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预算如何编制

2024-05-16 14:18

1. 政府采购预算如何编制

法律分析:首先,预算法及部门预算编制要求不高,导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够细化,政府采购预算未能细化到每一件商品、每一项工程和服务。以2012年度中央部门预算为例,在基本支出中,政府采购预算是总额预算,仅仅能细分到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的采购金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政府采购预算如何编制

2. 政府预算的审批机关是什么?

政府预算的审批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 怎么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均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财政部门在下达部门预算时一并下达采购预算。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中央和省级政府,以及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是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和预算资金的安排计划,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金额,资金来源,采购目录等内容。

怎么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4. 政府采购预算如何编制?

法律分析: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均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财政部门在下达部门预算时一并下达采购预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5. 政府采购预算如何编制?

法律分析:
首先,预算法及部门预算编制要求不高,导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够细化,政府采购预算未能细化到每一件商品、每一项工程和服务。以2012年度中央部门预算为例,在基本支出中,政府采购预算是总额预算,仅仅能细分到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的采购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政府采购预算如何编制?

6. 政府采购预算如何编制?

法律分析:首先,预算法及部门预算编制要求不高,导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够细化,政府采购预算未能细化到每一件商品、每一项工程和服务。以2012年度中央部门预算为例,在基本支出中,政府采购预算是总额预算,仅仅能细分到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的采购金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7. 采购预算的程序是什么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规范我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我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程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对年度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计划,各单位应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局采购办)备案。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各部门、单位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的申报。采购单位按照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向财政局采购办提出采购申报的同时采购资金必须到位,财政局采购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后方能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采购方式确定后不能擅自变更采购方式。   第五条 政府采购委托。采购单位应根据财政局采购办批准的项目计划和采购方式,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并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   第六条 采购文件的制作。实行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按采购单位委托的采购项目、技术要求在七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采购文件,文件制作完毕后(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送财政局采购办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方能发出,采购完成后采购相关文件必须送财政局采购办备案。   第七条 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公告。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应遵循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在指定的媒体(桐梓县电视台、桐梓县政府网、贵州政府采购网)上及时发布信息,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招标信息发布前发出招标文件。   第八条 供应商投标响应。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开始招标前必须按招标文件条款规定,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地点参与采购活动,否则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九条 组织评标。由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总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发布中标信息。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活动评标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评标结果报财政局采购办备案,并在财政局采购办指定的媒体上公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至7天。实行招标采购以外方式的要向落标人发落标信息。   第十一条 签订采购合同。中标人确定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与中标人拟定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一经确定,采购人应将合同草案的有关文件报送财政局采购办。财政局采购办在收到合同草案后七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采购人方可签订合同。合同一式四份,一份交财政局采购办,一份交采购中心,采购人和供应商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供应商根据合同提供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按采购合同约定向采购人提供中标采购项目并提供正式发票。   第十三条 验收采购项目。采购人对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按合同规定的数量、金额、规格型号、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填写验收单,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单作为付款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支付采购项目款。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对该次采购项目履行支付手续,采购单位根据项目验收人员签署的合格意见,开具付款委托书并由采购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签章认可后交财政局采购办,财政局采购办凭采购单位采购项目审批表、项目验收单、采购合同、采购付款委托书及正式发票复印件,开具政府采购资金付款通知书,由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直接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有关凭据保存途径。   (一)计划表分别由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保存;   (二)申报审批表分别由采购单位、财政局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保存;   (三)采购合同分别由采购单位、财政局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保存;   (四)采购招投标文件(含中标、落标通知)分别由采购单位、财政局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保存;   (五)采购发票原件由采购单位保存;   (六)发票分割单分别由国库集中收付中心、财政局采购办保存;   (七)货物验收单分别由采购单位、财政局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保存;   (八)付款委托书分别由采购单位、财政局采购办保存;   (九)政府采购资金付款通知分别由采购单位、财政局采购办、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保存。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采购合同、采购发票、项目验收单、付款委托书、付款通知等凭据作为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局采购办等部门依法对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审计必备依据。   第十七条 本工作程序由财政局采购办对相应的内容作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采购预算的程序是什么

8. 财政预算审批流程

      财政预算是政府活动计划的一个反映,它体现了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范围、政府在特定时期所要实现的政策目标和政策手段。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财政预算审批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财政预算审批流程图         
         工资福利管理和审批流程         一、目的
         执行国家工资政策,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落实。
         二、适用范围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职责
         区人事局负责办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调任、职务变动、退休等的工资福利审批手续。
         四、工作程序
         1、新录用人员工资核定
         1.1单位提供新录用人员的人事档案、介绍信、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养老保险缴纳情况、新录用人员信息表、工资审批表、交流调动人员工资审批表、职务职称聘书等材料;
         1.2区人事局依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审批工资。
         2、调动人员工资审批
         2.1调出单位提供人员调动介绍信、工资转移单;
         2.2调入单位提供人员的调动介绍信、对方单位开出的工资转移单、新任职务职称聘书及相关档案材料;(新任职务职称变动人员可参照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审批)
         2.3区人事局依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审批工资。
         3、职务职称变动人员工资审批
         3.1机关:单位经办人员必须提供职务变动人员的任命(处分)文件、非领导职务任免表、任职职数审核表,工资变动审批表;
         3.2事业:单位经办人员必须提供职务变动人员的聘任(处分、低聘)文件、职务或职称任职职数审批表,工资变动审批表;
         3.3区人事局依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审批工资。
         4、退休人员工资审批
         4.1单位填报退休审批表、退休费审批表,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单位经办人员随带本人档案等材料送区人事局审批;
         4.2区管干部由组织部审批退休,提前退休由公务员管理科审批。
         4.3区人事局依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审批退休费。
         5、因病退休人员工资审批
         5.1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及证明、病休半年以上证明、病史记录资料。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送区人事局;
         5.2区人事局报市人事局委托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5.3根据市劳鉴会鉴定结果,批准是否允许提前退休。
         6、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费审批
         6.1单位提供死亡证明、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费审批表、工资明细单,经主管局同意,报区人事局。(事业退休人员报机关事业社保处)
         6.2区人事局依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审批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费。
         7、遗属困难补助审批
         7.1单位提供死亡证明、遗属困难补助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无收入来源证明等报区人事局。
         7.2区人事局依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审批遗属困难补助费。
         8、参加工作时间、工龄认定
         8.1单位提供人员档案、工龄认定相关材料、认定依据文件等报区人事局。
         8.2区人事局依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认定工龄。
         9、因公牺牲、负伤认定
         9.1单位提供因公牺牲、负伤证明材料及确认工伤申请报告。(事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9.2区人事局依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认定工伤。
         10、年度考核晋级、晋档审批
         10.1区人事局打印年度晋升工资核对表。
         10.2单位核对修正,并提供修正理由及依据。
         10.3区人事局依据单位修正后核对表,重新生成年度晋升表并审批。
         11、年度考核奖切块审批
         11.1区考核办发放各单位年度考核结果通知书。
         11.2单位根据考核结果通知书计算奖金并填报奖金切块审批表,与人员调动晋升明细一并报考核办审批。
         11.3区考核办依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审批奖金切块表。
         11.4区考核办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五、相关文件依据
         1、《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浙人薪[2007]1号)
         2、《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浙人薪[2007]2号)
         3、《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薪[2007]3号)
         4、(国发[1978]104号)
         六、记录材料
         1、工资变动审批表
         2、交流、调动人员工资审批表
         3、工资转移单
         4、参加工作时间、工龄认定表
         5、退休审批表
         6、退休费审批表
         7、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费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