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的介绍

2024-05-09 09:55

1. 安徽省财政厅的介绍

安徽省财政厅是安徽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是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涉外财政、债务等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负责全省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省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等工作

安徽省财政厅的介绍

2. 安徽省财政厅的工作动态

厅党组书记、厅长罗建国赴宣城市、黄山市调研财政支持抗洪救灾工作,深入旌德县白地镇财政所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庙首镇祥云村、黄山区猴坑村及徽州区呈坎村,实地查看“6·30”特大灾情,详细了解道路、河流、农田、房屋等基础设施受损及恢复情况,察看灾民安置点,看望慰问受灾群众。罗建国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做好抗洪救灾工作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认真落实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快应急资金拨付进度,强化资金监管,全力服务抗洪救灾工作。一是支持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多渠道筹措和用好救灾资金,优先救助孤寡老人、五保户、体弱病残等困难户,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房住。二是支持科学组织灾后恢复重建。支持编制交通、水利、林业、农业等恢复重建实施方案,把灾后重建工作与美好乡村建设等紧密结合起来,把房屋倒塌认定恢复重建与农村危房改造紧密结合起来。三是加强重建项目资金管理。在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多方筹措资金的同时,做到科学调配、合理使用。加强救灾款物的监管,确保救灾款物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四是引导和帮助群众灾后生产自救。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树立抗洪救灾先进典型,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支援灾后恢复重建,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开展邻里互帮互助活动,让受灾群众和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 安徽省财政厅的厅机关

办公室综合处(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税政条法处预算处(省直预算编制办公室)国库处行政处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处农业处社会保障处企业处金融处国际债务管理处农村财政管理局会计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监督检查局政府采购处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村综合改革处)

安徽省财政厅的厅机关

4. 安徽省财政厅的机构领导

厅机关各处室(局)办公室 主 任:徐光耀综合处 处 长:王 玲税政条法处 处 长:周名桨预算处(省直预算编制办公室) 处 长:孟照红国库处 处 长:解立卫行政处 处 长:张 力政法处 处 长:汪代启教科文处 处 长:朱长才经济建设处 处 长:于华伟农业处 处 长:孔少林社会保障处 处 长:朱艾勇企业处 处 长:王召远金融处 处 长:黎学东国际债务管理处 处 长:刘 华农村财政管理局 局 长:鲍习生会计处 处 长:黄克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处 长:虞明哲监督检查局 局 长:汪学越政府采购处 处 长:宋宝泉农村综合改革处 处 长:胡德林民生工程工作办公室 主 任:陈永年人事教育处 处 长:孙学鹏机关党委 专职副书记:江永泓纪检监察室 主 任:李朝友离退休工作处 处 长:缪 青厅属各单位省信用担保集团总经理、党委副书记:钱 正党委书记、副总经理:迟本能省农业综合开发局 局 长:王建培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局 长:李友兰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 主 任:姚本虎省财政厅社保资金管理中心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主 任:朱旭初省财政信息中心 主 任:李森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主 任:姜 毅省财政科学研究所 所 长:叶翠青省注册会计师管理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处长(秘书长):杨 春省财政干部教育中心 主 任:董照军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 主 任:刘小兵

5. 安徽省财政厅的厅属单位

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省属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局安徽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安徽省财政信息中心安徽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安徽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安徽省注册会计师管理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安徽省财政干部教育中心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省财政厅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

安徽省财政厅的厅属单位

6. 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财政法规)的规定和职责权限,对涉及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被监督单位)进行的检查与处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机构承担财政监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对重大财政监督事项直接实施监督检查。第四条  财政部门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
  根据实际需要,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财政监督事项,可以直接实施监督。第五条  财政监督事项包括预算执行、税收征管与解缴、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面,具体为:
    (一)对本级各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预算、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稽核;
  (二)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外资金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退付预算收入情况,本级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公正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八)对财政部门内部财政、财务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九)对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进行监督。第六条  财政部门一般通过日常财政收支管理或者向被监督单位委派会计的方式实施财政监督;必要时,也可以采取专项检查或者综合检查方式实施财政监督。第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对其他有关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结论应当加以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统一组织财政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责成财政部门会同有关监督部门联合实施监督检查。第八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当由3个以上人员组成检查组,并于检查前3日向被监督单位送达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事前向涉嫌存在重大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被监督单位送达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可能妨碍检查正常进行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受前款约束,但是检查组应当在实施检查时向被监督单位出示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第九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财政监督检查组人员与被监督单位或者财政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被监督单位有权要求财政部门责令其回避。第十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单位的商业秘密。
  财政监督检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检查组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验被监督单位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会电脑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就财政监督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核实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
  被监督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财政监督检查组实施财政监督时,发现被监督单位有伪造、隐匿、篡改、销毁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会电脑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或者转移、隐匿其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行为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第十三条  财政监督检查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在检查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对被监督单位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报告。被监督单位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报告应当详细说明违法事实和认定依据,并提出处理建议。
  财政监督检查报告提交前应当事先征求被监督单位的意见。被监督单位对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财政监督检查组应当予以复核。被监督单位对复核结论仍有异议的,财政监督检查组应当如实报告财政部门。

7.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简称“皖”,省名取当时安庆、徽州两府首字合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合肥。位于中国华东长江三角洲地区 [1]  ,介于东经114°54′—119°37′,北纬29°41′—34°38′之间,东连江苏,西接河南、湖北,东南接浙江,南邻江西,北靠山东,总面积14.01万平方千米。截至2021年末,安徽省常住人口6113万人。 [87]  [91] 
安徽濒江近海,有八百里的沿江城市群和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拥长江水道,外承沿海地区经济辐射。地势由平原、丘陵、山地构成;地跨淮河、长江、新安江三大水系。安徽省地处暖温带与亚热带过渡地区。淮河以北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淮河以南为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南北兼容。 [2-3]  
安徽省是长三角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全国经济发展的战略要冲和国内几大经济板块的对接地带,经济、文化和长江三角洲其他地区有着历史和天然的联系。安徽文化发展源远流长,由徽州文化、淮河文化、皖江文化、庐州文化四个文化圈组成。 [2] 
截至2020年7月,安徽省下辖16个省辖市,有9个县级市,50个县,45个市辖区。 [4-6]   2021年,安徽省地区生产总值42959.2亿元,比上年增长8.3%,两年平均增长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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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

8. 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保障政府性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处理活动。第三条 实施财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财政监督机制,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配备专职监督检查人员。
  财政部门应当依托财政、会计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健全财政监督网络系统,逐步实现监管数据采集、分析、预警信息化。第五条 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财政部门派出机构,按照其职责依法实施财政监督。
  乡镇财政机构按照其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委托,依法实施财政监督。第六条 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由其业务管理机构和专职监督机构共同履行,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组织实施。
  日常监督,一般由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结合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按照规定程序对监督事项进行事前审核、动态监控、及时核查、跟踪问效等。
  专项监督,一般由财政部门专职监督机构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管理的重大事项,或者对举报等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监督检查。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财政依法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监督情况,并接受其监督。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和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二章 监督范围与监督权限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一)财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和社会保障等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四)国库集中收付、财政专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情况;
  (五)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和地方金融、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政府性债务规模及其举借、使用、偿还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
  (九)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和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
  (十)重大财政收支过程中风险防范和控制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及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的管理,完善预算编制方法,编制全口径预算;健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严格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应当提高政府性资金支付对象、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的准确性,预防、制止和纠正浪费、滥用、欺骗等不当支付行为。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监督,对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结合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监督结果反馈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执行单位应当根据绩效监督结果,改进管理措施,完善管理制度,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取、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会计资料、电子数据等;
  (二)核查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等;
  (三)核实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会计核算情况;
  (四)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五)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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