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了之后,期限到了之后是如何还券的?是按之前的价格还是按最新的价格?

2024-05-17 09:27

1. 当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了之后,期限到了之后是如何还券的?是按之前的价格还是按最新的价格?

还的是证券,所以不涉及到价格。讲到融资融券,应该有蛮多朋友要么就是研究不太深,要么就是压根不知道。今天这篇文章是我多年炒股的经验之谈,尤其是第二点,干货满满!开始测评之前,我给各位朋友介绍一个超好用的炒股神器合集,快点击链接获取吧:炒股的九大神器,老股民都在用!一、融资融券是怎么回事?讲到融资融券,第一步我们要知道杠杆。比如说,原来你的资金是10块钱,想买价值20块钱的东西,而我们缺少10块,需要从别人那借,这借来的10块就是杠杆,融资融券就是加杠杆的一种办法。融资其实可以说是证券公司将自己的资金借给股民买股票,到期将本金和利息一同还了就行,股民借股票来卖就是一个融券的行为,一定时间后将股票返还并支付利息。融资融券就像是一个放大镜,盈利了能将利润放大几倍,亏了也可以亏损放大不少。这才说融资融券的风险非常大,如果操作不当极大可能会发生巨大的亏损,风险较大,所以对投资者的水平也会要求高,把握合适的买卖机会,普通人和这种水平相比真的差了好大一截,那这个神器就很值得拥有,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对合适的买卖时间进行判断,那就赶快戳进下方链接吧:AI智能识别买卖机会,一分钟上手!二、融资融券有什么技巧?1. 利用融资效应就可以把收益给放大。譬如你现在有100万元的流动资金,你欣赏XX股票,你可以用这部分资金先买入该股,买入后将手里的股票抵押给券商,随后融资入手这个股,若是股价变高,就可以分享到额外部分的收益了。简单来讲,要是XX股票涨幅有5%,本来仅有5万元的收益,但融资融券操作可以改变这一现状,能让你赚的更多,而当你没能判断正确时,赚是不可能的,只会亏损的更多。2. 如果你想选择的投资类型是稳健价值型,觉得中长期后市表现优秀,并且向券商进行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意思是,把你手里作为价值投资长线持有的股票抵押出去,进场时就不需要再追加资金了,获利后也不能忘了券商,要将部分利息支付给他们,就可以取得更多胜利的果子。3. 使用融券功能,下跌也是可以盈利。就好比说,比方某股现价是处在20元。经过多方面分析,这只股可能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下跌到十元附近。因此你就能去向证券公司融券,并且去向券商借一千股该股,然后以二十元的价钱在市面上去卖出,获得两万元资金,一旦股价下跌到10左右,你就能够借此以每股10元的价格,又一次的买入该股1千股,然后给证券公司,花费费用是一万元。因此这中间的前后操纵,价格差意味着盈利部分。固然还要给出一定的融券资金。这种操作如果未来股价没有下跌,而是上涨了,那在合约到期的情况下,就要投入更多资金买回证券,用以还给证券公司,因而带来损失。临了,给大家分享机构今日的牛股名单,趁着没啥人知道,快看看吧:绝密!机构今日三支牛股名单泄露,速领!!!应答时间:2021-09-07,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当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了之后,期限到了之后是如何还券的?是按之前的价格还是按最新的价格?

2. 融资买入股票后,怎么样卖出去啊,是直接卖出,还是卖券还款 融资融券的交易细则是怎么样

融资买入的股票,卖出时,既可以选择卖券还款,也可以选择担保物卖出(普通卖出),佣金统一时,这两者没有什么区别。融资买入的股票,只要该股票还有负债没有结清,不管用什么方式卖出,都会首先偿还该股票的融资负债。偿还负债后的剩余资金,才会以现金形式存在于账户上。如果卖出股票没有负债,选择卖券还款,会自动偿还其他股票负债,选择担保品卖出,则会全部是现金,可以买入其他股票。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修订前的证券法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   
融券卖出: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券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C,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C。 
直接还款:所得款项先偿还证券公司融资款和融资费用,剩余资金进入“客户信用资金汇总账户”,同时记增相应的客户二级明细账户。   
融券:客户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品,向证券公司申请融券卖出;证券公司在与结算公司交收时,用其“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中自有证券为客户垫付证券;客户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作为向证券公司融券的担保品记入“客户信用资金汇总账户”,同时记增相应的客户二级明细账户。
客户可采用买券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客户通过“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买入证券从“客户信用证券汇总账户”划入“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
拓展资料:融资交易应注意的二个风险
(1)投资者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投资者的融资成本将增加。
(2)投资者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可能被证券公司要求提前了结融资交易并可能因此带来损失。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融资交易

3. 对方撞我车,保险公司定损后,对方拒绝垫付修车资金,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申请对方保险公司赔付。
申请己方保险公司赔付,然后把追索权转移给保险公司。
自己垫资,然后凭发票及报告去交警队要求协助解决或去法院申诉。

对方撞我车,保险公司定损后,对方拒绝垫付修车资金,怎么办

4.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第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第四条 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第五条 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第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对证券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第七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停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证券经纪业务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证券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将其证券经纪业务委托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证券公司管理,或者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证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托证券经纪业务或者未转移客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第八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进行接管:(一)治理混乱,管理失控;(二)挪用客户资产并且不能自行弥补;(三)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或者交收违约数额较大;(四)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五)其他可能影响证券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第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证券公司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选择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成立托管组,行使被托管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的经营管理权。托管组自托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合规运行,必要时依照规定垫付营运资金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二)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托管期间客户资产的安全;(三)核查证券公司存在的风险,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业务运行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确需继续托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托管期限,但延长托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十条 被托管证券公司应当承担托管费用和托管期间的营运费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托管费用和托管期间的营运费用进行审核。托管组不承担被托管证券公司的亏损。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证券公司进行接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接管组,行使被接管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接管组负责人行使被接管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被接管证券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副经理停止履行职责。接管组自接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证券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决定证券公司的管理事务;(三)保障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合规运行,完善内控制度;(四)清查证券公司财产,依法保全、追收资产;(五)控制证券公司风险,提出风险化解方案;(六)核查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接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确需继续接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延长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但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行政重组:(一)财务信息真实、完整;(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方面予以支持;(三)整改措施具体,有可行的重组计划。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的证券公司,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行政重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重组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进行行政重组,可以采取注资、股权重组、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合并或者其他方式。行政重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行政重组未完成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长行政重组期限,但延长行政重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行政重组进行协调和指导。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做出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的处置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并将公告张贴于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处置决定包括被处置证券公司的名称、处置措施、事由以及范围等有关事项。处置决定的公告日期为处置日,处置决定自公告之时生效。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的,其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处置决定而变化。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正常经营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恢复正常经营。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但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第十八条 被撤销证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应当停止经营证券业务,按照客户自愿的原则将客户安置到其他证券公司,安置过程中相关各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客户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被撤销证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有未安置客户等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比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成立行政清理组,清理账户、安置客户、转让证券类资产。第三章 撤 销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撤销该证券公司:(一)违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存在巨大经营风险;(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并且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撤销该证券公司。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证券公司,应当做出撤销决定,并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成立行政清理组,对该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撤销决定应当予以公告,撤销决定的公告日期为处置日,撤销决定自公告之时生效。本条例施行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对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的,行政清理的公告日期为处置日。第二十二条 行政清理期间,行政清理组负责人行使被撤销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行政清理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管理证券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清理账户,核实资产负债有关情况,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进行登记;(三)协助甄别确认、收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四)协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五)按照客户自愿的原则安置客户;(六)转让证券类资产;(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前款所称证券类资产,是指证券公司为维持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所必需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交易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交易席位等资产。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证券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副经理停止履行职责。行政清理期间,被撤销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自行组织清算,不得参与行政清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行政清理期间,被撤销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选择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进行托管。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其资产、人员、财务或者业务与被撤销证券公司混合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纳入行政清理范围。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其被撤销而变化。自证券公司被撤销之日起,证券公司的债务停止计算利息。第二十七条 行政清理组清理被撤销证券公司账户的结果,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行政清理组根据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账户清理结果,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资金。第二十八条 行政清理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债权人需要登记的相关事项予以公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行政清理组申报债权,行政清理组按照规定登记。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的,不予登记。已登记债权经甄别确认符合国家收购规定的,行政清理组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收购资金并协助收购;经甄别确认不符合国家收购规定的,行政清理组应当告知申报的债权人。第二十九条 行政清理组应当在具备证券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中,采用招标、公开询价等公开方式转让证券类资产。证券类资产转让方案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三十条 行政清理组不得转让证券类资产以外的资产,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易贬损并可能遭受损失的资产或者确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的其他情形除外。第三十一条 行政清理组不得对债务进行个别清偿,但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的下列情形除外:(一)因行政清理组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为维持业务正常进行而应当支付的职工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等正常支出;(三)行政清理组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第三十二条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行政清理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处置前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证券类资产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变现处置,变现后的资金应当予以冻结。第三十三条 行政清理费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从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中随时清偿。前款所称行政清理费用,是指行政清理组管理、转让证券公司财产所需的费用,行政清理组履行职务和聘用专业机构的费用等。第三十四条 行政清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行政清理未完成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行政清理期限,但延长行政清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三十五条 行政清理期间,被处置证券公司免缴行政性收费和增值税、营业税等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关闭,需要进行行政清理的,比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破产清算和重整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被依法撤销、关闭时,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清理组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证券公司进行重整。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整的申请,但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三十九条 对不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批准破产清算前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停止经营证券业务,安置客户。对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该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批准,并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撤销该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证券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人选。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行政清理时已登记的不符合国家收购规定的债权,管理人可以直接予以登记。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证券公司重整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同时向债权人会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第四十三条 自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10日内,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重整计划涉及《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相关事项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同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批准相关事项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相关事项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同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批准相关事项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的重整计划由证券公司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监督报告。第四十六条 重整计划的相关事项未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证券公司破产。第四十七条 重整程序终止,人民法院宣告证券公司破产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做出撤销决定,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组织破产清算。涉及税收事项,依照《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比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成立行政清理组,负责清理账户,协助甄别确认、收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协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转让证券类资产等。第五章 监督协调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二)派驻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管理人以及参与风险处置的其他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三)协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保障被处置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四)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稽查并予以处罚;(五)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通报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六)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证券公司风险状况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九条 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组织依法查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行政清理组和管理人需要从公安机关扣押资料中查询、复制与其工作有关资料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和配合。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冻结的涉案资产移送给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并留存必需的相关证据材料。第五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对证券公司进行处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以该证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证券公司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其资产、人员、财务或者业务与被处置证券公司混合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以该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采取前两款规定措施期间,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对被处置证券公司债务进行个别清偿。第五十一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或者其关联客户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者证券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可能对债务进行个别清偿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相关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资金和证券转出。第五十二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制订维护社会稳定的预案,排查、预防和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被处置证券公司正常的营业秩序。被处置证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的人员成立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登记的个人债权进行甄别确认。第五十三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债权、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五十四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债权人以及与被处置证券公司有关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配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第五十五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使用和管理的证券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及其他物品,按照要求向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或者管理人移交,并配合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的调查工作。第五十六条 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被责令停业整顿、托管和行政重组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情况。第五十七条 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股东以及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经调查核实,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改正或者对其予以更换。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或者人员,禁止参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一)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起诉;(二)涉嫌严重违法正在被行政管理部门立案稽查或者曾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逾3年;(三)仍处于证券市场禁入期;(四)内部控制薄弱、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五)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处置事项有利害关系;(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不宜参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该证券公司被处置负有主要责任的,暂停其任职资格1至3年;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第六十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其年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停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处以其年收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一)拒绝配合现场工作组、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依法履行职责;(二)拒绝向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移交财产、印章或者账簿、文书等资料;(三)隐匿、销毁、伪造有关资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四)隐匿财产,擅自转移、转让财产;(五)妨碍证券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和业务运行,诱发不稳定因素;(六)妨碍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 证券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解散申请,并附解散理由和转让证券类资产、了结证券业务、安置客户等方案,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依法解散并清算,清算过程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第六十二条 期货公司风险处置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去证券公司开户要注意些什么?选择离家近的和远的有什么区别呢

投资者如需入市炒股.必须先开立证券帐户.通常说的炒股就是炒A股.A股就是用人民币炒的.B股是用外币炒得,一般国内投资者参与较少.

股票开户常见问题答疑:

一:开户年龄限制?
答:必须年满18周岁,以身份证上出生日期为准.

二:开户时间问题?
答:小一点的地方周一到周五上班时间(上午九点到下午五点)去证券公司营业部即可开户.大一些的城市周一到周五上午九点到下午五点,周末上午九点到下午五点也可办理开户手续.

三:开户费用多少?
深圳证券账户卡50元,上海证券账户卡40元,一共是90元.某些地方可能会打折,收取55元.或者开一个送一个,比如开上海证券帐户送深圳证券帐户或者开深圳证券帐户送上海证券帐户,所以开户费为40元或者50元;一些证券公司数量少的城市可能会收取90元开户费.深圳,上海,广州,北京,天津,武汉等地方则不再收取开户费.开户费由营业部替你垫付,你开户不需要钱的.

四:开户需要哪些资料?
答:二代身份证加一张普通银行卡即可.没有二代身份证的可凭一代身份证办理开户,但是需要辅助证件,比如驾驶证,居住证等.

五:银行卡需要开通网银吗?哪些银行可以?
答:不需要开通网银 ,普通的银行卡就可以.开通了网银也没关系 ,银证转账跟网银是不相同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天津银行,浦发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一共十七家银行.

六:开户需要存入多少钱?
答:开户可以不用存钱进去,开个空户不存一分钱进去也可以.这个没有任何限制的.但是建议你最好要存一块钱在你的银行卡里面,开户之后通过银证转账把这一块钱转入到股票资金账户里面去,然后再转出来,熟悉一下银证转账操作流程.

七:多少钱可以买股票?
答:证券交易所规定买股票最少买一手或者整数倍,一手等于100股.最便宜的股票农业银行,价格两块多一股,一百股需要二百多块钱,所以三百块钱就可以买股票了,门栏很低的.但是三百块钱炒股票没意义,赚不到钱,只适合用来熟悉股票交易流程.

八:开了户不用有没有影响?会不会扣年费?
答:开户了不用没有任何影响,没有资金,不操作的话三年之后就自动销户了.只要你不交易买股票,就不会有任何费用.没有年费这一说,不扣年费.相反的,很多银行卡绑定了三方存管以后连年费都不扣了.年费都免了.但不是所有的银行都免年费的.

九:开户是在银行吗?
答:不是.银行里面只是证券公司的驻点客户经理或者证券经纪人,他们会全程陪同你开户,但是都是要回证券公司营业部才可以开户.银行只是证券公司开发客户的一个渠道.当你在银行里找到证券公司的客户经理或者证券经纪人要开户,他们会带你回营业部去办理开户手续.必须去的,要在营业部照相,设置交易密码,签字填表.

十:股票交易要去银行或者证券公司营业部吗?
答:不需要去!自己在电脑上就可以买卖股票了.也可以通过手机炒股软件买卖股票!网上直接可以交易,随时随地,在家里都可以.

以上第八条有误,属于刚进证券公司不久写的,写得不准确!现更正如下:股票账户无资金,没有买股票,三年不操作,自动休眠!(不能自动销户的)


你带 身份证,银行卡(没有银行卡的可以开户后再去银行卡办新的),工作日去证券公司营业部就可以开户了。

最好在 下午三点之前开户,过了三点你就拿不到股东卡了,过了四点银行就无法绑定三方存管了

去证券公司开户要注意些什么?选择离家近的和远的有什么区别呢

6. 证券开户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容易。 证券公司标准开户流程:
投资者如需入市炒股.必须先开立证券帐户.通常说的炒股就是炒A股.A股就是用人民币炒的.B股是用外币炒得,一般国内投资者参与较少.

股票开户常见问题答疑:

一:开户年龄限制?
答:必须年满18周岁,以身份证上出生日期为准.

二:开户时间问题?
答:小一点的地方周一到周五上班时间(上午九点到下午五点)去证券公司营业部即可开户.大一些的城市周一到周五上午九点到下午五点,周末上午九点到下午五点也可办理开户手续.

三:开户费用多少?
深圳证券账户卡50元,上海证券账户卡40元,一共是90元.某些地方可能会打折,收取55元.或者开一个送一个,比如开上海证券帐户送深圳证券帐户或者开深圳证券帐户送上海证券帐户,所以开户费为40元或者50元;一些证券公司数量少的城市可能会收取90元开户费.深圳,上海,广州,北京,天津,武汉等地方则不再收取开户费.开户费由营业部替你垫付,你开户不需要钱的.

四:开户需要哪些资料?
答:二代身份证加一张普通银行卡即可.没有二代身份证的可凭一代身份证办理开户,但是需要辅助证件,比如驾驶证,居住证等.

五:银行卡需要开通网银吗?哪些银行可以?
答:不需要开通网银 ,普通的银行卡就可以.开通了网银也没关系 ,银证转账跟网银是不相同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天津银行,浦发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一共十七家银行.

六:开户需要存入多少钱?
答:开户可以不用存钱进去,开个空户不存一分钱进去也可以.这个没有任何限制的.但是建议你最好要存一块钱在你的银行卡里面,开户之后通过银证转账把这一块钱转入到股票资金账户里面去,然后再转出来,熟悉一下银证转账操作流程.

七:多少钱可以买股票?
答:证券交易所规定买股票最少买一手或者整数倍,一手等于100股.最便宜的股票农业银行,价格两块多一股,一百股需要二百多块钱,所以三百块钱就可以买股票了,门栏很低的.但是三百块钱炒股票没意义,赚不到钱,只适合用来熟悉股票交易流程.

八:开了户不用有没有影响?会不会扣年费?
答:开户了不用没有任何影响,没有资金,不操作的话三年之后就自动销户了.只要你不交易买股票,就不会有任何费用.没有年费这一说,不扣年费.相反的,很多银行卡绑定了三方存管以后连年费都不扣了.年费都免了.但不是所有的银行都免年费的.

九:开户是在银行吗?
答:不是.银行里面只是证券公司的驻点客户经理或者证券经纪人,他们会全程陪同你开户,但是都是要回证券公司营业部才可以开户.银行只是证券公司开发客户的一个渠道.当你在银行里找到证券公司的客户经理或者证券经纪人要开户,他们会带你回营业部去办理开户手续.必须去的,要在营业部照相,设置交易密码,签字填表.

十:股票交易要去银行或者证券公司营业部吗?
答:不需要去!自己在电脑上就可以买卖股票了.也可以通过手机炒股软件买卖股票!网上直接可以交易,随时随地,在家里都可以.

以上第八条有误,属于刚进证券公司不久写的,写得不准确!现更正如下:股票账户无资金,没有买股票,三年不操作,自动休眠!(不能自动销户的)

必须亲自去,现场要拍照的。
证券公司客户经理,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 

股票开户流程步骤,很简单的
1:凭身份证和银行卡到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开立股东帐户卡、资金帐户、办理第三方存管、电话委托,网上交易,手机炒股等多种方式. 
a.股东账户卡:沪A证券账户卡 、深A证券账户卡.开户费沪A50元,深A40元.共90元!现在大多数证券营业部都免收开户费! 
b:委托交易方式----营业部委托、电话委托、网上委托,手机炒股多种.开户时都全部开通了的.
2:到银行柜台办理三方存管(银行卡和证券资金帐户绑定,保证资金不会被证券公司私自挪用,是一种安全措施) 
3:把钱存入银行卡,然后登陆交易软件.在交易系统里通过银证转账把资金转入到资金账户里,也可拔打自助电话转帐. 
4:网上交易必须下载安装证券公司官网提供的软件. 软件下载安装使用都是免费的!
5:买卖股票操作流程开户后营业部会给你一些简单资料.
如果你不熟悉操作,找一个专业的客户经理带你入门!没有的话你就自己摸索自学,或者打客服热线咨询. 

不明白的可以追问。

7. 请问各位,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 和 券商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账户的区别?

  1、信用证券账户是投资者为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帐户是融资融券业务中开设的帐户。客户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之后便可以用这个账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岀,以后再还上,这就是融券,一般来讲是对后市看空才融券卖出.如果看多就会融资买入.。大量的买入是为了还证券公司借出的证券,这是在获利之后,以低于借出价而买进归还的.这项业务的风险比较大需要有丰富的投资经验积雄厚的资金作保证。

请问各位,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 和 券商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账户的区别?

8. 证券公司的发展前景

证券业前景是必然的,公司融资需求不断,证券业就不会停止。女性在证券业做的出色的也大有人在,如我们公司好多领导就是女性。证券业工种也是很多的,好不好进还要看你具体想要从事那种岗位了。证券与期货、黄金等都有一定的相关性,都算金融一支,又有区别,具体产品又是不同的。随着股指期货的日益临近,证券与期货的关联度越来越大。公司财务、行政、后勤、出纳、经纪业务等对证券专业要求并不是很高,不要以为证券业的所有工作岗位都有很高的专业性。
第一,承销风险。承销风险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①证券公司往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来力争成为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主承销商,但由于竞争激烈,许多证券公司即使投入再大,也难以获得一家主承销商资格:②已成为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也面临一个能否实现承销计划的问题,特别是在二级市场低迷的情况下,还存在因认购不足而不得不自己认购的可能;③在包销配股的情况下,证券公司极可能买下销售不出去的股票,甚至对认购的转配股作长期投资,这就是配股承销风险。?  第二,自营风险。同一般的投资者一样,证券公司在二级市场上从事自营业务同样面临着多方面的风险。由于对市场上的行情判断失误,买进或卖出股票的时机不对,以及证券投资组合不当等等,都可能遭受损失。?  第三,资金流动性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是以高负债水平为特征的金融机构面临的共同难题。证券公司的资金流动性风险,是指证券公司不能如期满足客户提款取现(如客户提取股票交易保证金),或不能如期偿还流动负债而导致的财务困境。香港百富勤集团的倒闭,就是因为流动性风险的爆发而引致的。目前我国投资者从事A股、国债和基金交易时,资金的清算和结算都是通过委托证券公司来完成的,资金账户也设立在证券公司,这给证券公司非法挪用客户保证金进行自营,允许客户透支或进行其他获利行为创造了机会,同时也潜伏着极大的流动性风险。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行为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四,内部管理风险。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交易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业务人员工作疏漏造成交易差错,业务人员从事内幕交易和违法违规操作而造成巨额损失,业务往来中金融诈骗,重大项目投资或新业务决策失误等等。随着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不断增加和证券公司业务的逐步多元化,证券公司内部管理风险将越来越大。?  第五,生存风险。我国目前小的证券公司资产额仅有几千万元,与发达国家的证券公司相去甚远。且大部分证券公司仅仅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过分依赖于单一的佣金收入。一旦交易变淡,这些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入就会锐减,一些证券公司维持自身的运营都存在较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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