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的性质

2024-05-05 13:56

1. 仓单的性质

1、仓单为有价证券《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可见,仓单表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交付请求权,故为有价证券。2、仓单为要式证券《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仓单须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且须具备一定的法定记载事项,故为要式证券。3、仓单为物权证券仓单上所载仓储物的移转,必须自移转仓单始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故仓单为物权证券。4、仓单为文义证券所谓文义证券是指证券上权利义务的范围以证券的文字记载为准。仓单的记载事项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须依仓单上的记载主张权利义务,故仓单为文义证券,不要因证券。5、仓单为自付证券仓单是由保管人自己填发的,又由自己负担给付义务,故仓单为自付证券。仓单证明存货人已经交付了仓储物和保管人已经收到了仓储物的事实,它作为物品证券,在保管期限届满时,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也可以背书的形式转让仓单所代表的权利。

仓单的性质

2. 仓单的分类及其性质

仓单是仓储方出具的,载明持单人或权利人凭单可以在仓储方提取一定货物的权利凭证。实践中,根据制作仓单的机构是否为期货交易所可以把仓单分为标准仓单和普通仓单。标准仓单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并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商品入库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提货凭证。因其有期货交易所的信誉保证,其流通性、变现性较强。普通仓单则是期货交易所之外的仓储机构出具的,载明存货人或持单人享有提取货物权利的凭证。
从性质上讲,仓单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证券的文义性、无因性、流通性等性质。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仓单上应当载明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因此,仓单为记名证券。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记名提货单,是仓储公司开出的证明存放在仓储公司的某批特定货物为存货人所有,但需存货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到公司提货的凭证。此种情况下,仓储公司是看人出货而非凭单出货,该记名提货单没有流通性,不可以作为仓单质押的标的,以此提货单质押借款,并不构成仓单质押,而是动产质押。
一、仓单交易
由于仓单交易是一种介于金融与商品贸易之间特定的交易形式,在我国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未经国家授权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仓单交易。
故此,仓单交易在我国有特定的解释,即就是:通过国家指定授权的商品交易市场所进行的仓单买卖。在我国能够从事仓单交易的市场(所)有:中国商品交易市场、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其中中国商品交易市场是国家指定的仓单交易的专业市场,其他三家交易所是期货交易所,只有在对期货合约进行交割时才涉及到仓单。期货交易中最终交收的就是仓单。
二、仓储费
决定仓储费用有三个因素:一是仓储费报价,二是入库单,三是出库单。做一张进销存日报表,第一栏为上期末结存,进货栏对应当日入库单的入库总数量,销货栏对应当日出库单的出库总数量,结存数量=上期末结存本日入库数量—本日出库数量,将每天的结存数量汇总乘以每天仓储费率即为汇总时间段的仓储费。

3. 仓单的主要性质有哪些

法律分析: 1、仓单为有价证券; 2、仓单为要式证券; 3、仓单为物权证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九条 仓单须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且须具备一定的法定记载事项,故为要式证券。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仓单的主要性质有哪些

4. 仓单的主要性质有哪些?

仓单的主要性质包括:1、仓单表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交付请求权,故为有价证券;2、仓单须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且具备法定记载事项,故为要式证券;3、仓单上所载仓储物的移转,必须自移转仓单始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故为物权证券;4、仓单由保管人自己填发,又由自己负担给付义务,故为自付证券。【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5. 仓单的法律性质

一、正面回答仓单既是存货人已经交付仓储物的凭证,更是存货人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依据。仓单代表着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所有权关系,仓单持有人正是基于此所有权而得为仓储物返还请求权。仓单所载权利的行使与转移,以仓单的占有或者转移为必要条件。仓单在经过存货人的背书及保管人的签署后可转让于任何人,任何持有仓单的人都可以向保管人请求给付仓储物。因此,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二、分析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转让仓单始生效力。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将仓单交付质权人后,质押权始生效力。三、有价证券的仓单有哪些自身性质?1、仓单要记载一定的事项,是一种要式证券;2、仓单属于文义证券,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仓单记载的事项决定;3、仓单是自付证券,由保管人自己签发、自己给付;4,、仓单是一种物权证券或处分证券,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仓单转移就同时发生仓储物的转移;5、仓单是不要因证券,与提单一样,具有流通性,在已背书时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就可转让。

仓单的法律性质

6. 仓单的性质和转让

  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
  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百八十三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
  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
  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
  应的保管条件。
  第三百八十四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
  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
  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三百八十六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
  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八条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
  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
  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
  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
  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
  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三百九十二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三百九十三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
  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三百九十四条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
  ,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五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7. 什么是仓单?仓单可以转让吗?

  仓单(Warehouse receipt)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
  可以转让: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转让仓单始生效力。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将仓单交付质权人后,质押权始生效力。
  仓单生效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依《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什么是仓单?仓单可以转让吗?

8. 什么是仓单?仓单可以转让吗?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转让仓单始生效力。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将仓单交付质权人后,质押合同始生效力。
一、仓单质押贷款申请条件怎么规定的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具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以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的货物的所有权,或者可以将仓单用于出质。那么仓单出质也就是质押。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出质人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的承担,并且记载内容完整清楚,没有瑕疵。第二,出具仓单的仓储公司原则上必须是典当行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仓储公司。
二、保管合同的条件是怎样的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依《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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