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内容

2024-05-02 06:59

1. 森林法内容

法律分析:国家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保护管理。国家支持生态脆弱地区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具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予以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森林法内容

2. 《森林法》是一部怎样的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该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二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3. 森林法常识

1.《森林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森林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总则,主要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对森林资源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和划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性措施, 各级 *** 保护森林的职责划分、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等。
 
  (2) 森林经营管理,主要规定了国家各林业主管部门规划经 营森林资源应采取的政策和措施。 (3) 森林保护,详细规定了地方各级 *** 在保护森林,预防 和扑救森林火灾,防治森林虫害,建立自然保护区等方面的政策 措施。
 
  (4) 植树造林,主要规定了各级人民 *** 、国有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部队在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经营林木资源方面 的政策措施。 (5) 森林采伐,主要规定了采伐森林和林木的制度政策。
 
  (6) 法律责任,对违反《森林法》的单位或个人所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做了规定。
 
  
  2.森林法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第五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限额采伐,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长期贷款,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征收育林费专用于造林育林,对用木材的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产品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用于林业建设,建立林业基金制度,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等保护性措施(第八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第十六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3.森林防火知识 
 ?1、森林火灾不仅能烧死许多树木,降低林分密度,破坏森林结构;同时还引起树种演替,由低价值的树种、灌丛、杂草更替,降低森林利用价值。
 
  ??2、由于森林烧毁,造成林地 *** ,失去森林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作用,将引起水涝、干旱、泥石流、滑坡、风沙等其他自然灾害发生。 ??3、被火烧伤的林木,生长衰退,为森林病虫害的大量衍生提供了有利环境,加速了林木的死亡。
 
 森林火灾后,促使森林环境发生急剧变化,使天气、水域和土壤等森林生态受到干扰,失去平衡,往往需要几十年或上百年才能得到恢复。 ??4、森林火灾能烧毁林区各种生产设施和建筑物,威胁森林附近的村镇,危及林区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森林火灾能烧死并驱走珍贵的禽兽。
 
 森林火灾发生时还会产生大量烟雾,污染空气环境。此外,扑救森林火灾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影响工农业生产。
 
 有时还造成人身伤亡,影响社会的安定。 ??预防森林火灾的主要措施: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 ??《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 *** 行政领导负责制,要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
 
  ??森林火灾综合治理 ??以《森林防火条例》为依据,以“抓基层、抓基础”为重点,以抓具体措施为突破口,深入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不断改革、不断创新,建立“立足基层、立足基础,乡自为战、村自为战,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森林防火新机制。 ??主要内容是:1、加强宣传教育。
 
 2、强化野外火源管理。3、加快防火工程建设。
 
 4、加强森林防火队伍建设。5、加强指挥调度。
 
 6、强化监督检查。7、森林火灾善后处理。
 
  ??林火发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森林可燃物、火险天气和火源 ??森林可燃物 ??按易燃程度分:一是易燃物:在一般情况下,易干燥,易燃,且燃烧速度快。这类可燃物包括:地表干枯的杂草、枯落叶、凋落树皮、地衣和苔藓及针叶树的针叶、小枝等。
 
  ??二是燃烧缓慢可燃物:一般指颗粒较大的重型可燃物,如枯立木、树根、大枝、倒木、腐殖质等。这些可燃物不易燃烧,但着火后能长期保持热量,不易扑灭。
 
 在清理火场时很难清理,而且容易发生复燃火。 ??三是难燃可燃物:指正在生长的草本植物、灌木和乔木。
 
  ??火险天气 ??在森林可燃物和火源具备的情况下,林火能否发生主要取决于火险天气,一般来说,火险天气也就是有利于发生森林火灾的气候条件,如气温高、降水少、相对湿度小、风大、长期干旱等。 ??火源 ??火源包括人为火和自然火。
 
  ??扑灭森林火灾基本原理和方法有哪些: ??在扑灭森林火灾时,只要控制住发生火灾的任何一因素,都能使火熄灭。 ??原理: ??1、低可燃物的温度,低于燃点以下。
 
 2、阻隔可燃物,破坏连续燃烧的条件。3、使可燃物与空(氧)气隔绝。
 
  ??基本方法: ??1.冷确法 ??在燃烧的可燃物上洒水、化学药剂或湿土用来降低热量,让可燃物温度降到燃点以下,使火熄灭。 ??2.隔离法 ??采取阻隔的手段,使火与可燃物分离、使已燃的物质与未燃的物质分隔。
 
 一般采取在可燃物上面喷洒化学药剂,或用人工扑打、机翻生土带、采用高速风力、提前火烧、适度爆破等办法开设防火线(带)等,使火与可燃物、已燃烧的可燃物与未燃烧的可燃物分隔。同时通过向已燃烧的可燃物洒水或药剂,也能增加可燃物的耐火性和难燃性。
 
  ??3.窒息法 ??通过隔绝空气使空气中的含氧率降低到14—18%以下,而使火窒息。一般采用机具扑打,用土覆盖,洒化学药剂,使用爆破等手段使火窒息。
 
  ??扑火时需要注意哪些安全事项: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 *** 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工作。
 
  ??扑救火灾时要注意:1、沿着火头侧面顺风扑打;2、防止树上被烧断的树枝和被上方倒木滚下来砸伤;3、注意气象变化;4、正确使用扑火工具;5、不得动员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参加扑火。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 *** 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责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 *** 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 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 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三) 协调解决、自治。
  4.林业专业知识 
  林业专业知识太多了,要看你要那些方面的现代林业考试大纲需掌握的知识内容:(1)现代林业的概念和内涵。
 
 (2)现代林业的主要特征和建设目标。(3)我国现代林业的“六大工程”和“五大转变”的内容。
 
 (4)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内涵及其原则。(5)森林生态系统经营的概念及其特征。
 
 (6)林业生物质能源与材料建设的内涵。(7)林业碳汇及“碳汇交易”的概念。
 
 需熟悉的知识内容:(8)* “十一五”林业发展中的五个重大问题。(9)我国传统人工林培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10)林业分类经营的概念及内涵。(11)近自然森林经理的概念、特征及技术要点。
 
 需了解的知识内容:(12)我国现代林业诞生的历史背景。(13) 2003年6月25日, ***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14) 07年8月10日,国家林业局、国家发改委等联合印发的《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的主要内容。(15)* 湖南现代林业发展的优势与潜力。
 
 (16)* 湖南林业发展的空间布局。林业政策与林业法规考试大纲林政管理与林业法规需掌握的知识内容:(1)《森林法》的基本内容、我国林业法规体系的组成。
 
 (2)证据的特点、种类,违法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2)林业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条件、程序。
 
 (3)林业行政复议、林业行政诉讼原则、范围、管辖、程序、条件。(4) 林权管理的法律规定,包括林权的概念;林权的主要内容;林权登记的内容、程序;林权流转;占用、征用林地主要法律规定;林权争议解决的办法、程序。
 
 (5)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包括森林林种的划分、林业长远规划与森林经营方案;森林资源清查与森林资源档案制度。(6)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7)植树造林的法律规定。(8)森林限额采伐的范围、制定年采伐限额的原则及程序。
 
 (9)木材经营、运输管理,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进出口管理的的主要内容(10)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包括野生动植物保护对象、设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程序等相关制度的基本内容。(11)林木种子法律制度包括种子的审定、生产、经营、使用的主要内容。
 
 (12)违反森林法的主要法律责任及种类。包括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违法发放、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等证件、文件,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林行为,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违法改变林地用途、非法运输木材等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处罚规定。
 
 需熟悉的知识内容:(1)集体林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意义。(2)林业分类经营的基本做法、意义。
 
 (3)我国对林业进行扶持的主要措施。(4)我国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主要政策障碍及改进措施。
 
 (5)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意义及实施的主要途径。(6)我国林业税费政策的主要内容及改进措施。
 
 需了解的知识内容:(1)林业政策与林业法规的异同 (2)政策、林业政策、林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林业三定、退耕还林政策、六大林业重点工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非公有制林业、育林基金、林业跨越式发展等概念的基本内容及相关组成(3)林政管理的原则、主要职责范围。 (4)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主要职责;森林公安机关、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地位、作用。
 
  (5)与承包经营、林地流转相关的合同法律知识,包括合同的条款、履行、违约责任及合同争议解决办法。林学专业考试大纲一、专业基础知识1、森林植物学知识需掌握的知识内容:(1)裸子植物和被子植物的分类系统(2)湖南省主要造林树种的生物学特性和生态学习性需熟悉的知识内容:(1)植物分类学基本原理 (2)植物学名的组成需了解的知识内容:湖南省主要造林树种的科属种2、土壤学知识需掌握的知识内容:(1)土壤形成的基本规律 (2)土壤生态系统的组成需熟悉的知识内容:(1)影响土壤形成的外界因素 (2)林业上常用肥料的特性需了解的知识内容:(1)湖南土壤分布规律 (2)植物营养诊断方法技术3、植物生理学知识需掌握的知识内容:(1)植物的水分代谢、矿质营养(2)植物的光合作用、呼吸作用(3)植物生长物质在林业上的应用需熟悉的知识内容:(1)植物体内同化物运输与分配(2)植物的生长生理、成花生理和生殖生理需了解的知识内容: (1)*植物的成熟和衰老生理 (2)*植物的抗逆生理4、森林生态学知识需掌握的知识内容:(1)森林生态系统的基本概念与主要特征(2)森林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规律与物质循环过程需熟悉的知识内容:(1)森林种群和森林群落的结构特征(2)森林生态系统的演替原因与演替模式需了解的知识内容:(1)*生态模型的现状和前景(2)*森林生态学与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5、林木遗传育种学知识需掌握的知识内容:(1)选择育种的基本原理和方法(2)杂交育种的基本概念及杂交技术需熟悉的知识内容:(1)种质资源的调查方法(2)种质资源的保存保存技术与研究方法需了解的知识内容:(1)林木遗传育种学在林业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2)*湖南省林木育种工。
  5.《森林法》是怎样的 
 1、《森林法》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2、重要条文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6.森林防火的知识 
 森林防火条例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六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 *** 行政领导负责一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 *** 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贵。
 
  第八条 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 *** 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
 
  第九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 *** 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
 
 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或专职授权的单位批准。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 ***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建设,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 第十二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 *** 或者专职护林员。
 
 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 *** 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
 
 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 *** 区,规定森林防火 *** 期。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棵、炼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 *** 或者县级人民 *** 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活动的,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
  7.《森林法》的分类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森林法常识

4. 森林法的立法目的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5. 森林法规

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摘要:森林资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长的森林有机体的总称,森林资源保护旨在促进森林数量的增加、质量的改善或物种繁衍,以及其他有利于提高森林功能、效益的保护性措施.我国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立法较早,从1963年起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保护森林资源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森林保护法体系,本文从森林法、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近年的修订情况三方面阐述了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随着自然环境的恶化和资源的稀缺,世界各国都在自然资源立法方面不断改进,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1973年农林部发布了《森林采伐更新规程》,1979年《森林法(试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成为我国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部专门法律,调整有关林业生产建设领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个人之间林业经济关系,以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是国家组织、领导、管理林业经济的有力工具,属于经济法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 《宪法》中对森林资源保护的原则性规定  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 《环境法》中对森林资源保护的规定  1989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是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也是进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依据。该法中关于基本任务、保护对象、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管理机构与管理权限以及法律责任等的相关规定军事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渊源。[1]  3 《森林法》对森林资源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是建国后制定的第一部森林法,共7章一百八十七条:总则;森林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利用;奖励与惩罚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包括:①稳定山权、林权,规定森林分属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公社社员在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滥用所有权乱砍滥伐。②将森林划分成若干类型,要求根据不同性质、用途,提出相应的经营管理办法,并对各类森林规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③要求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近期的经营方案,为科学经营森林和国家对营林事业进行监督提供依据。④鼓励植树造林,扩大森林面积,并从财政上采取保护性措施。⑤根据森林年采伐量不超过年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资源的消耗,保证森林持续利用。⑥加强对木材生产采伐和运输的统一管理,防止乱砍滥伐。⑦对护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珍稀动物和植物的规定。⑧对森林采伐和森林更新制定的强制性措施。⑨奖励与惩罚。[3]  4  森林资源保护的法规规章     主要包括《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森林病虫防治条例》(1992年),《林 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管理规定》(1996年),《森林法实施细则》(2001年)等均对自然资源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论文    3  5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或公约    为加强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国际合作、维护国家的资源权益、承担国际义务, 我国先后缔结和参加了一些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如1981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  6  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6.1 关于林权的规定  林权,又称森林所有权,是指森林法律关系的主体对森林、树木、或者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森林法第一章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3]   6.2关于林业建设方针的规定  森林法在第5条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3]”     6.3 关于植树造林和绿化的规定   6.3.1开展全民义务植树       要求凡有条件的地方,年满11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并规定每年的3月12日为植树节。[5] 6.3.2规定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       全国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为30%。 6.3.3规定植树造林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并对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组织封山育林。  6.3.4健全绿化领导体制,组织领导绿化工作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6.4 关于控制森林采伐量和采伐更新的规定  《森林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论文   4  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3]    6.5关于森林保护措施的规定   6.5.1 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该基金主要用于林区采伐迹地更新和林间空地、荒山、荒地造林和育林、护林等费用的支出。 6.5.2 建立封山育林制度        是指对划定的区域采取封禁措施,利用林木天然更新能力使森林恢复的育林方法。对象是具备天然更新能力的疏林地、造林不易成活需要改善立地条件的荒山荒地和幼林地等。 6.5.3 建立群众护林制度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3]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6.5.4 建立森林防火制度,防治森林火灾        《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了“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对国家和地方森林防火组织的设立及其职责,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调查、统计,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有功人员的奖励和对违法者的处罚,作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规定。   6.5.5 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制度        按照国务院1989年12月18日发布《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基本原则是“谁经营,谁防治”。 6.5.6 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6.5.7 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出口管制制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论文    5        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3]  6.5.8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3]  6.5.9 实行退耕还林制度       为了提高森林覆盖率,遏制土地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国务院于2002年12月25日发布了《退耕还林条例》,对退耕还林的一系列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7 森林资源保护法律修订情况  7.1 第一次修订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对1984年颁布的《森林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将原法42条增加到49条,特别突出了森林在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2] 7.2 第二次修改  2009年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森林法》。由于国有林区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正在进行总结中,有的内容需总结后充实到草案中,故可能推迟该项立法工作。《森林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此次修改重点内容之一为完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

森林法规

6. 最新《森林法实施条例》

盗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款以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犯罪,规定了三档刑罚J即对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按司法解释,“数量较大”是指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对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巨大”是指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对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是指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7. 按照《森林法》,森林法是如何划分的

《森林法》森林分五类:分别是:(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按用途分为:商品林、经济林
   按生态分为:公益林、用材林

按照《森林法》,森林法是如何划分的

8. 《森林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森林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总则,主要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对森林资源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和划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性措施,
各级政府保护森林的职责划分、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等。
(2)  森林经营管理,主要规定了国家各林业主管部门规划经 营森林资源应采取的政策和措施。
(3)  森林保护,详细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在保护森林,预防 和扑救森林火灾,防治森林虫害,建立自然保护区等方面的政策
措施。
(4)  植树造林,主要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部队在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经营林木资源方面
的政策措施。
(5)  森林采伐,主要规定了采伐森林和林木的制度政策。
(6)  法律责任,对违反《森林法》的单位或个人所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