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们公司一般贸易进口原料,货款由我们在国外的母公司代付了,请问这样做有没有什么不合规的地方。谢谢!
按规定你应该把货款支付给国外母公司,但一般此举没必要,你要是能不帐做平旧没什么问题,毕竟没有外汇流失嘛
2. 境内子公司代付境外母公司费用要经过外汇管理部门吗
要经过外汇局。代付费用要准备母子公司的相关文件。具体可以先问问付汇银行。
3. 请教:进口货物,人民币支付香港b公司,b公司代付外汇支付国外c公司,请问是否可行?相关手续及账务处理?
可以的,香港汇丰有人民币国际结算账户的,只要你国内人民币可以实现支付,汇丰就可以收到了,然后汇丰香港再以外汇形式给你海外供应商,资金流没有问题。
后续报税提供
收入发票
采购发票
杂费开支
和月结单就可以了
4. 税法有关代收代付的规定?
5. 一般做外贸的流程是什么?
外贸出口 流程 一般分五步完成,下面对每一步进行详细分解。
第一步,签订外贸合同之前之后的工作
1.签订外贸合同之前的业务调研和业务关系建立。.
与异国商人做买卖,由于语言和地域空间上的局限,使得我们要承担更大的风险,特别是资信风险,此外还有对进口地区法律,风土人情的不了解和运输航线长等诸多因素都将大大增加不确定因素的发生,从而使风险成本成倍增加.因此,出口调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在做外贸业务之前一定要对出口地市场做一番详细调查,弄清楚进口商的底细和当地市场的行情,以及航运路线和码头的情况.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打无准备的仗.
配合以我们对外商情况的了解去谈判,去签外贸合同,我们的主动性会明显增加.
然而,一笔业务的成交往往需要供求双方经过口头或书面数回合甚至十数回合的 询盘 、发盘、还盘,并以最终的接受或确认接受而终止.这些回合之间的往来文件组成了外贸合同的基本条款.然而哪些重要条款是需要我们在签订外贸合同之前反复斟酌的呢?这主要有品名、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支付、保险七项:
a.品名
品名的选择也有学问,不同品名征收不同的关税。品名选择的好,可以合理地避税。比如冷冻薯条,我们可以用薯制品代替它,也可以用冷冻蔬菜替代它,以至于我们可以选择一个关税较低的品名。
b.数量
数量条款需要注意单位的使用和不同产品溢短装机动幅度.
c.包装
要结合工厂的实际经验和客户的要求。
d.价格
价格应该是买卖双方共同关注的焦点.对于出口商来说恰当的报价很重要,不能胡乱报价,这就要掌握一个原则:”不能遗漏费用的计算”.
出口报价通常使用 FOB , CFR , CIF 这三种报价。对外报价时,应该按如下步骤进行:明确价格构成,确定成本,费用和利润的计算,然后将各部分合理汇总。
FOB :成本+国内费用+预期利润
CFR :成本+国内费用+预期利润+出口运费
CIF :成本+国内费用+预期利润+出口运费+出口保险费
·核算成本
实际成本=进货成本--退税金额(注:退税金额=进货成本/(1+增值税率)X退税率)
·核算费用
(1)国内费用=包装费+(运杂费+商检费+报关费+港杂费+其他费用)+进货总价X贷款利率/12X贷款月份
(2)银行手续费=报价X手续费率
(3)客户佣金=报价X佣金比率
(4)出口运费
(5)出口保险费=报价X110%X保险费率
·核算利润(利润=报价X预期利润率)
关于 FOB C3报价的核算:
明佣:FOBC3报价=实际成本+国内费用+客户佣金+银行手续费+预期利润
暗佣:佣金不算在合同价之内.
e.装运
要注意问题:
(1)船龄
(2)及时发送装船通知,特别是在FOB, CFR 条件下.装船通知要严格按照 信用证 要求制作(如果是 信用证 业务).
f.付款
目前 国际贸易 主要采用三类付款方式:电汇, 信用证 和托收
·电汇
又分为交货前电汇和交货后电汇.
交货前电汇,主要作为定金,预付款等
交货后电汇,交货完成后,电汇全部或部分余额货款以完成付款.
·信用证
目前信用证一般采用不可撤销、保兑、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业务较为复杂,一般套用已有格式根据具体情况稍加改动.在外贸合同签订之后,一定要立即敦促进口商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时合理开立有效信用证.
一拿到有效信用证就立刻备货或与工厂签订国内购货合同;如果公司出现资金短缺且条件符合,可以拿着有效信用证到银行打包放款,或者在取得全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向银行申请出口押汇.
·托收
包括D/A承兑交单,D/P付款交单.在D/P项下还有远期付款交单,
在远期付款交单项下还有信托业务,即进口商凭信托收据从银行获得货运单据,代表银行去码头提货.
g.保险
需要注意的问题:
(1)保险险种和费率,
(2)保赔地点,
(3)保险金额,视不同情况而定,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10%投保.
(4)保险日期,应至少为装船期的前一天或等于装船日.
2.外贸合同的签订后的崔证、审证、改证.
崔证、审证、改证
外贸合同签订之后,应立即催促买方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开立有效信用证。接到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之后立即组织审证,看看信用证是否符合合同条款,是否有我方做不到的条款,是否附有软条款陷进等。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a.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b.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信用证的款项对吗?
c.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d.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e.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f.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g.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h.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投保金额。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 CIF
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i.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做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但有一点请记住: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第二步,备货,托运, 报检
#备货
1.跟工厂签订供货合同.
2.对供货质量要根据我方要求严格控制.
3.头程运输问题,
即从工厂到码头的运输.如果这一段运输安排不妥善将是一个费用发生点.特别是在以FOB条件成交的情况下,需要提前与指定船公司取得联系.书面确认好所有费用.最好在合同签订之前安排这些事情.如果不能与指定船公司达成书面文件,可与买家协商更换船公司.
#商检
报检 工作一般由工厂来安排,`
报检 程序:
报验-交商检费-商检局抽样化验或技术鉴定-获得商检换证凭单-换取出境货物通关单-(签发品质证书,如果需要)
报检所需单据:
报检委托书、报验单、发票、箱单、合同和信用证复本、其他证书
#托运
报检的同时安排托运,向货运代理发送 海运 委托书安排租船订舱.
注意提前与货运代理取得联系,安排头程运输,使得每个工作环节紧扣,节省时间和费用.同时准备付给船公司运费的外汇,以及时取得提单.
第三步,报关装船
报关工作一般由货运代理来完成.
报关程序:报关程序: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结关
报关所需提供的单据:
1.出口货物 报关单 (盖公司章和法人章)
2.装货单或运单(盖长条章)
3.商业法票(盖长条章)
4.出口收汇核销单(要记下核销单号)
5.代理报关委托书(代理报关时用)
(前五项为代理报关时必须单据)
6.购货合同(不用商检或采用电子换单的商检不用提交)
7.各类许可证
8. 海关 认为必要时应交验的外贸合同,产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如保单,信用证复本,商检通关单等.)
第四步,结汇收款
付完运费后,就能从船公司或货运代理那儿获得正本 海运 提单,核销单(退税联), 报关单 (退税证明联).
拿到提单后,根据不同的付款方式,可以将以下单据直接寄给国外进口商或送交相关银行:
1.正本提单
2.商业法票
3.箱单
4.原产地证明
5.保险单
6.其他要求单据
一般情况下,寄给国外客户的文件抬头非出口人的,出口人要给文件背书.(盖长条章即可)
#交货前电汇
将发票和核销单提交银行结汇,获得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后凭以退税.
再直接将正本提单,发票,箱单,原产地证证明书,保险单等寄给客户清关提货.这是最安全的收汇方式.
#交货后电汇
出口商将正本提单,发票,箱单,产地证,保险单等寄给客户清关提货,提完货,进口商电汇款.出口商收到外汇款项之后,拿着发票和核销单去银行结汇.获得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后凭以退税.这是最不安全的收汇方式.
#信用证付款
在信用证业务项下(特别是远期信用证),拿到正本提单后,如果资金出现短缺,可以拿着提单和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去银行押汇,或者直接去银行议付.
一般情况下(根据信用证规定)需提交的单据:
发票,
箱单,
提单,
产地证,
许可证,
跟单汇票,
其他可能还需要受益人证明等.
把上述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送交银行议付(议付行一般都是通知行),
或者寄全套单据给开证行,——议付行审核通过,议付垫款——议付行再把单据寄往开证行——开证行审核通过后付款.开证行的付款是终极付款,没有追索权.
#托收(薯条业务)
是卖方凭以汇票和/或其他单据委托当地银行转托进口地银行向买方收款的结算方式.主要有D/A,
D/P两种.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对买卖双方都有较大的风险,但较之于直接汇款风险还是较小的.但总的来说,托收对卖方不利.因为卖方的货物出运后,付款主动权在买方手里.
一旦价格下跌,汇率波动买方就有可能拒绝付款赎单.因此非资信好的客户,托收慎用.要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
操作 流程 :
卖方提交单据和汇票给受托行,受托行转托进口地往来行作为收款行,进口地收款行根据托收委托书向买方发出进口待收赎单通知书,
买方确认,到期付款或承兑付款,代收行通知出口地托收行款已收讫,托收行付款给卖方.
对于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银行还可以独立地凭信托收据(TrustReceipt)把单据提前借给进口商去提货,但此时,货物所有权仍归银行所有.在没有出口商授权的情款下,代收行承担信托风险,否则,由出口商承担.
第五步,核销退税
#核销
银行收到钱后,通知出口人结汇,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联.出口企业拿着以下文件:
1.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联
2.外汇管理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3.出口收汇报关 单证 明联
4.商业法票
5.核销报告表
去外汇管理局核销,在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联,出口收汇报关 单证 明联上加盖”已核销”印章.
#退税
去国税局退税需要提交的文件:
1. 报关单 ( 出口退税 证明联)
2.出口商业法票
3.结汇水单或收货通知书(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联)
4.产品征税证明(檄款书)
5.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6.进货增殖税发票抵扣联
7.于 出口退税 有关的资料
6. 外汇管理收支两条线
关于对外汇管理以收抵支/留存境外/以人民币(外币)收取(支付)本应以外币(人民币)
以收抵支的做法,实质上是一种逃汇形式的变体。
一、再次申明一下个人观点,我国实行外汇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收支两条线”,贸易项下的收入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以收抵支的,特例如“进料对口”“进料加工”贸易方式项下实行的是差额核销,其他项下的的收汇如果擅自以收抵以肯定会导致核销存在差额;
文件依据:国发[200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收支管理的通知
(四)完善加工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按不同方式对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对口进料加工的收付汇经外汇局核准可以抵扣,其他进料加工一律实行全收全支,不得将料款在境外进行抵扣。
加强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逆差状况
(一)建立健全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监管机制。要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办法,完善售付汇管理,规范售付汇凭证。旅游、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加强行业管理,要将收汇和结汇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外汇指定银行要加强对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的真实性审核,严禁不合理的外汇支付。企业要严格遵照规定,及时足额收汇,不得将外汇滞留境外和私自抵扣。
二、再举两个法规则来验证一下“收支两条线的”观点:
汇发[2001]3号《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来看:
2、旅行社接待外联团组入境旅游收取的外汇,不得以收抵支结算团费,不得擅自将外汇截留境外。
汇发[2004]104号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应当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抵扣、冲销境内外应收与应付款项,不得自行轧差结算。
补充,新旧外汇管理条例对这个问题的变化:
96版:第九条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08版:第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也就是说,从外汇管理的基本法而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收支是要分别独立的调回境内或汇出境外,不得轧差清算,更不得滞留境内(境外)。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例子如:《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试点企业将出口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留存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用途和相应的出口报关等信息,由境内结算银行将上述信息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在法规有明确允许代收代付的规定中,关于 《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不多的有明确规定的文件,但仅限于特写的跨国公司/且资金对象是非贸易,仅此而已,贸易项下,除了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之外,并未多见。
人民币代垫款收付问题
文件:《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53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9号)
建议一:放宽一些背景真实需求合理的代垫款项收支
按照《条例》第40条第及59号第2条相关规定,不得收取以人民币垫付的外汇款项:
[quote]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应当以外汇支付款项的行为、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境内款项由对方付给外汇的行为以及境外投资者未经外汇局批准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行为。[/quote]
[quote]二、外汇局适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第四十三条“等违反外债管理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规定,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quote]
但实务中以下实际收汇业务有真实性背景,却无法办理收汇。
1、境外投资方转让其对境内企业股权给境外其他企业,转让收益来自于境内,应该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
但因为此境外投资方在境内没有账户,因此其缴税过程只能通过境内投资企业代理办理。此处涉及到以上提到的境内企业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境内款项由对方付给外汇的行为。目前似乎没有正常合法的方式进行此类操作。
7. 财务去银行付款美元比合同多付1000美元,为什么银行没发现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部 分结汇操作规程
结汇原则:对境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必须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凡没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没有规定或未经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贸易项下结汇(一)出口收汇类型及结汇操作1.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收汇,凭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的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保函方式结算的出口收汇,凭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汇款方式结算的出口收汇。
(1)出口单位属于“结汇信得过企业”的,先结汇或入账,不给出口单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待出口单位提供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向出口单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出口单位不属于“结汇信得过企业”的,凭该出口单位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账,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等值5万美元以上预收货款的出口收汇,凭出口单位加盖国家外汇管理局“预收货款章”的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账,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4.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凭出口单位的对外合同、发票、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海关签章的入境申报单正本办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上述有关单证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并加盖戳记,留存单证复印件备查。
单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另办理结汇登记并按季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内机构外币现钞结汇统计表。
单笔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现钞结汇,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的核准件办理,另办理结汇登记并按季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内机构外币现钞结汇统计表。
5.出口信用保险和其他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的结汇,凭出口单位的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同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6.先支后收转口贸易的收汇,凭企业提供的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外经贸部批准转口贸易经营权的证明和已付汇凭证办理,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7.代理出口收汇。
(1)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预收货款系由委托方收汇的,凭委托方提供的代理方加盖“预收货款章”的核销单正本及代理协议正本办理,给出口委托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汇款方式)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收汇:
a.委托方是“出口信得过企业”,按照代理协议正本先办理结汇或入账,待收到代理方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b.委托方不是“结汇信得过企业”,凭代理方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代理协议正本办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代理出口项下由代理方收汇:
a.代理方有外汇结算账户,委托方为有权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如代理方将属于委托方的外汇划转委托方,可将所收外汇全部进入代理方的外汇结算账户,给代理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凭代理方提供的代理协议正本、出口合同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账户使用证办理原币划转,委托方银行不得再给委托方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
b.代理方有外汇结算账户,委托方为不得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不得办理原币划转(如办理原币划转需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件);
c.代理方没有外汇结算账户,委托方为不得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办理结汇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将人民币划给委托方;
d.代理方没有外汇结算账户,委托方为有权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如代理方将属于委托方的外汇划转委托方,给代理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凭代理方提供的代理协议正本、出口合同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账户使用证办理原币划转,委托方银行不得再给委托方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
(二)出口收汇结汇基本单据和凭证的审核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的内容外,按不同结算方式,审核以下内容:
1.信用证项下,付汇通知上引用的编号与银行出口收汇议付通知书的编号一致;收汇金额与议付金额一致,如有差额要审核相关的单证。
2.托收项下,付款通知上引用的编号与银行出口托收委托书的编号一致;收汇金额与托收金额一致,如有差额要审核相关单证。
3.自寄单据项下,审核同货到付款。
4.预收货款项下,汇入汇款通知书上的收款人与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三)出口收汇结汇业务的几点提示1.收到的允许保留限额外汇收入的中资企业超过企业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限额部分的外汇,可以先行予以入账,并自超过限额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结汇;企业逾期不办理结汇的,银行应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
2.收到的出口单位外汇收入,因出口单位没有提供相应凭证,银行不能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的,将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结汇信得过企业”的出口外汇收入先予以结汇\入账,事后收汇单位不能按规定向银行提供相应凭证办理有关核对手续的,按原结汇日汇率冲回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划入暂收专户的外汇不计息,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不得汇出。
3.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注意的事项:
(1)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账联同时套写,并具备如下因素:经办银行的名称;结汇或收账日期;收款单位名称、账号;收汇金额及币种;各类扣费明细及金额、币种;净结汇或入账金额、币种;核销单编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银行业务公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只限盖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不得盖在其他联上。银行留存联保存五年备查。
(2)按以上分别情况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时,所注明的核销单编号应当与出口单位提供的一致;凭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单正本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当在该核销单正本的“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收账情况”栏中签注结汇或入账日期、金额和币种,并注明“汇款结汇\入账”或者“预收货款\入账”字样,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3)银行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外汇收入:
a.不属于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b.不是直接从境外(或保税区)汇入的;代理出口项下,代理方银行与委托方银行之间在境内划转的(委托方银行确认代理方银行没有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除外)。
c.进入外汇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各类外汇账户的。
d.已进入各类外汇账户(含外汇结算账户)后,再从该账户中结汇或划出的。
e.从境内其他单位或者从同一单位其他外汇账户划转出来的。
(4)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根据出口单位提供的该笔收汇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将所有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
(5)结汇或入账后已经出具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因各种原因需要调整账户或冲销错账的,将已经签发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收回销毁。
(6)出口单位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申请补办的,凭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出口单位签发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批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注明“补办”字样。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二、非贸易项目结汇非贸易项下收汇类型及结汇操作:
境内机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
1.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收入,直接办理结汇或入账;
2.等值2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的外汇收入,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其他凭证办理结汇或入账;
3.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的核准件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办理结汇或入账后,在合同(协议)上签注结汇或入账金额、日期,加盖戳记,并留存收汇凭证复印件两年备查。
非贸易外汇收入按以下类型办理结汇:
(一)可以全部结汇的非贸易收汇1.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凭中标合同证明;
2.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3.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凭有关合同和收汇通知书;
4.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凭有关收汇决定书和收据;
5.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6.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入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凭利润收入分配证明和有关合同;
8.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凭租赁合同和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
9.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0.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凭有关协议或批文;
11.取得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中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二)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净收入按期结汇的非贸易收汇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如对外勘测、设计、咨询、招标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2.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如经批准经营代理进口业务的外(工)贸公司,从事外轮代理、船务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船舶燃料代理、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代理、广告代理、船检、商检代理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3.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4.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5.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在境内外经营业务的业务往来外汇;
6.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7.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8.允许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最高限额以内保留外汇,超过部分予以结汇。
(三)可以保留的非贸易收汇1.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2.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的外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现钞结汇,直接办理兑换;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要求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外汇来源证明,予以结汇并登记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3.捐赠、资助及援助合同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件予以保留。
三、资本项目结汇(一)资本项目结汇的审核原则所有资本项目下结汇,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办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
《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审核要点:
1.单位名称栏;
2.登记证编号栏(审核编号是否与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一致);
3.结汇币别栏;
4.申请金额栏;
5.批准金额栏;
6.外汇管理局意见栏(外汇局意见、经办人签字盖章及外汇管理局业务公章)。
(二)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类型及结汇操作1.境内机构可以申请结汇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
(1)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投资项目正常开支的外汇资本金;
(3)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在境内采购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原材料的境外中长期借款,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合同中已明确为人民币投资的部分;
(4)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贸易项下流动资金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但其申请结汇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短期流动资金月平均余额的30%;
(5)境内机构对外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6)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审批时已明确在国内使用的除股票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
(7)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存入其投资临时账户,用于在境内支付开办费等费用的外汇;
(8)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2.以下资本项目不得结汇:
(1)国内外汇贷款;
(2)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
3.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的结汇,视同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三资企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办理结汇。
第二部分 售付汇操作规程
一、贸易项下售付汇(一)贸易项下售付汇审核的基本程序审核该项售付汇是否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事前备案及审核各种结算方式相应的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
1.备案表的类型。属于下列情况的售汇及付汇,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1)进口单位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对外名录”内的(备案表类别注明为“不在名录”);
(2)付汇后90天(不含90天)以内不能到货报关及超过合同金额15%并超过10万美元以上预付货款的(备案表类别注明为“90天以上到货”);
(3)开立信用证后、见单后、提单日后或承兑日后90天以上以信用证或托收方式付汇及到期后又推延付汇日期的(备案表类别分别注明为“90天以上信用证”或“90天以上托收”);
(4)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管辖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开证或购付汇的(备案表类别注明为“异地付汇”);
(5)付汇或承诺付汇后,所购货物不运往境内而转卖第三方的(备案表类别注明为“转口贸易”);
(6)进口单位已被列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内的(备案表类别为“真实性审核”);
(7)进口单位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后,所购买的物资直接用于在境外承揽的工程项目的(备案表类别注明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
(8)除上述7款外采用特别方式的进口付汇(备案表类别注明为“真实性审查”)。
2.备案表的审核要点:
(1)备案类别;
(2)审核进口单位名称、进口单位代码、付汇银行名称、收汇人国别、预计到货日期、进口批件号、合同发票号、结算方式、付汇币种、付汇金额、国家外汇管理局签章(进口单位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若备案类别系异地付汇的,审核付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付汇地)分局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及备案表有效期。
3.各种结算方式下售付汇应审核的商业单据和有效单证。
(1)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的售付汇:
a.开证时购汇,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b.付汇时购汇,除审核上述单据外,审核信用证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2)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的售付汇,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经进口单位确认同意付汇并盖有公章的进口代收项下单到通知书及跟单托收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3)用光票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售付汇,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核销单,以及进口方自身可以提供的商业单据办理。
(4)用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的售付汇,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R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等。
(5)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售付汇,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5%或超过15%,但金额未超过10万美元,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形式发票、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对方银行的印押相符的预付货款保函。为境内机构办理超过15%合同总额并超过10万美元的,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办理。为境内机构办理未超过15%合同总额,但超过等值3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于月初10个工作日内填制“大额预付货款、佣金备案登记表”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上述1~4项的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进口产品进口的货物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登记表格。
8. 服务业税票中是否可以开出代付货款。
1、服务业税票中不可以开出代付货款。服务业发票管理规定中有要求,发票规定中有一条,发票的业务内容必须是和销售或者是和收入有关的经济业务才可以开具发票的,你说的业务不属这个项目里的,应该开具企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去财政局购买,不要到办公用品商店去买,哪里的是假票。有的地区这种收据是地税局卖)。
2、代付货款不收取税金的,是企业与企业的往来。所以要开收款收据,收款收据的用途就是和收入无关的款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