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董事会公司章程有什么要求

2024-05-19 11:37

1. 无董事会公司章程有什么要求

无董事会公司章程要求列明出资人及人数、设立的公司类型、公司名称、公司注册地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及出资额等信息、公司的权力机构的职责、公司对执行董事及监事经理等高管的聘任制度、公司高管的职权要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营业期限、公司的解散等。
一、公司执行董事的职权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经理的职权
经理对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三、公司监事的职权
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无董事会公司章程有什么要求

2. 设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设董事会的公司章程范本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章程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章程反映了一个组织全体成员共同的理想、愿望、意志,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必须在全体成员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来。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章程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设董事会的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设董事会的公司章程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资组建。公司依法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_年。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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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第八条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一)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占_____%.
    (二)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占_____%
    (三)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占_____%
    第九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
    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章程应就实物转移的方式,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及期限作出规定)。
     第四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股东会记录何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以下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的其它股东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经理。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章 监 事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定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有股东会确定;依照前第(四)、(五)向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企业财产、债券、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_________________
    时间:
    设董事会的公司章程2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昆明xx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昆明市xx路xx号xx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经营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术语)。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公司股东名录 
    第五条 公司股东名录: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  出资    持股比例或姓名  (万元)  方式  时间    (%) 货币或非货币
    第六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时间由全体股东约定。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全体股东约定)。定期会议应于每年 月按时召开(全体股东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全体股东约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3至1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 人(可不设),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全体股东约定产生办法)。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 (三)年(全体股东约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担保数额不得超过 万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全体股东约定),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有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9)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 人(不得少于三人),[或者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1-2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本款仅限于公司设监事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设监事会条款)监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  以上的监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全体股东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为  。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长期(全体股东约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二十四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未就出资转让召开股东会的,股东应就其出资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修订,自公司变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昆明xx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

3. 两人有限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

不需要,
二  法律依据:
1 >第四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人有限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

4.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少于公司章程规定时?怎么办

1,可以改变公司章程,需要代表公司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同意才可以。
而且,更改后董事会成员数量需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为3到13人。
2,可以由董事会提起召开临时股东会,补选非职工董事;也可以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董事。

5.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能否修改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一般不能修改章程。公司章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修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一、股东会的决议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二、在股东中如何要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
1、股东的权利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包括:(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此外,股东还具有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特定情形下的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对管理者的选择和监督权等,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具有的权利。
2、股东的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四)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五)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六)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公司股权转让如何办理,需要的手续有哪些
1、受让股权公司首先召开公司股东会,研究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
2、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5、股权转让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权转让的有效股东会决议。
6、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并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对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7、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8、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9、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0、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能否修改章程

6.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能否修改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一般不能修改章程。公司章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修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7.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能否修改章程

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一般不能修改章程。公司章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修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能否修改章程

8.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能不能修改章程

法律分析:一般由出资人决定,授权董事会修改的,董事会才有权修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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