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公司财务造假财务人员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2024-05-06 07:40

1. 新三板公司财务造假财务人员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新三板公司财务造假财务人员会承担以下处罚: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新三板公司财务造假财务人员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2. 2017年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有多少家

雅百特、九好集团、山东墨龙等公司。【摘要】
2017年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有多少家【提问】
雅百特、九好集团、山东墨龙等公司。【回答】
重组类
九好集团、雅百特、佳电股份【回答】
九好集团:史上最忽悠【回答】
雅百特:演技最佳【回答】
*ST佳电:为保证业绩而动手脚【回答】
内幕交易类
山东墨龙
山东墨龙:吃相最难看【回答】
3、关联交易类
尔康制药、ST成城
尔康制药:从业绩王到变脸王【回答】
ST成城:资金流转最溜【回答】
4、冲刺IPO类
登云股份
登云股份:一切为了IPO【回答】
5、保壳类
*ST昆机、金亚科技、ST烯碳
*ST昆机:造假手段花样最多【回答】
金亚科技:为扭亏而造假【回答】
ST烯碳:暂停上市基本已成定局【回答】
6、奇葩类
ST慧球
ST慧球:史上最奇葩【回答】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谢谢支持【回答】

3. 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都有哪些?


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都有哪些?

4. 新三板上市过程中财务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

   近日,一起典型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处罚案闹得沸沸扬扬。鉴于目前作出行政处罚的新三板信息披露违法案例较少,该案是为数不多的案例之一,并且伴随着案件查办凸显出目前新三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新三板上市过程中财务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13年某公司通过少计成本的方式虚增利润55,382,210元、通过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虚增利润73,729,327元,合计虚增2013年利润129,111,537元。2014年12月8日,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其在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了虚增的上述2013年利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6月30日,证监会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对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 、10万元、5万元的罚款。
     二、主要作案手法 
    某公司案中,主要通过少计成本、进行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两种方式进行财务造假。下面主要对两种造假手法进行剖析。
     (一)将生产成本中的人工费用挪用作购置资产计为存货 
    以少计营业成本,虚增利润。
    某公司于2013年签订抚育协议,但某公司并未实际执行透光抚育作业,而是将透光抚育费用并列入资产科目。上述手法主要表现为虚构生产活动中人工合同费用,将上述费用挪用作购买资产,已达到其少计营业成本,虚增利润的目的。
     (二)通过显示公允的的关联交易虚增收入,虚增某公司营业利润。 
    根据某公司提供的2013年销售业务相关的财务凭证、明细账等显示,2013年某公司销售的主要对象为其关联公司。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自某公司成立起至2013年7月1日,北京某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在此期间,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为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2012年12月15日,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签订《购销协议》,某公司向关联公司销售的关联交易价格已经大大超过外购该产品在同一时间账面采购价格。不公允的部分不应被确认为收入。
     三、某公司信披违法案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 
    由于新三板市场为新兴市场,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制力度不够。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该案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一)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挂牌过程中财务造假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处罚。 
    本案中,某公司在其报送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虚假陈述,由于新三板市场是不同于主板的新兴市场,上述违法行为应定性为欺诈发行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89条进行处罚?还是定性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进行处罚?
    本文认为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财务造假行为可以视为欺诈发行,但是鉴于目前新三板市场处于成长阶段,针对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应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追责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第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公开发行,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可以视为欺诈发行。
    第二,新三板公司的挂牌不仅涉及到与股转公司签订挂牌转让协议,而且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核准。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豁免核准并不是不核准,只是证监会保留这一权力,而证监会的核准行为应当是一种公法行为,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不应认定为一般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三,新三板市场不同于主板市场,具有挂牌公司规模有限、流动性低等特点,而且目前新三板市场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目前有关新三板公司违法违规的案例较少,而《证券法》第189条与第193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差较大,若将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视为欺诈发行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89条进行处罚,在目前新三板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在有关新三板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对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进行处罚比较稳妥。此外,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一般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的规定,适用《证券法》第193条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追责的规定进行处罚为宜。
     (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相关中间机构未勤勉尽责如何处理 
    本案中,为某公司提供推荐业务的主办券商、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对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应如何处理,是否应与其行政许可等相关业务挂钩?
    本文认为对未勤勉尽责的主办券商适用《证券法》第192条关于保荐人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这主要是由于:第一,推荐挂牌业务与保荐业务在职责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第二,挂牌推荐业务与保荐承销业务均属于投行业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5.1条关于挂牌推荐业务以取得保荐业务资格为前提的规定,挂牌推荐业务的性质应与保荐业务类似。第三,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法》第八章中列示,与第六章关于证券公司的规定并列,说明证券服务机构不应包括证券公司。
    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适用《证券法》第223条关于中介机构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证券法》第22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新三板挂牌公司涉刑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的规定,该案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是鉴于某公司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目前尚无新三板公司涉刑的案件,因此参仙源案是否应移送刑事处罚应为本案的争议点之一。
    本文认为《追诉标准二》的规定是针对主板上市公司设定的,新三板公司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本身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等先天缺陷,若将新三板公司与主板上市公司等同看待,很可能会造成大量的新三板公司的刑事案件,这样既不利于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同时也会为执法造成空前压力,因此可指定专门针对新三板市场的刑事追诉标准或者在《追诉标准二》中补充针对新三板公司的规定。
    

5. 新三板财务造假第一股为什么也是农业股

参仙源的虚增利润财务造假,手法拙劣,毫无技术含量。作为一家野山参种植及销售企业,让人们又一次抛出“为什么造假的又是农业股”的疑问。(需要指出的是,资本市场造假不鲜见,但数量多、传播广的多是农业股,所以才造成了这样一种偏见。)


农业股造假案例,前有蓝田股份、绿大地,后有万福生科、獐子岛,现在则有参仙源等。

原因之一就是农业企业的特殊经营特点,为此类企业造假提供了其他企业所不具备的便利。

农业企业涉及主体多,上下游客户、交易对象分散,交易过程以现金为主,业务流和现金流不像其他工商企业能有很清晰严格的交易凭证(比如获取发票证明等)。因此,其资产和交易流水证伪困难。比如上述参仙源的77亿野山参,恐怕便是“莫须有”吧!

其二,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农业类企业的扶持政策和税收减免等。

对于农业股来说,虚增营收或利润并不会带来额外的财务负担,这得益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各种政策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便有提及要支持和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到股转系统挂牌,因此,有关部门对于造假行为也多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

其三,农业行业的周期性低迷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最近屡上新闻头条的洪灾中的“二师兄”,自然灾害对于养殖企业来说无异于多年心血毁于一旦。正因为经营风险高、资金回转周期长、收益不稳定等众多原因,企业产生造假冲动便一点都不稀奇了。

獐子岛的虾夷扇贝事件可算是得到了上述几种原因的真传。海底的扇贝到底有没有生长、是游走了还是死了……都不可靠,也或许压根都没播撒!

一如77亿的野山参,77亿啊!!!大补!

新三板财务造假第一股为什么也是农业股

6. 面对3800多家上市公司,如何识别他们的财务造假?


7. 新三板上市公司财务问题有哪些

新三板上市需要解决的七大财务问题

在备战新三板的过程中,企业不仅要考虑主营业务重组、历史沿革梳理、治理结构规范、持续盈利保障等关键问题,还得重视财务问题。根据新三板挂牌的要求,参照拟上市企业IPO被否的原因分析,结合新三板IPO企业的普遍性特点,主要有以下七个财务问题需要企业提前关注并解决。

一、会计政策适用问题

新三板IPO企业在适用会计政策方面常见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是错误和不当适用,譬如收入确认方法模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合规;长短期投资收益确认方法不合规;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时点滞后;借款费用资本化;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年限;合并会计报表中特殊事项处理不当等。另一方面是适用会计政策没有保持一贯性,譬如随意变更会计估计;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随意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随意变更收入确认方法;随意变更存货成本结转方法等等。对于第一类问题务必纠正和调整,第二类问题则要注重选择和坚持。

二、会计基础重视问题

运行规范,是企业挂牌新三板的一项基本要求,当然也包括财务规范。新三板IPO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会计基础方面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有“规”不依,记录、凭证、报表的处理不够规范,甚至错误,内容上无法衔接或不够全面;另一方面是“内外”不一,由于存在融资、税务等多方面需求,普遍存在几套帐情况。这不仅让企业的运行质量和外在形象大打折扣,还势必影响好企业挂牌,当然更会影响企业今后的IPO。建议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准则,充分认识到规范不是成本,而是收益,养成将所有经济业务事项纳入统一的一套报账体系内的意识和习惯。

三、内部控制提升问题

企业内部控制是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和内核时关注的重点,也是证券业协会等主管备案审查的机构评价的核心。从内部控制的范围来看,包括融资控制、投资控制、费用控制、盈利控制、资金控制、分配控制、风险控制等;从内部控制的途径来看,包括公司治理机制、职责授权控制、预算控制制度、业务程序控制、道德风险控制、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等。一般来说,内部控制的类型分为约束型控制(或集权型控制)和激励型控制(或分权型控制)。通常情况下,中小型企业以前者为主,规模型企业可采取后者。另外,内部控制不仅要有制度,而且要有执行和监督,并且有记录和反馈,否则仍然会流于形式,影响挂牌。

四、企业盈利规划问题

虽然新三板挂牌条件中并无明确的财务指标要求,对企业是否盈利也无硬性规定,但对于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客观需要来说,企业盈利的持续性、合理性和成长性都显得至关重要。因此,要对企业盈利提前规划,并从政策适用、市场配套、费用分配、成本核算各方面提供系统保障。盈利规划主要包含盈利规模、盈利能力、盈利增长速度三个方面,必须考虑与资产负债、资金周转等各项财务比率和指标形成联动和统一。从真正有利于企业发展和挂牌备案的角度来看,盈利规划切忌人为“包装”,而是要注重其内在合理性和后续发展潜力的保持。

五、资本负债结构问题

资本负债的结构主要涉及的问题有: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构成;股权结构的集中与分散;负债比例控制与期限的选择;负债风险与负债收益的控制等。以最为典型的资产负债率为例,过高将被视为企业偿债能力低、抗风险能力弱,很难满足挂牌条件,但过低也不一定能顺利通过挂牌审核,因为审批部门可能会认为企业融资需求不大,挂牌的必要性不足。因此,适度负债有利于约束代理人道德风险和减少代理成本,债权人可对当前企业所有者保持适度控制权,也更有利于企业挂牌或IPO融资。因此,基于这样的考虑,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挂牌前进行合理重组就显得格外重要。

六、税收方案筹划问题

税收问题是困扰新三板IPO企业的一个大问题。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多采取采用内外账方式,利润并未完全显现,挂牌前则需要面对税务处罚和调账的影响。主要涉及的有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购置税、营业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股东个人所得税等项目。如果能够通过税务处罚和调帐的处理解决,还算未构成实质性障碍,更多的情况是,一方面因为修补历史的处理导致税收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却因为调整幅度过大被认定为企业内控不力、持续盈利无保障、公司经营缺诚信等,可谓“得不偿失”。因此,税收规划一定要提前考虑,并且要与盈利规划避免结合起来。另外,在筹划中还要考虑地方性税收政策和政府补贴对企业赢利能力的影响问题。

七、关联交易处理问题

关联交易的正面影响反映在可提高企业竞争力和降低交易成本,负面影响在于内幕交易、利润转移、税负回避、市场垄断等。因此,无论是IPO还是新三板挂牌,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查都非常严格。从理想状况讲,有条件的企业最好能够完全避免关联交易的发生或尽量减少发生,但是,绝对的避免关联交易背后可能是经营受阻、成本增加、竞争力下降。因此,要辩证的看待关联交易,特别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清楚认识关联交易的性质和范围;二是尽可能减少不重要的关联交易,拒绝不必要和不正常的关联交易;三是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财务处理务必要做到合法、规范、严格。

新三板上市公司财务问题有哪些

8. 财务不规范的企业能上新三板吗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挂牌新三板(或是上市)中重点被审查的地方。由券商出具的挂牌推荐报告中,超过80%的数据都是财务数据,所以企业一定要特别关注财务状况。这其中有几个方面的工作:

重大会计政策需要提前考虑:这其中非常重要的是收入确认制度,一些企业的收入确认制度是有争议的,有时是交付确认,有时是按进度完成情况确认,则需要作出同意。另外一些中小企业的收入确认非常混乱,有的是现金结付没有发票,有的收入是账外运营的,有的企业可能收入和成本都是账外运营的,这都需要进行处理和调整。

信息披露:对于一家挂牌企业而言,信息披露是核心,而财务信息披露是核心中的核心,这其中可能涉及,企业毛利率是否合理、和历史数据以及同行业数据相比是否匹配、业务和财务状况是否匹配、销售量和财务数据是否匹配等。
核算规范的步骤和方法需要合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