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19修正)

2024-05-04 08:41

1.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治安,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规范见义勇为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在特区内见义勇为的人员进行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本市公民在外地见义勇为的,参照适用本条例。
  人民警察、武装警察、现役军人和其他公职安全保卫人员,在非执行公务时的见义勇为行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依法设立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公安、民政、人力资源保障、卫生健康、新闻出版、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负责办理本条例规定中的具体事项。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第二章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
  (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或者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使之免遭或者减轻损害的;
  (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协助侦破大案,事迹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影响重大的。第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基金会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基金会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经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奖励和保护。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第八条 基金会受理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及时派员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材料。对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基金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调查核实的材料应当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证明。属于第六条第四项行为的,调查核实材料应当由法定主管机关证明。第九条 见义勇为行为没有被确认的,行为人或者举荐人可以向基金会申请复议。
  基金会对复议申请应当认真研究,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或者举荐人。第三章 奖   励第十条 基金会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不同等级的奖金奖励。奖金的等级、适用条件及审批权限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
  基金会对于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颁发荣誉证书,事迹特别突出的,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推荐奖励。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于事迹突出、贡献较大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以下表彰和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颁发奖金;
  (三)晋升工资;
  (四)记功;
  (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
  前款表彰和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表彰和奖励。
  上述表彰和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属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呈报;其他人员,由基金会呈报。第十二条 获得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升学、入伍、就业、住房、晋升工资、入户等方面的优先权。获得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市级劳动模范的待遇。第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并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市民政部门申报有关部门批准。
  被依法批准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烈属待遇。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基层组织可以按照本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或者奖励。第十五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但是被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除外。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事迹,及时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活动。第四章 保   护第十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及丧葬费,依法由加害人承担,但是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
  先行支付单位依法享有对加害人的追偿权。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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