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并购外资企业怎么操作

2024-05-09 17:07

1. 内资企业并购外资企业怎么操作

内资企业并购外资,严格意义上称为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2006年6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外资并购内资的过程及提供的资料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然而,理论等同于实践,实际办理过程中与法律规定还是许多不同。近几年,我们代表办理了多起外资并购内资的案例. 








一、相关概念:股权并购: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或“内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1. 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资产,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2.股权换购:这是指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收购,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的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行为。

3. 股权回购:是指特殊目的公司的返程收购,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其实际拥有或制的境内公司的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的控制的境外公司,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的股权或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4. 特别申明:本文的操作指南仅针对股权并购而言,不涉及资产并购、股权换购及股回购。

二、尽职调查

1、在对内资企业进行并购前,需要对被并购的对象即内资企业进行尽职调研,调研内比较广泛,涉及公司的成立、变更、组织机构、重大合同、知识产权、财务、税收、劳动人事等多项内容,一般说来,关于业务内容方面由并购方自己把握,律师仅就其他内容进行

调研。

 2、关键点:正式进场调研之前,需要:(1)对内资企业的经营业务、竞争对手情况、场环境、相关法律环境做适当的了解,这样调研才有能有的放矢,抓住要害,从而节约调研时间。(2)与并购方多沟通,因为并购方本身就是行业的专家,他们往往可以给律师提供很多有益的建议。
3、在尽职调研的基础上,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三、沟通与谈判

1、每次沟通与谈判,律师都尽可能要参与,以便详细了解整个进展情况;

2、每次沟通与谈判,律师都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之后整理好,当天就发给当事人;

3、对于在沟通与谈判过程中各方已经达成的意向,在会议结束后十分钟左右作好《备忘录》,让各方签字。根据我们的经验,各方已经签字认可的备忘录,各方均不会反悔,同时备忘录中应对下次会








 4、 议召开的时间及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作出说明,以及给政府的书面报告和对外宣传的口径,以免与内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第三方的不必要的担心。

四、框架性协议:
在各方就主要内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律师要起草好关于并购的框架性协议,框架性协议至少要包含下述内容:
1、各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等
2、并购的性质、法律形式和达到的效果

3、各方的陈述与保证

4、内资企业的资产情况

5、内资企业的负债情况

6、内资企业的股权情况

7、并购方并购条件(在满足什么条件下才行使并购权)

8、被并购方(内资企业)条件(在满足什么条件下才出售股份)

9、股权转让的价格

10、并购涉及的所有资本、债务的总金额

11、并购方支付转让费的资金来源、性质、方式和支付期限

12、被并购方的债权、债务及各类合同的处理方式

13、优先股、期股和期权的处理

14、不竞争

15、对公司的无形资产,包括公司的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商号等的处理。无形资产的归属可以通过转让、许可使用、共有等方式进行明确

16、被并购方方人员的安臵及福利待遇

17、并购后的经营管理的改造方案和劳动人事管理方案

18、免责条款

19、税务安排

20、违约责任

21、生效条件

22、附件

23、合同保留条款和操作意见:协议里应做出约定:如果尽职调查的结果与事实不符,目标公司未提供详细的信息披露,或者预计并购的当时、当地的法律、政策、市场形势发生变化,并购方可以:调整收购价格、放弃(解除)合同、寻求赔偿等

五、起草正式并购的法律文件

1、核心文件是《股权转让协议》及公司《章程》。

2、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提交给审批机关的并购协议要尽可能简单明了,不要用过于高深莫测的法律语言,审批机关的担当者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晦涩的法律语言看起来高深莫测,很能体现律师的水平,但是对于办理并购来说并非好事情,它加大了审批的难度。
3、要善于使作补充协议和附件,使审批人员看起来明了。

4、上海的审批机关要求公司《章程》中要有监事或监事会的条款、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条款,否则肯定会退回补充修改。而河南、山东等地对此项并无特别的要求。
 六、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述资料,提交并购申请

 1、申请书写清楚原公司(内资企业)基本情况,原股东及其分别持有的比例,分别转让多少股份,并把转让后公司的基本情况写清楚。

 2、营业执照副本

3、股东会决议老股东同意转让股份给新股东

4、新老章程老章程得到工商局去调一下并敲一下工商局的档案查询章,新章程需写清楚新股东的出资期限,出资期限必须符合外方出资期限的规定。

5、合同(有二个以上外方共同并购或中方保留部分股份的情况下需要)

 6、股权转让协议老股东接收股权转让款的开户行最好选择有做外资并购内资股权转让款经验的银行,不然结汇的时候会很烦

7、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需时5个工作日,所以审计报告要提前做,以防耽误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

8、资产评估报告这个与7项是一起做,在目前阶段国家对外资流入加强监管的环境下,尽量将评估资产额与股权转让价款数额基本做成一致。因为资产评估额过高有贱卖嫌疑,做得过低又有故意做高股权转让价款,有热钱流入嫌疑。

内资企业并购外资企业怎么操作

2. 内资企业并购外资企业怎么操作

内资企业并购外资,严格意义上称为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2006年6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外资并购内资的过程及提供的资料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然而,理论等同于实践,实际办理过程中与法律规定还是许多不同。近几年,我们代表办理了多起外资并购内资的案例.
一、相关概念:股权并购: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或“内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1.
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资产,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2.股权换购:这是指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收购,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的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行为。
3.
股权回购:是指特殊目的公司的返程收购,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其实际拥有或制的境内公司的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的控制的境外公司,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的股权或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4.
特别申明:本文的操作指南仅针对股权并购而言,不涉及资产并购、股权换购及股回购。
二、尽职调查
1、在对内资企业进行并购前,需要对被并购的对象即内资企业进行尽职调研,调研内比较广泛,涉及公司的成立、变更、组织机构、重大合同、知识产权、财务、税收、劳动人事等多项内容,一般说来,关于业务内容方面由并购方自己把握,律师仅就其他内容进行
调研。
2、关键点:正式进场调研之前,需要:(1)对内资企业的经营业务、竞争对手情况、场环境、相关法律环境做适当的了解,这样调研才有能有的放矢,抓住要害,从而节约调研时间。(2)与并购方多沟通,因为并购方本身就是行业的专家,他们往往可以给律师提供很多有益的建议。
3、在尽职调研的基础上,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三、沟通与谈判
1、每次沟通与谈判,律师都尽可能要参与,以便详细了解整个进展情况;
2、每次沟通与谈判,律师都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之后整理好,当天就发给当事人;
3、对于在沟通与谈判过程中各方已经达成的意向,在会议结束后十分钟左右作好《备忘录》,让各方签字。根据我们的经验,各方已经签字认可的备忘录,各方均不会反悔,同时备忘录中应对下次会
4、
议召开的时间及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作出说明,以及给政府的书面报告和对外宣传的口径,以免与内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第三方的不必要的担心。
四、框架性协议:
在各方就主要内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律师要起草好关于并购的框架性协议,框架性协议至少要包含下述内容:
1、各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等
2、并购的性质、法律形式和达到的效果
3、各方的陈述与保证
4、内资企业的资产情况
5、内资企业的负债情况
6、内资企业的股权情况
7、并购方并购条件(在满足什么条件下才行使并购权)
8、被并购方(内资企业)条件(在满足什么条件下才出售股份)
9、股权转让的价格
10、并购涉及的所有资本、债务的总金额
11、并购方支付转让费的资金来源、性质、方式和支付期限
12、被并购方的债权、债务及各类合同的处理方式
13、优先股、期股和期权的处理
14、不竞争
15、对公司的无形资产,包括公司的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商号等的处理。无形资产的归属可以通过转让、许可使用、共有等方式进行明确
16、被并购方方人员的安臵及福利待遇
17、并购后的经营管理的改造方案和劳动人事管理方案
18、免责条款
19、税务安排
20、违约责任
21、生效条件
22、附件
23、合同保留条款和操作意见:协议里应做出约定:如果尽职调查的结果与事实不符,目标公司未提供详细的信息披露,或者预计并购的当时、当地的法律、政策、市场形势发生变化,并购方可以:调整收购价格、放弃(解除)合同、寻求赔偿等
五、起草正式并购的法律文件
1、核心文件是《股权转让协议》及公司《章程》。
2、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提交给审批机关的并购协议要尽可能简单明了,不要用过于高深莫测的法律语言,审批机关的担当者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晦涩的法律语言看起来高深莫测,很能体现律师的水平,但是对于办理并购来说并非好事情,它加大了审批的难度。
3、要善于使作补充协议和附件,使审批人员看起来明了。
4、上海的审批机关要求公司《章程》中要有监事或监事会的条款、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条款,否则肯定会退回补充修改。而河南、山东等地对此项并无特别的要求。
六、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述资料,提交并购申请
1、申请书写清楚原公司(内资企业)基本情况,原股东及其分别持有的比例,分别转让多少股份,并把转让后公司的基本情况写清楚。
2、营业执照副本
3、股东会决议老股东同意转让股份给新股东
4、新老章程老章程得到工商局去调一下并敲一下工商局的档案查询章,新章程需写清楚新股东的出资期限,出资期限必须符合外方出资期限的规定。
5、合同(有二个以上外方共同并购或中方保留部分股份的情况下需要)
6、股权转让协议老股东接收股权转让款的开户行最好选择有做外资并购内资股权转让款经验的银行,不然结汇的时候会很烦
7、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需时5个工作日,所以审计报告要提前做,以防耽误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
8、资产评估报告这个与7项是一起做,在目前阶段国家对外资流入加强监管的环境下,尽量将评估资产额与股权转让价款数额基本做成一致。因为资产评估额过高有贱卖嫌疑,做得过低又有故意做高股权转让价款,有热钱流入嫌疑。

3.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与内资公司合并吗?

法律分析:
我国是个积极开放的国家,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与内资公司合并,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作为合并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与内资公司合并吗?

4. 外商投资企业是否能与内资公司合并?

外商投资企业是可以与内资公司合并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合并需要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变更登记。公司合并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与内资公司合并吗?

外商投资企业经法定程序是可以与内资公司合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公司法的规定,与内资公司合并的,应当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并各方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与内资公司合并吗?

6.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与内资公司合并吗

我国是个积极开放的国家,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与内资公司合并,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作为合并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7.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与内资公司合并

外商投资企业能与内资公司合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一、企业合并的方式是什么啊?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的方式:
1、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公司合并。
2、吸收合并,是指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合并各方解散。
二、公司收购需要注意的风险包括哪些内容
公司收购需要注意的风险主要有公司资本资产风险、税务方面的风险、诉讼风险、财务会计制度风险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公司合并后债权债务可以继承么
公司合并后债权债务要承继。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由各方签订合并协议,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与内资公司合并

8.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与内资公司合并吗

我国是个积极开放的国家,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与内资公司合并,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作为合并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
一、内资企业收购外资企业的流程
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内资企业收购外资企业时,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步骤主要如下:公司首先需要召开股东会,做出将全部股权转让的协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然后报先前核准公司设立的商务部审批,获得审批之后向该公司原注册的工商局提交有关资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到税务局、国土局、开户行等部门办理更名登记及相关手续。外资转内资所需资料1.企业关于转为内资企业的请示(原件)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转为内资企业的决议(原件)3.股权转让协议(原件)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6.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7.投资中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8.新股东会决议9.其它相关资料
二、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程序是怎样的
1、由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改制设立程序:
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省外经贸厅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商务部审批。
经商务部批准后,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批准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为增加资本,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参照募集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办理。
2、由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设立程序:
中外股东作为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企业所在地省外经贸厅初审同意后转报商务部审批。
经商务部批准后,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需要哪些批准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需要办理的批准手续如下:
1、投资者应当根据项目隶属关系向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
2、中外投资者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主管部门和经贸部门批准;
3、签订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制定外商投资企业章程,报经贸部或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和文件。
法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