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镇居民保险政策

2024-05-09 22:06

1. 宿迁市城镇居民保险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提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宿迁市对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保政策作七大调整:对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门诊,取消医保门诊30元起付线;将居民生育定额补助(顺产500元,剖宫产1000元)调整为生育报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居民生育费用在政策范围内按70%比例报销;增加大病保险待遇,其合规赔付比例不低于50%,并分段设定赔付比例,大病商保不设最高赔付限额;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费用由原来的每人每年报销限额3万元调整为5万元,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0%调整为85%;增加门诊慢性病待遇:高血压(3期)、糖尿病(1型、2型)、冠心病、脑梗死、慢支合并肺气肿按每人每年800元享受待遇;增加门诊特殊病种:重症精神病,每人每年报销限额1万元,个人负担30%,统筹支付70%;调整年度报销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累计报销医疗费限额由原来的14万元调整为16万元。2015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主办的社会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35种门诊大病医疗(特殊疾病门诊)、计划生育医疗和普通门诊医疗支出,用药范围多达2400余种。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不再缴费,重点对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补偿,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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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城镇居民保险政策

2. 宿迁城镇居民医保报销

你好,宿迁市职工医保属于城镇职工范围。城镇职工报销如下:1、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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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宿迁市居民医保缴纳

居民可以单独购买医保。个人医保参保流程:1、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未就业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关系所在地(户籍关系不在本市的可到本人劳动关系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2、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辖区内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个人医保参保缴纳方法:1、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初次参保或中断缴费后再次缴费的,按当年实际剩余的月份缴纳医疗保险费。2、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本人自愿的,可一次性趸缴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应继续缴纳),也可按年缴纳。个人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分为两档,由个人自愿选择档次参保:1、一档年缴费:按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的5%缴纳(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2、二档年缴费:按我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1%缴纳(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具体标准每年度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公布。个人医保缴纳时间:1、参保人员于每年1月10日前缴纳医疗保险费。2、初次参保的人员应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10日前缴纳当年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3、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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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居民医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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