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善意不当得利和恶意不当得利

2024-05-16 22:52

1. 如何判断善意不当得利和恶意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并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
    对不当得利中的善意与恶意区分源于非给付不当得利中一种,即:基于受益人的行为中无权处分他人之物时,这又因无权处分是有偿处分与无偿处分、受让人是善意与恶意而有不同的效力: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属善意。 
   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 
    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情事,如消费、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
   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

如何判断善意不当得利和恶意不当得利

2. 不当得利的概念?如何以不当得利的案由追回财产?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即当事人间的利益变动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且一方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建立在他人受到损失的基础上。不当得利可能因受益人的行为引起,也可以因受损人或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甚至还可能由自然事实引起。民法规定不当得利的目的仅在于消除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产生的当事人间利益不当变动的事实状态,而并不表明对不当得利人行为的非难。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般有四项。
  (1)受到财产上的利益;
  (2)致使他人受到损害;
  (3) 受损人的损失应与受益人的受益具有因果关系;
  (4)无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但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的,受损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善意或者恶意而有不同,包括三种情况:
  (一)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事情,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以下几种情形都属于现存利益:(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物或权利)衍生出的其他利益存在,如法定孳息。在某些情况下,无全部返还义务;(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费不当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节省的消费支出;(3)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
  (二)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受让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让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返还义务。恶意受益人为取得、保存增加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允许其向权利人主张偿还或从返还额中扣除;恶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费用,只能在现存的增加额限度内要求返还,或予以扣除。
  (三)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损失者负返还责任。第三人的返还损失义务成立要件为:(1)受领人为无偿让与。(2)受领物为受领人应返还的物,不限于原物,原物孳息、代偿物亦包括在内。(3)受领人因无偿让与而免除返还义务。

3. 不当得利的善意受让人的返还义务

	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为善意。
	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间为受益人受到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
	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事情,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款。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的善意受让人的返还义务

4. 善意不当得利人为什么要返还孳息

甲的行为构成了无因管理.乙应该向甲支付饲料费和生小牛所花费用的必要费用.
甲应将母牛和小牛一并还给原主.不论他是善意还是恶意,他都必须返还.因为母牛和小牛都属于不当得利的范围.本来都不是乙的东西.
如果他是恶意的,就不能向乙要求饲料等费用了.
如果牛不走失,小牛这时也生下来了.当时失去的是一头母年,现在失去的则是两头了.

5. 善意的无权占有人使用占有物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比如甲捡了一头牛,为自家田耕地(在捡到牛之前,甲就想

这种情况不构成不当得利。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应符合四个条件:
第一,要有一方获得利益。受益人因不当得利取得的财产,使自己的财产增加而受益。例如,刘某在某邮局开设一整存整取账户,到期后委托其妹妹去邮局提款,由于当日电脑主机发生故障,利息多计。再如,邮局营业员收寄大宗邮件时,由于计算上的错误,少收了穿件人的资费,寄件人这笔应缴而未缴的资费,也属于不当得利。第二,是他方利益受到了损害。一般说,有两种情况:或因对方受益使自己的财产不应减少而减少,或因对方受益使自己的财产应增加而没有增加。第三,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一方获得利益的原因是另一方蒙受损失的结果;反过来说,一方财产受到损害,是由于对方从中获得了不合法的利益。第四,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就是说,受益人在不当得利之债获得的利益没有合法的原因和权利。

善意的无权占有人使用占有物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比如甲捡了一头牛,为自家田耕地(在捡到牛之前,甲就想

6. 善意不当得利的人得利的高出部分是否应返还?

返还1.5万元。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