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钱会到自己手里吗

2024-05-07 07:48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钱会到自己手里吗

肯定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ational Natural ScienceFoundationof China,缩写:NSFC),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是国务院于1986年2月14日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由中国科学技术部管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根据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方针、政策和规划,有效运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坚持自由探索,发挥导向作用。

2021年1月11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交叉科学部官网已正式上线。

中文名称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外文名称
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国家
中国

总部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

成立时间
1986年2月14日

历史发展
1980年代初,为推动中国科技体制改革,变革科研经费拨款方式,中国科学院89位院士(学部委员)致函中共中央、国务院,建议设立面向全国的自然科学基金,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首肯。

1986年2月成立。[1]自然科学基金委实行任期制,委员会领导成员每届任期4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成立时,暂时挂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首任主任为唐敖庆。

1986年7月29日,基金委设立数学物理部、化学部、生物学部、地球科学部、材料科学与工程科学部、信息科学部;自然科学发展战略与政策局、综合局、国际合作局、办公室。

1987年4月3日,中国劳动人事部发布通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不再挂靠科技部,改为直属国务院。

1988年6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为副部级机构,享受国务院直属局待遇,不列入国务院机构序列,由国家科委归口管理”。

1998年3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由科学技术部代管。[1]

2000年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新划归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2000年7月,基金委办公地点由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5号东门迁入新址海淀区双清路83号。

200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列入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将科学技术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科学技术部对外保留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改由科学技术部管理。”

2021年1月11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交叉科学部官网页面正式上线。

主要职责
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和实施支持基础研究和培养科学技术人才的资助计划,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管理资助项目,促进科研资源的有效配置,营造有利于创新的良好环境;协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发展基础研究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对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府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资助机构和学术组织建立联系并开展国际合作等。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钱会到自己手里吗

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第二笔到账时间

Q1: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果什么时候公布呀?
马上公布了

Q2:今年刚申请到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经费什么时候到账
刚申请到的自然基金是申请当年的11月至12月初到账,第一年一般面上项目到账45%,地区基金到账40%,青年基金到账60%。

Q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一般什么时候出结果,都怎样一个评审流程
在每年的8月10号-20号左右出结果。
形式审查通过后,先送给5个专家进行同行评审,然后再进行会审。

Q4: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申请结果何时公布?
已经公布,用邮件通知。先通知资助的,后通知未资助的。如果还没消息,估计是挂了。

Q5:什么人可以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