、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重要区别是,管理者能否对法人的财产做出处分,前者的可以,后者的不行

5. 司法考试民法的重点有什么

一门学科,必有它的重点,一种考试,必然围绕重点出题。这是规律使然,规律具有强制性。尽管某一年的考试对重点可能有所偏离,但必然的趋势是回归。考生还是要坚持“重者恒重”的复习思路。 

  第一章 民法概述 

  重要者有“七权”。其一,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其二,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其三,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其四,形成权,是按照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形成(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权利。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当事人亦可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其五,绝对权,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绝对权,此“绝对”的含义,是对抗一切人,故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其六,相对权,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的请求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人,因此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其七,自力救济权,依*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民事权利。 

  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共同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如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物上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等。 

  归责原则,是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第二章 自然人 

  清水出芙蓉,对镜不梳妆———自然人。权利能力实际不是能力,是人立于天地之间的主体资格。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其特点是纵横平等。 

  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意志参加法律关系的能力。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其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最为重要。 

  浩淼的空间之中,自然人须有单一的住所作为中心。住所的确定有主、客观要件:久居之意思、久居之地域。“一年”为久居。在医院里住了10年,可没有久居之意思。 

  父母为当然监护人,不能因离异而免。其他近亲属,甚至法人也可登堂入室为监护人。近亲属的范围包括三类: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 

  人 

  监护人不能把被监护人的财产送往灾区。被监护人满18周岁以后,监护人的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就自动消失,但监护人仍可能就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有所区别:条件不同、程序不同、效力不同。人鬼情未了,被宣告死亡的人又回来了,财产应当返还,夫人自动回归,但如果再嫁则覆水不收。望穿秋水,被收养的子女一般不能把家还。宣告失踪的意义在于:财产代管,用于清偿;起诉离婚,必然胜诉。 

  个体工商户与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 

  对个人合伙考点的概括是:入伙难;事实伙;财共有;责连带;入亦然;退亦然;表见代;诉共同。 

  第三章 法人 

  法人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但有揭开公司面纱之制度。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不同: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设立社团法人,必是生前行为;设立财团法人,可为死因行为。法人与法人机关不同:法人机关没有独立人格,犹如大脑四肢不是人;分支机构不是法人机关;有的行为分支机构可为,有的行为分支机构不可为。 

  第四章 物与有价证券 

  主物与从物是两个物;未分离的“孳息”,不是孳息;有价证券代表财产;货币占有与所有同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双方行为如赠与;共同行为如合伙。 

  单纯的沉默构成意思表示须法律专设规定(6个)。 

  条件的特征有六性:意定性、未来性、或然性、合法性和特定目的性。条件的类型有两种: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 

  控制行为效力有三种模式:其一,无效,是确定无效(有2个例外)。其二,可撤销是有效行为,但承受不利后果的一方有变更权、撤销权。变更具有优先的效力,变更权与撤销权是形成权。其三,凡是有可能被追认的,均属效力未定。效力未定涉及的权利有追认权、拒绝追认权、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效力未定行为未被追认和行为被撤销,其财产后果的民事处理方法与无效相同。无效与被撤销的行为中,解决争议的条款可以傲然独存。部分无效有:定金超高、租期超长、利率超标、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显失公平格式免责条款、遗嘱处分他人财产的条款、遗嘱被篡改的条款、改变诉讼时效的条款等。 

  第六章 代理 

  人的能力和精力有限,不能事必躬亲,于是产生了代理制度。代理人所代理实施的行为,是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能代理,如能代理签订合同,不能代理送信。当事人必须亲为的行为,不能代理。代理人有时需要转委托他人(复代理人)完成事务。 

  甲委托乙到丙处买房子,乙必须获得授权,否则丙不认账。这里面有两个法律行为:甲和乙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甲对乙的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单独行为。委托是委托授权的基础关系。 

  代理中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涉及追认权、拒绝追认权、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广义的无权代理中有一朵带刺的花——表见代理。与表见代理类似的制度是表见代表。表见家族中,还有动产善意取得(表见所有权)。表见制度反映了民法的一个价值追求:交易安全。 

  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诉讼时效可中断、中止、延长(展期),因而称为可变期间;除斥期间不能中断、终止和延长,因而称为不变期间;诉讼时效限制请求权;除斥期间限制形成权(有一个例外,保证期间限制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丧失了胜诉权;超过除斥期间;一切化为云烟;超过诉讼时效,义务人签字,视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黑签);超过除斥期间,义务人签字,签了也白签(白签)。 

  第八章 物权概述 

  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对世权。物权法定包括种类强制和内容强制。物权变动的原则,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物权行为理论,可能成为考察理论基础知识的试铁石。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共有三个儿子: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子之中,简易交付是宠儿。 

  第九章 所有权 

  所有权是典型的物权,是惟一的自物权、是最完全物权,有弹力性。“此恨绵绵无绝期”,说的是所有权的永久性。 

  相邻权不同于地役权。相邻权是自物权的扩张;地役权则属于他物权;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地役权由当事人约定,但登记才产生物权效力。 

  区分所有,是对“一物一权”的挑战。 

  善意取得为“六要”:一要无处分权人占有委托物;二要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区别于无权代理);三要交付;四要受让人善意;五要有偿;六要动产。 

  抛弃一台电脑是法律行为,捡到这台电脑却是事实行为。遗失物、埋藏物归谁是常识,添附则更具理论价值。 

  第十章 共有 

  “一物一权”。所有权分为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不能区分时,那就是共同共有。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合伙财产、尚未分割的遗产为共同共有的财产。 

  对共有财产,有处分行为、改良行为和保存行为。处分行为,须全体同意(有一个例外);改良行为,须过半数;保存行为,独自为之。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他人不动产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和居住权。 

  不动产物权多要登记设立,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木秀于林。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价值权,特征中不可分性与追及性最具光芒。 

  抵押权对标的物、产生、顺位有严格要求。抵押权是附随于主债权的从物权,附随性颇值玩味。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期间无效,但抵押权有诉讼时效之后的二年限制。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权利主要是指债权。动产质权的要点在于占有的存续;权利质权的要点在于生效的标志。 

  留置有四要点:一为动产;二为牵连关系;三为到期不清偿债务;四为法定合同。 

  留置权优于经登记的抵押权;经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 

  留置权、质权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不能善意取得。 

  第十三章 占有 

  一块钟表,以为他人送己或偷至手中,为自主占有;承租人、典权人、质权人为他主占有。直接占有,对标的物事实上控制;间接占有,对标的物有返还请求权。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

司法考试民法的重点有什么

6. 我国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那财团法人属于哪一类啊??

1、财团法人是指法律上对于为特定目的的财产集合赋予民事权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财团法人的设立所基于捐助行为或者遗赠行为。
2、财团法人为财产的集合体,其成立基础在于财产 ,各种基金会、私立 学校、医院 、博物馆、档案馆、科研机构、宗教教堂、寺院、养老院 、救济院 、感化院等都是财团法人。
3、中国光大集团在总公司
这个公司有银行,证劵公司,还有保险公司

7. 【法硕】社团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民法上按照法人成立的基础,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我国的社会团体法人(如妇联)可以是社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也可以是财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根据法人的业务活动进行的分类。基金会法人是社会团体法人的一种。社团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类标准不同。还有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的特色分类,别的国家没有。

【法硕】社团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8.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及举例

社团法人:是指为实现一定目的,由一定数目社员结合而设立的法人。基本特征是以社员为成立的基础,属于人的聚合体。社团法人的设立须有一定数目的社员,须建立组织机构,制定章程,并须经法定机关进行登记后,才可取得法人资格。
财团法人:捐助财产集合而成立的社会组织。财团法人只能以谋取公益为目的,设立时必须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
财团法人举例:诺贝尔基金会。
社团法人举例:括各种政治团体(如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数学学会)、宗教团体(如佛教协会)。

扩展资料:
两者的区别:
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不同点在于,社团法人由其成员组织起来并设有议事机构; 财团法人是由捐助财产集合而成,没有成员和议事机构,仅设有执行机构如理事会来处理财团法人的事务,法人的目的、活动范围和宗旨均由捐助人的意志所决定。
设立人地位的差别。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社团法人成立后,取得社团法人的社员资格。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完成财团法人设立后,未必与财团法人有联系。
变更和解散的条件不同。在社团法人,社员可以依决议自动加以变更,还可以依决议资源解散。在财团法人,其目的、章程及组织的变更、管理方法的修改,或者解散,须由特定机构(如法院或主管机关)依职权为之,不存在自愿决议的变更或解散。
参考资料:财团法人——百度百科、社团法人——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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