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的组织机构

2024-05-07 00:25

1.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的组织机构

根据章程,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有来自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学术界、经济界、企业界、宗教界、文艺界、新闻界、外交界、教育界等各方面的热心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抢救、开发事业的专家、学者和单位。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下设办公室、财务部、会员部。还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和文物保护基金、调研部及人才培训交流中心、信息中心,分别负责各项业务工作。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Preservation of Ethmic Minorities’Relics,英文缩写为CAPEMR。工作委员会包括民族文物鉴定专业委员会文化艺术工作委员会对外合作联络工作委员会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委员会(与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促进会共建)影视专业工作委员会民族民居研究会民族传统技艺研究会巴人文化研究会本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有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所属地方团体会员名单如下:常务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单位)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理事单位内蒙古博物馆宁夏回族自治区博物馆甘肃省博物馆广西民族博物馆西藏博物馆青海省博物馆中央民族大学博物馆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博物馆海南省民族博物馆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博物馆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博物馆吉林省延边州博物馆内蒙古泰和博物馆北京市原宣武区回民小学教育基地河北省丰宁县满族自治县满族博物馆山东省烟台市博物馆山东省长岛县博物馆深圳市大世界投资集团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的组织机构

2.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的建设宗旨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成立以来,在国家民委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按照协会章程积极开展民族文物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遗产的弘扬开发工作。本团体会多次组织会员配合中国民族博物馆赴内蒙古、西藏、新疆、广西、云南、贵州等民族地区进行民族文物的调查和抢救征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2000年,组织黎族服饰展参加昆明首届全国传统民族服装服饰博览会获得5块奖牌;2003年春节,协同北京电视台与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合作,在昆明市举办外国人中华才艺大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2006年,主办“和谐中华·首届民族之花选拔活动”;拍摄六十集大型纪录片《多彩中华━中国之民族博物馆》;协会更着力于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开发工作,开展了各种有关民族传统文化的专题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积极与中国民族博物馆联合组织“中国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论坛”。旨在通过举办各种研讨会、展览展示,编制各种图书、影视作品等多种形式的活动,藉以提高全民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弘扬以民族精神为核心的受国主义精神;同时,联络热心中国民族文物保护事业和民族文化活动的中外各界人士和团体,集中智慧,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促进中国民族文物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推动两个文明建设,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积极的贡献。

3.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ICOMOS/china)章程(草案)第一章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NATIONAL C0MMISSI0N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0N MONUMENTS AND SITES英文缩写为: ICOMOS/China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的专家学者和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群众性、非营利的学术团体,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略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挂靠于国家文物局,会址设在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 10号。第二章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略第三章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第八条 加入本协会的正式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 个人会员须是热心于古迹、遗址保护事业,具有考古、建筑、规划、历史、法律、人类学、景观、档案资料、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担任保护、管理主要职责,并具备较高的相关研究与管理水平的人员。个人会员资格也可授予支持本协会宗旨及目的的其他个人;( 四 ) 团体会员须是与本协会宗旨与业务有关联的单位集体。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代表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 2名或 2名以上会员推荐;( 二 ) 经执行委员会半数以上执行委员审核同意后,授权秘书处注册登记,并发给申请人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享有本协会国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团体会员可推荐除个人会员外的 1— 3名代表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本协会根据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章程向该会推荐的 18名表决会员 (均应是个人会员 )同时享有该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团体会员有参加国内外相关机构及活动的优先权;( 三 )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 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实行监督;( 五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 六 ) 团体会员向持有本协会有效会员证的会员提供免费参观、考察便利。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须严格遵守本协会章程宗旨和各项具体规定,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表决多数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 审议通过顾问委员会委员人选,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财务总监和其他的执行委员会委员;在必要的情况下罢免其中的成员;( 三 ) 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 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 3年,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个人及团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顾问委员会,是协会的咨询机构。由会员中的资深专家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顾问委员会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不兼任执行委员会成员。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财务总监和执行委员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 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 1年。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 六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 )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 协调、组织与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及各相关国际、外国机构的合作交流项目;( 十 ) 推荐顾问委员会委员;( 十一 ) 在特殊情况下,增补副主席、执行委员和顾问委员,增补人数不得超过原有人数的五分之一;( 十二 ) 其它日常事项。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 (含 )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 (含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素质好;( 二 )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财务总监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财务总监任期最长不得超过连任 3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 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 二 ) 检查会员大会、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第五章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 会费;( 二 ) 捐赠;( 三 ) 政府资助;(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 利息;( 六 ) 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行委员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 OO四年八月七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执行委员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的组织章程

4.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的介绍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于1993年6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在北京正式成立。挂靠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学术性与专业性兼有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协会成立以来,在国家民委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按照协会章程积极开展民族文物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遗产的弘扬开发工作,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5. 中国文物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文物学会(Cultur Alrelic Academy Chin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有全国文物工作者、专家、学者、收藏家、相关的文物专门机构,以及支持、关心、热爱文物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性的全国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职业道德的规范。团结一切关心、热爱、支持国家文物事业的各界人士宣传、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提高全民族的文物意识和文物保护意识,开展文物考古研究、文物保护研究、文物科技研究、文物修复研究、文物交流与市场研究,促进国家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弘扬民族文化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民政部和国家文物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驻地为北京市雍和宫大街戏楼胡同1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1、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协助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2、开展有关文物的各种专题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供关于保护利用的意见和建议。3、开展文物学术研究,开展国内和国际的文物学术交流活动。4、编辑、翻译、出版文物资料、文物专著书刊,拍摄文物资料和电视片,举办文物展览。5、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文物保护材料的科技研究,开展文物的仿制、复制、咨询、鉴定等各项工作。6、开展海内外的文物交流,弘扬中华历史文化。7、举办文物知识、技能培训班,培训文物人才。8、团结海内外热心文物事业的人士,开展文物考察研究,特别加强与港、澳、台文物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9、在政策、法律范围允许的条件下,创办与文物密切相关的实体。第三章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团体)。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承认本会章程;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申请;3、从事文物专业的工作人员;热心、关心、支持文物事业的各界人士;爱好文物收藏的人士。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1、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2、本会两名会员介绍;3、经学会办公室核实、秘书长审定,报会长会议通过并颁发会员证书;4、由本会办公室造册登记核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活动;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获得本会提供的资料和刊物;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利;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本会决议;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5、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会长会议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协商、选举和罢免会长会议组成人员;3、审议会长会议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事宜;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由本会各分支机构、各学科代表推荐,经会长会议审定、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本会理事为荣誉职务,理事会为咨询机构,必要时可代行代表大会职能。任期五年。第十八条 会长会议是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在会长主持下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会长会议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4、决定理事的聘任、除名;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6、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8、批准内部管理制度;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会长会议须有1/2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重大决议须经到会长会议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能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1、召开和主持会长会议;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3、本会包括对外合作在内的各项有关重要文件,均由法人代表签字;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召开秘书长办公会;2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 、设立办公会,实行集体领导;6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赞助;3、政府资助;4、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人。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4年9月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长会议。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文物学会的组织章程

6.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英文译名 China Ethnic MinorityFoundation,缩写为CEM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振兴民族文化,保护民族艺术,抢救民族遗产,弘扬民族精神。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文化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保护、研究、展览海内外各民族、民间艺术珍品,推动各类优秀文化艺术作品研发和交流。(二)开展国内外民族文化艺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举办高峰论坛和民族文化博览。(三)抢救、维护、复建濒危古迹,兴建、更新民族文化设施、设备和各类技术软件,建立民族文化保护基地和少数民族新农村文化示范基地。(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各类原生态资源。(五)开展关心老一代、帮扶下一代的民族传统文化教育活动与项目。(六)组织人才培训,编辑发行文化、艺术类杂志刊物等。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三)对本基金会有重大贡献;(四)在民族文化艺术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推荐理事候选人;(三)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可通过授权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 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二) 组织募捐的收入;(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四) 投资收益;(五) 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实施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及相关支出;(二)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年度投资计划及超过人民币叁佰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境内预计募捐金额在人民币壹仟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在境外的募捐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继续履行已经签定的相关项目合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2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的发展历史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汉族外有55个少数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岁月里,中国的少数民族创造了光辉灿烂的传统文化和丰富多彩的民族文物,为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众多的民族文物和各具特色的民族习俗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宝贵文化遗产,也是世界人类文化宝库中的珍品,亟需加以妥善保护和抢救。民族文物和民族习俗除历史遗物外,广泛存在于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少数民放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它们也处在不断的演变、消失之中。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很多一仍衡的民族文物已近绝迹,若干尚待科学记录研究的民族习俗正在发生变化,一些民族传统工艺面临失传的危险,大量民族文物不断流往国外。这种情况任其发展下去,后果不堪设想。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更好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由杨静仁、伍精华、任英、吕琳等同志发起的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的发展历史

8.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Cultural Relics Protection Foundation,缩写:CCRP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和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外国和地区。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络和争取国内外关心中国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赞助,增进国内外文物界、博物馆间的相互了解、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国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来源于公众募捐和国家文物局的资助。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文物局。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五四大街29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发展与一切热爱和关心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团体与个人间的联系与合作;(二)资助宣传《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方针政策,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等公益活动;(三)资助文物保护项目和博物馆建设以及相关课题研究,如编撰出版学术专著,拍摄电视专题资料片等;(四)资助文物、文化遗产保护专项展览,学术讲座与研讨活动;(五)资助文博领域的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教育培训;(六)奖励文物保护工作先进集体与个人;(七)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二)愿意成为本基金会理事;(三)在本基金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关注和积极支持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理事。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遵守本基金合章程,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五)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扩大本基金会的社会影响;(六)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七)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并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新理事成员,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 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提名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决定。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公益活动;(二)捐赠协议约定的使用范围;(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四)其他合法支出。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计划;(二)涉及投资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二)预计募捐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资助公益性宣传;(二)资助文物保护课题研究及项目建设;(三)奖励文物保护工作先进集体与个人。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9月2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