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 两道案例分析题!!求解答!

2024-05-14 09:38

1. 社会保障法 两道案例分析题!!求解答!

1、(1)甲属于工伤,乙属于工亡。丙属于意外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新)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甲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乙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丙不属于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任何情形。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2)忽悠公司拒绝赔付甲乙的损失,甲乙应先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认定工伤,甲还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只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等依法维权。根据民事诉讼法丙应在一年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对广告公司的诉讼。
2、(1)不合法。单位扣发100元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造成损失的,才能扣发工资,且扣发的金额不能高于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克扣工资。
(2)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小靳可以要求:A,返还克扣的工资;
B,经济补偿或赔偿金;C,如果有证据证明单位安排加班的,还应支付加班工资。
D,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在2008年1月1日之后,仍然不签订的,应当自2008年2月起依法支付二倍工资。
E,防暑降温费,是国家法定的福利待遇,也应该支付。

最后,第二题出的有点变态。特别是第二问,工资之外的,怎么叫收益啊?应该叫权利吧?这TNNd的太没有专业精神了。

社会保障法 两道案例分析题!!求解答!

2.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题,求助。

1、企业转产可以作为企业情势变更情形之一,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2、企业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证明企业确实因变更业务,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需要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无法就变更达成一致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3、张某可以要求企业与其协商变更,单位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3.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

答;景某部分请求能得到法律支持;一、因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景某提供了有偿劳动,用人 单位并对景某实施了管理,双方履行了劳动内容,仲裁院会按照双方实际履行合同内容确定双方承担权利和义务。2010年1月至3月工资应得到支持。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得不到支持;因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至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属无期限劳动合同并应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调解、仲裁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应签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属劳动报酬范畴,属惩罚性“工资”,劳动者应在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景应在2009年10月1日主张11个月双倍工资,最晚在2010年9月31日前主张双倍工资(注:2009年10月后每晚一个月主张,双倍工资少一个月)。所有景某主张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期限,得不得支持。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

4. 社会保险的案例三道题,不会做求大神给答案…

一、1.应当支付 ;2.应当赔偿。
二、1.不能,缴费不足1年;2.合法,不适应岗位需要
三、应当,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5. 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习题(求详解)

1,可以参加生育保险;
2,应该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不太确定)
3,生育津贴=生育前12个月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习题(求详解)

6.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案例分析!求正确答案!

可以解除,不用承担违约金。谢某以书面方式提前30天通知前单位辞职事宜,符合法律规定;谢某未与签订培训协议或保密协议,无承担违约金义务。
企业有责任转出档案,如不愿办理,可以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请人才市场直接办理转出。

7. 案例四:社会保险 案例引导

社会保险是基础,商业保险只是社会保险的补充,社保是必须要买的,整个社会都在普及的,是趋势。
公司个个人签订的不办理社会保险的协议是无效的。“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也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必备条款。”对于社会保险是否缴费以及缴费的金额和比例,企业与劳动者都不能通过自行协商来规避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
公司应该为刘先生补交社保。企业如果与劳动者有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因违法而无效,劳动者离开企业时仍然可以要求企业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而企业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将相应的补贴发给劳动者,劳动者的请求往往会得到劳动仲裁、法院判决的支持。这样一来,企业就相当于支付了两笔费用,得不偿失。“企业在处理类似问题上应该格外谨慎,要按规定依法为所有劳动者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切勿抱着侥幸心理。”
最后两个问题我不太会,只能答这么多。抱歉抱歉。希望能有帮助

案例四:社会保险 案例引导

8. 社会保障法(分析题)

这个问题不难解决,只是小龚同志对法律不熟悉,导致了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时,未能要求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使自己陷于被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某工厂在因工作调整解除与小龚劳动合同的同时,就应该按照小龚已提供服务的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故小龚有权要求某工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且由于解除劳动合同系因为工厂调整所致,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劳动合同的,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失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