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

2024-05-12 01:10

1. 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

国有股权转让必须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一般的公司股权转让是不需要的,只要转让的双方对于价格达成合意即可。股权转让之后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

2. 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

国有股权转让在主体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且股权转让会导致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普通公司股权转让不用进行资产评估,只需要评估股权的价值即可。【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3. 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

国有股权转让在主体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且股权转让会导致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普通公司股权转让不用进行资产评估,只需要评估股权的价值即可。
一、股权投资转让方式
1、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2、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二、股权转让价格应该怎么确定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标准:
1、协商定价法是指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按照自治原则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2、出资法是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时的出资额确定股权价格;
3、净资产法是根据公司某一时间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或者净资产值的适当溢价确定股权价格;
4、评估价法是根据公司资产评估后确定的资产价格确定股权价格;
5、市盈率法在股份公司有一个相对客观的价格,由证券本身决定,在投资中被称为内在价值。
三、公司股权转让流程是什么
股权转让流程如下: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的,应当经股东大会讨论表决;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涉及国有资产的股权转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对于中外合资企业或者中外合作企业,公司股权转让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修改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并向工商局登记工商变更。

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

4. 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遵循一定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转让方案的制定与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以下统称“必经程序“),否则转让行为将可能归于无效。但这一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非行政法规,位阶较低,效力一直受到人们的质疑,使得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地位。国有资产立法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实施后,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是否变的明朗化,尤其是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要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呢?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这一问题涉及两方面:国有股权转让是否一定要进行资产评估;其次,未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国有企业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对象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同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转让重大资产、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清算、分配利润、进行大额捐赠、发行债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申请破产、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以下统称“重大事项”)。我们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国有股权转让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只有涉及会导致上述重大事项发生的股权转让才需要资产评估,因此不能简单地判定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转让行为无效。换句话说,待转让的股权如果只是企业的极小一部分,并不会导致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重大事项的发生,便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判断标的企业是否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其次,判断股权转让是否会导致标的企业重大事项的发生。符合以上两点的股权转让就需要资产评估。

5. 国有股权转让评估有必要进行吗?

一、国有 股权转让 评估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遵循一定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转让方案的制定与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以下统称“必经程序“),否则转让行为将可能归于无效。但这一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非行政 法规 ,位阶较低,效力一直受到人们的质疑,使得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地位。  国有资产立法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实施后,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是否变的明朗化,尤其是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要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呢?一、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这一问题涉及两方面:首先,国有股权转让是否一定要进行资产评估;其次,未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国有企业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对象为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与国有控股公司,同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转让重大资产、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清算 、分配利润、进行大额捐赠、发行债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申请破产 、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以下统称“重大事项”)。  我们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国有股权转让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只有涉及会导致上述重大事项发生的股权转让才需要资产评估,因此不能简单地判定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转让行为无效。换句话说,待转让的股权如果只是企业的极小一部分,并不会导致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重大事项的发生,便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由此可见,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判断标的企业是否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  判断股权转让是否会导致标的企业重大事项的发生。符合以上两点的股权转让就需要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程序属于强制性规定,若违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让行为无效。二、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相比较资产评估规定,《国有资产法》对于进场交易的规定比较模糊。《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明确了应当进场交易的经济行为仅为国有资产转让,指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的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来讲转让的是出资;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而言转让的是股权、股份。国家出资企业转让厂房、机器及设备等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并非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国有资产转让。简单的来说,需要进场交易的经济行为即为我们通常理解的股权转让。由于这一条款并未明确规定进场交易的对象,那么是否只要有一滴“国有血”就必须进场交易?是按照企业的层级还是出资的比例来确定是否需要进场交易呢?未进场交易的国有股权转让行为是否一定无效呢?仅以字面意思理解,只要是企业股权中存在国有成分,这部分股权转让都需要进场交易,未进场交易当然无效。 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观点,建议可参照 公司章程 约定判断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如果章程约定国有股权转让需要进场交易,那么就必须进场交易。这一观点为进场交易立法细化提供了一个方向,但在目前现实操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很多企业的章程只是徒有其表,对于一些具体、重点问题并未明确。同时,很多企业是国有出资人投资的三级、四级或五级企业,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股权中存在国有资产,也许根本想不到在章程中明确“进场交易”这一事项。退一步说,即便企业章程约定了无须进场交易,是否一定有效呢?如果严格按照《国有资产法》理解,即便是 上海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敲章了,该章程也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从而导致 转让合同 无效。  可见,“参照章程”的观点还有待立法明确。 由于《国有资产法》中对进场交易对象规定不尽明确,使得现实操作进退两难。若不进场交易,转让行为无效将可能无效;若进场交易,“一滴血”转让成本过高,会限制国有资产的流通。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限制了国有资产正常流通是否也不可取呢? 综上所述,国有股权转让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能提供完全、明确的操作指引,导致转让过程中存在着相当多的不确定因素,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值得人们高度关注。  国有股权转让评估 等方面的问题如上所述。国有股权在进行转让的时候是需要按照一定的评估流程进行股权转让的评估的,不管是纯国有企业还是在这个企业中只有一部分股权是属于国有的,都必须要进行国有企业股权转让评估,只有通过评估才可以进行股份转让,否则 股权转让协议 无效,无法进行股权转让。

国有股权转让评估有必要进行吗?

6. 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

一、国有 股权转让 是否需要资产评估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遵循一定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转让方案的制定与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以下统称“必经程序“),否则转让行为将可能归于无效。但这一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非行政 法规 ,位阶较低,效力一直受到人们的质疑,使得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地位。国有资产立法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实施后,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是否变的明朗化,尤其是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要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呢?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这一问题涉及两方面:国有股权转让是否一定要进行资产评估;其次,未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国有企业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对象为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与国有控股公司,同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转让重大资产、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清算 、分配利润、进行大额捐赠、发行债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申请破产 、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以下统称“重大事项”)。 我们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国有股权转让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只有涉及会导致上述重大事项发生的股权转让才需要资产评估,因此不能简单地判定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转让行为无效。换句话说,待转让的股权如果只是企业的极小一部分,并不会导致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重大事项的发生,便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判断标的企业是否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其次,判断股权转让是否会导致标的企业重大事项的发生。符合以上两点的股权转让就需要资产评估。   二、未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如果法律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则资产评估程序属于强制性规定,若违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让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并不是所有的国有股权转让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必须根据股权份额的大小,企业性质以及是否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来进行综合评估,在对待国有 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 这个问题上,相关负责人必须谨慎,务必聘请专门领域的专业 律师 进行操作,以免其中隐藏的风险而造成国家资产的损失。

7. 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

国有 股权转让 是否需要资产评估,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判断标的企业是否为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与国有控股公司; 其次,判断股权转让是否会导致标的企业重大事项的发生。 符合以上两点的股权转让就需要资产评估。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 清算 或者有法律、行政 法规 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

8. 国有股权转让出售需要做评估吗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等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国有股权转让需要评估。【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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