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2024-05-12 08:50

1. 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下列用途(具体用途分类见附表)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仓储、码头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写字楼、酒店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金融保险、旅游、娱乐、加油站、专业停车场(库)和观光型农林牧渔业用地四十年;
     (五)供水、供电、供气、邮电通讯、交通等营业性公共事业企业的办公、生产、经营用地四十年;
     (六)农林牧渔种养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三十年。
  综合楼用地项目按各自的实际使用功能依据前款规定作用年限分别确定。但为该综合楼配套的地下车库、地面停车场及其他设施按其归属该综合楼所分摊的用途部分的同一年限确定。没有明确归属的,按该综合楼中最长的功能期限确定。第三条  从一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统一按本规定第二条的使用年限确定。第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经核准登记的出让土地使用年限超过本规定的年限规定的,按原约定或核准的使用年限不变;原批准或约定的土地用途对应年限达不到本规定确定的使用年限的,按本规定的对应使用年限顺延使用年限。
  已经确定出让年限并在转让时确定了剩余年限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凡符合本规定顺延使用年限的,自然顺延使用年限。第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的,从获准转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使用年限。第六条   凡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按所批准的实际用途对应的年限确定,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重新约定使用年限。第七条   依照本规定符合顺延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且用地者没有发生变更的,不需要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使用年限由登记机关直接顺登记。如今后产权发生转移变更的,在办理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才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顺延登记。
   本规定从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2. 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具体用途分类见附表)确定:

  (一)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矿仓储用地三十年。

  (三)写字楼、酒店、金融、加油站等商服用地四十年。

  (四)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科教、医卫慈善、文化体育用地五十年。

  (六)机关团体、新闻出版、公共设施用地四十年。

  (七)交通运输用地三十年。

  (八)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三十年。

  (九)其他用地三十年。

  同一宗土地上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土地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依据前款规定的出让年限分别予以确定。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高不得超过五十年。第三条 从2014年8月22日起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统一按本规定第二条的出让年限确定。第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已经核准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超过本规定的年限规定的,按照原约定或者核准的出让年限不变。第五条 凡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变更后的土地出让年限不超过新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并应当扣除原已使用年限。第六条 本规定从2014年8月22日起施行。

  附件:土地用途、出让最高年限分类表

  土地用途  说  明  出让最高年限  一  住宅用地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七十年  二  工矿仓储用地  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三十年  1  工业用地  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三十年  2  采矿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三十年  3  物流仓储用地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交易场所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三十年  三  商服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四十年  1  批发零售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四十年  2  住宿餐饮用地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用地。  四十年  3  商务金融用地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四十年  4  其他商服用地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商务展销会展、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四十年  四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1  机关团体用地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四十年  2  新闻出版用地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四十年  3  科教用地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五十年  4  医卫慈善用地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五十年  5  文化体育用地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等的用地。  五十年  6  娱乐用地  指用于各类娱乐及公共广场的用地。  四十年  7  公共设施用地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四十年  8  旅游用地  指风景、名胜景点(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四十年  五  交通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三十年  1  铁路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三十年  2  公路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三十年  3  街巷用地  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三十年  4  机场用地  指用于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  三十年  5  港口码头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三十年  6  管道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三十年     六  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  指用于农作物种植、乔木、竹类、灌木、果树、茶树等木本和草本作物种植、牲畜饲养、养殖、捕捞水生动植物、苗圃种植等用地。  三十年  七  其他用地     三十年

3. 珠海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

一般用地:一类12元/平米;二类8元/平米;三类6元/平米;四类4.5元/平米;五类3.5元/平米;六类2.5元/平米。
工业用地:一类6元/平米;二类4元/平米;三类3元/平米;四类3元/平米;五类3元/平米;六类2.5元/平米。
用于经营和出租的住宅用地:一类4元/平米;二类3元/平米;三类3元/平米;四类2.5元/平米;五类2.5元/平米;六类2.5元/平米。
国家、省、市政府指导扶持、鼓励的行业(项目)用地:一类2.5元/平米;二类2.5元/平米;三类2.5元/平米;四类2.5元/平米;五类2.5元/平米;六类2.5元/平米。
一、房产税的征收对象
1、房产税征收办法有哪些。房产税征收办法有两种:一种是按套征收;一种是按面积征收。举个比方介绍一下。假定一家三口人、两套房子。一套面积80平米,销售价130万元,另一套面积150平米,销售价270万。假定房产税税率为1%,那在两种征收办法下,每年各需求付出多少额度的房产税。
2、按面积征收:假定人均面积40平米可。80平米的房子1.6万元/平米,150平米的房子1.8万元/平米,则该家庭每年房产税=(150-120)*1.8*1%+80*1.6*1%=0.54+1.28=1.82万元。按套征收:假定150平米这套,只征收第二套房(80平米那套房)的房产税。每年房产税=130万*1%=1.3(万元)从核算成果可见,依照咱们的假定,按套征收,关于有一套大户型和一套小户型家庭来说,更为合算。
3、房产税征收方针是哪些。房产税的征收方针为房产。所谓房产是指以房子形状表现的工业,包含其附属的设备,但不包含独立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等。房子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头有柱)、能遮挡风雨,可供人在其间出产、事项、学习、娱乐场所、寓居或贮存物资的场所。产权属国家的,由运营办理单位缴税;产权属团体和个人的,由团体单位和个人缴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税。产权人、承典人不在房子地址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许运用人缴税。产权归于团系统的,由实践运用人缴税。
二、购买车位要交哪些税?
车位买卖中,购买的一方需要交契税。车位属于非住宅,过户时买方要缴纳契税3%,交易服务费5元每平米。卖方按规定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差额的5.6%),个人所得税(差额的20%),土地增值税(差额的30%),印花税(全额的万分之五),交易服务费5元每平米。车位属于非住宅,过户时买方要缴纳契税3%,交易服务费5元每平米。卖方按规定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差额的5.6%),个人所得税(差额的20%),土地增值税(差额的30%),印花税(全额的万分之五),交易服务费5元每平米。

珠海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

4. 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200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对全市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对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市政府实行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制度,土地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规划、建设、水务、环保、城管、农业、公安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市政府房地产登记部门是本市的土地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市土地登记机关),负责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现代化水平。第六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和市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

  本市土地管理实行信息共享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除外。第七条 土地利用规划、基础测绘、地籍调查、土地档案管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土地信息化管理、土地执法等国土资源基础管理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市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城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除按合同支付地价(租金)外,还应当按年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费。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用地和城乡居民住宅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费。

  城镇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和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条 市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政府应当每年将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第十条 本市通过实施有偿使用土地制度,回收市政府前期投入的土地开发及配套的基础设施、征地补偿、围垦造地、储备整理的成本金,形成投入、回收、再投入、再回收的机制。第十一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鼓励市民对土地规划、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第二章 耕地保护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耕地,限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开发、复垦、整理符合质量要求的耕地。

  市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发展与改革、统计等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对各类农用地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管理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将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列入市、区、镇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领导任期责任制、动态巡查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目标考核等制度,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之一。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减免、侵占、挪用。

  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开发、整理、补充新的耕地。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每块独立的基本农田应当设立一个以上保护标志牌,标志牌上要注明编号、地名、面积、地类、等级、四至、保护责任人、举报电话等方面的内容。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设立基本农田界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基本农田界桩。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基本农田界桩档案,并抄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5.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2007)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2007年3月2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8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  自2007年5月29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附表《用地功能、使用年限分类表》“酒店用地使用年限四十年”修改为:“酒店用地使用年限五十年”。

  本决定自2007年5月29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2007)

6. 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新的《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实施,今后珠海土地征收将采用新的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大幅提高
据市法制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征地补偿标准需要遵循这样一个原则,那就是征用土地后,应当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作出补偿标准。
之前的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的是“珠府[2002]134号文”《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之后根据群众的实际需求在2008年经市政府审议决定提高25%执行,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效补偿标准逐渐显出与实际物价的差距,因此新《办法》与以前相比,补偿的标准提高了不少。
新旧补偿标准相比较,旧标准稻田每亩青苗补偿最高不超过
2500元,而新标准每亩补偿3500元;旧标准糖蔗每亩补偿2500元,新标准糖蔗每亩补偿3200元;旧标准菜地、作物地每亩补偿开垦费最高2000元,新标准每亩补偿
3500元;旧标准荷花塘、莲藕塘开发费补偿每亩1000-1500元,青苗补偿每亩2000-3000元,新标准开发费每亩补偿2000元,青苗每亩补偿3800元;旧标准荔枝树每亩最高15000元,新标准荔枝树每亩最高18750元。旧标准1996年以后房屋每平方米补偿800-900元,新标准补偿2000元。
抢种抢建不予补偿
之前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曾出现有些新出现的青苗及附着物在文件中由于没有规定而难以确定赔偿标准。此次《办法》明确规定,我市将设立由各方面专家、技术人员组成的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评估鉴定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开,当征地补偿工作中出现本办法中未列举的补偿项目时,每次从专家库随机抽取3名或3名以上专家按规定评估后进行计补;同时,征地补偿公告(预公告)发布后,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再进行种植、养殖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征地补偿公告(预公告)发布的同时,项目用地单位应委托公证部门对征地范围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经主管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以上是珠海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的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7. 珠海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活动(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增的经营性商用土地项目(含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高级娱乐设施、餐饮业、加油站、仓储式商业等,不包括工业用地和依法划拨用地)用地,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存量土地资产(包括历史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工业用地、旧城镇改造用地改变为商用土地的),应当以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上述交易项目应当在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挂牌公开进行。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部门),依法负责本市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成立土地招标、拍卖小组,小组成员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监察部门、物价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实施土地招标、拍卖事项。第四条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有计划地进行。土地招标、拍卖年度计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计划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土地招标、拍卖的具体项目,应当在业经批准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合理安排,全部纳入本年度市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计划、建设等部门做好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开发等工作。土地招标、拍卖的具体项目及方式,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确定。第六条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社会、市监察部门以及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二章一般的规定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外有地价支付能力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投(买)活动:
(一)所有竞投(买)人在提交投标书或申请拍卖竞买时必须向市规划国土部门交纳不少于该项目标定地价总额5%的投标或竞买履约保证金;
(二)竞投(买)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非法人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书。

珠海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8. 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对全市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对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市政府实行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制度,土地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规划、建设、水务、环保、城管、农业、公安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市政府房地产登记部门是本市的土地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市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现代化水平。第六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和市土地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
  本市土地管理实行信息共享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除外。第七条 土地利用规划、基础测绘、地籍调查、土地档案管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土地信息化管理、土地执法等国土资源基础管理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市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政府应当每年将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第九条 本市通过实施有偿使用土地制度,回收市政府前期投入的土地开发及配套的基础设施、征地补偿、围垦造地、储备整理的成本金,形成投入、回收、再投入、再回收的机制。第十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鼓励市民对土地规划、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第二章 耕地保护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耕地,限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开发、复垦、整理符合质量要求的耕地。
  市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发展与改革、统计等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对各类农用地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管理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将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列入市、区、镇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领导任期责任制、动态巡查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目标考核等制度,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之一。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减免、侵占、挪用。
  市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每块独立的基本农田应当设立一个以上保护标志牌,标志牌上要注明编号、地名、面积、地类、等级、四至、保护责任人、举报电话等方面的内容。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设立基本农田界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基本农田界桩。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基本农田界桩档案,并抄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市、区、镇、村、组、户应当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土地承包经营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市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耕地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公布耕地状况,定期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