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如何保壳

2024-05-04 15:06

1. 私募基金如何保壳

办理私募保壳必须要有一下条件:
第一:需要有一家符合中基协要求的私募公司,对私募基金公司的名称和经营范围都有明确条件要求,而且两者必须相符合。
第二:需要成为中基协的会员,可以直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官网进行登记了解;

第三:须提交完备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可视为私募基金备案的主要条件,全部合规达标后经过律师的签字。这也是私募备案办理过程中的最主要的流程。
第四:需要将所有准备好的资料提交到中基协进行最后审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成功后会在官网进行公示。在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过程中,必须注重备案流程中的各项细节,避免被打回补充材料而影响办理进程。

私募基金如何保壳

2. 私募基金保壳业务为什么法律上不好通过

转眼间,私募基金备案制正式实施已满两年。在经历了将近两年的“草莽式生长”后,私募监管自2015年年末起不断趋向严格。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密集发布,2016年俨然成为私募的监管大年,行业在走向规范的同时将完成大浪淘沙。

春节前夕的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称“备案新规”)。受备案新规影响,春节过后的首个工作周里,私募行业掀起了“保壳”热潮,引申出的产业链上的第三方机构也齐齐上阵。

正当私募基金忙于“保壳”,中介机构价格战正酣之际,2月22日晚间,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就私募备案新规实行以来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答记者问。该负责人在明确“通过第三方渠道发行的顾问管理型基金暂不能作为私募机构的首只私募产品备案”的同时,还针对第三方机构的不良竞争提出了警示。   

私募“保壳”忙

基金业协会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其中,已登记但未展业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超过1.7万家,占到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总量的69%。空壳私募占到了行业公司总量的七成,《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出炉,引发了私募圈的强烈反应。

备案新规的要点包括:为避免征信乱象,私募以后不再发放纸质、电子牌照;不及时报送季度、年度等信息要被列入异常机构。拿到牌照却不发产品的机构会被注销资格,直指空壳私募的“命脉”;另外,新备案私募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私募机构至少要有2名高管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具体而言,三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面临资格被注销的风险,且分别有对应的备案截止日期: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果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产品的;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5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

备案截止日期确定,资格注销危险当前,私募机构的“保壳”战在节后正式打响。基金管理人纷纷在朋友圈转发学习新规并进行自查,空壳私募则加紧发行备案首只产品。

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私募基金公示系统显示,节后第一个工作日(2月14日)有36只私募产品成功备案,之后几个工作日备案数量迅速增长,6个工作日内累计272只私募基金完成备案。

此外,在“至少要有2名高管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要求下,一些私募基金高管也正忙于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查询基金从业资格考试(预约考)的报名系统发现,最近一次考试时间为3月19日,分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考区,《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两科目的考试均显示“选择的报考区域目前没有空余机位”。

私募机构忙不停,同处产业链中的中介机构也应声加入大战。因为备案新规引入律师审查及法律意见书制度,相关律师事务所也加入了分食蛋糕的大军。“我们之前已经备案过产品了,但是现在不清楚协会要不要我们补交法律意见书。为防万一,我们咨询下来,一份法律意见书报价3万到10万之间的都有。”上海地区一家私募基金合规人员说道。

 监管警示中介不良竞争风险

私募的“保壳”运动在节后第一周开展得如火如荼,但中介机构卖力宣传、大打价格战的情况也引起了监管层的重视。2月22日,基金业协会就备案新规落实中出现的市场热点问题进行了答记者问。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是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第一步,但绝不是’一备了之’。”该负责人提醒称,私募机构应该避免因“历史抱佛脚”似的草率登记备案,不顾及登记备案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要求,给自身经营带来后续不利影响,甚至引发与基金服务机构、投资者的争拗和纠纷。

对于空壳私募能否发行“投顾类”产品作为协会首只备案产品,基金业协会给予明确答复称,通过第三方渠道发行的顾问管理型基金暂不能作为私募机构的首只私募产品备案。

这也就意味着,私募机构通过担任渠道的投资顾问,由渠道帮忙备案的“保壳”之路无法走通,若想成功“保壳”,空壳私募需自主发行产品。

“目前协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待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管理的相关顾问管理型私募基金产品,再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备案。”该负责人进一步表示。

对于同样在“保壳战”中激战正酣的中介机构,该负责人则提醒称,相关中介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时,应当对私募行业法律法规和《公告》的内涵有充分理解和正确认识。“应避免一哄而上,盲目发展业务,切不可对面临的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视而不见。”该负责人称,协会将持续关注私募基金相关参与主体业务发展情况,并适时开展自律检查和核查工作。

此外,监管层还对参与机构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则将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在法律事务方面,基金业协会负责人也对《法律意见书》模板、律师事务所资质、已备案机构是否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明确。

具体而言,备案新规发布前已登记且有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个案要求其补提《法律意见书》。而对于已登记但无管理规模、首次申请私募基金备案的机构,《法律意见书》则是必备的重要内容。
 
对于《法律意见书》的文本规范,该负责人则表示没有官方统一模板,律师出具以后协会将落实监管,对意见书进行核查,还会视情况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的反馈意见中提出进一步的询问。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资质问题上,协会亦表示并无太多限制,但也列举了相应的鼓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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