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申报系统

2024-05-06 00:31

1.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申报系统

(一)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所有外汇及人民币收付款均属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申报主体为境内居民机构或个人。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二)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其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流程和要求如下:
1.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对于境内银行离岸账户(OSA账户),应区别由居民开立还是非居民开立,居民开立的OSA账户不应视为非居民。
2.境内居民从境内非居民收款的申报。为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非居民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付款附言中注明“OSA PAYMENT”或“NRA PAYMENT”字样。境内收款银行收到上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时,应当通知、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居民收到境内非居民支付的款项时,应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收到境内OSA/NRA非居民款项”字样。
3.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的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就收款人情况询问境内居民,以便判断对方收款人是否为非居民。如对方收款人为非居民,则应当要求境内居民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向境内OSA/NRA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
(三)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经办银行应按照22号文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非居民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和要求如下:
1.经办银行应当为其非居民机构客户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给外汇局。
2.经办银行应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给外汇局,无需打印相关凭证。
3. 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其交易性质统一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4. 驻华使领馆、驻华国际组织和外交官个人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其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应当申报在“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的相应项目下,与境内所发生的收付款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四)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境内居民应在收付款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其中,境内居民收到境外居民汇入的款项时,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性质进行申报;境内居民向境外居民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
对于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其既涉及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也涉及境外居民与境外非居民之间的收付款。境内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7号)中《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报告表》的有关规定申报以下数据:境内企业的出口收入存放在境外账户时,应按照出口收入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境内企业将境外账户中存放的出口收入直接用于境外支付时,应按照支出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此外,当境内企业将存放在境外的出口收入调回境内时,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在“货币和存款收回—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
(五)境内居民与境内银行之间的交易,例如因支付境内银行费用或者归还境内银行贷款等导致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内银行的境外账户支付款项等属于国内交易,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银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制度》((96)汇国发字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申报其境外账户变动及余额情况。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申报系统

2. 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申报流程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和《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市监信〔2019〕238号)等规定,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ODI)和外商投资企业(FDI)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年度数据申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ODI存量权益申报事项      1.申报主体:2021年12月31日前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      2.申报方式:企业自行申报/由银行代申报;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委托银行代为申报。      3.申报流程: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zwfw.safe.gov.cn/asone/)报送2021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数据:      第一步:登录。机构代码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至17位),用户代码为quanyidj,初始密码为20150101Aa,登录后需要修改初始密码,请妥善保管修改后的密码。      第二步:填报数据。登录后按照“存量权益—ODI存量权益登记—选择2021年—点击新建”流程填写相关数据。应按第一层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SPV)合并报表相关科目填写。填报币种为美元。      提示      1.未及时报送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主体,将被外汇局业务管控,暂停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2.境外投资存量权益逾期未申报的,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FDI“多报合一”申报事项      1.申报主体:2021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申报方式:企业自行申报。      3.申报流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2021年度年报数据。填报币种为人民币。      4.修改或补报流程:2022年6月30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进行年报数据修改;2022年7月1日后,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wzxxbg.mofcom.gov.cn)进行年报的补报或修改。      提示      未按要求报送“多报合一”数据的外商投资企业,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咨询电话      山西省分局        0351-4922490      大同市中心支局  0352-5031399      阳泉市中心支局  0353-2565110      晋中市中心支局  0354-3119103      长治市中心支局  0355-2085272      晋城市中心支局  0356-2061002      临汾市中心支局  0357-2680052      吕梁市中心支局  0358-8219056      运城市中心支局  0359-2293229      朔州市中心支局  0349-2030486

3. 如何用管理员的身份进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应用服务平台,

  用管理员的身份进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应用服务平台的方法:
在这个网站上面下载系统:http://fdi.safesvc.gov.cn/invUserAction.do?method=doLogin
,网站右边“说明2”中提示的三个文件都要下;
下载后再用admin登录进去,外管局应该有给一张纸,上面写着管理员的登录名和密码的
管理员登录进去只能增减用户
可以先增加一个用户,退出,再以增加的用户登录进去进行其他的操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行政级别为副部级。内设9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设置4个事业单位。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副省级城市设立36个分局(其中2个外汇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设立308个中心支局,在部分县(市)设立519个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

如何用管理员的身份进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应用服务平台,

4.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是用来操作什么的?

银行用于对外汇资本金汇入、结汇、利润付汇、外债等资本项目进行登记、备案、核准的系统

5. 关于外汇管理局新系统的的使用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2000000000000,41&id=4
1.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等信息。
2.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或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等信息。
3.上述1、2规定范围以外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后30天内,主动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
4.对于按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外汇管理局新系统的的使用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登录之后怎么操作?

1、用电脑或手机打开任意浏览器。

2、点击浏览器搜索输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

3、点击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

4、在右上角输入自己账号密码

扩展资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之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副省级城市设立分局(外汇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设立中心支局,在部分县(市)设立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
国家外汇管理局机构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副部级国家局,内设综合司(政策法规司)、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管理检查司、储备管理司、人事司(内审司)、科技司等8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设置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等4个事业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机构职能

7. 如何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


如何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

8.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如何开通

  1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账号开通

  企业应到所属外汇局申请业务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到银行申请业务开通),外汇局业务人员通过本应用中的“企业网上业务开通/关闭”功能为申请开通的企业办理业务开通并出具开通通知书,应用服务平台将自动为开通后的企业生成业务管理员,为其指派/撤销该应用的企业类角色。开通通知书包含访问地址、初始密码等信息。

  若使用中企业的业务管理员密码有遗忘,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由业务操作员进行密码重置。

  企业的业务操作员由企业业务管理员负责增加,并为其分配角色。如果业务操作员已经在平台存在(即办理过其他业务),则应直接分配权限即可。在使用过程中若密码有遗忘,应通过本机构的业务管理员进行密码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