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2024-05-09 06:07

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一、废止70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二、宣布1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三、保留并适时修改5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四、保留27件省政府现行规章(见附件4)。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0件);

  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件);

  3.保留并适时修改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9件)

  4.保留的省政府现行规章目录(共27件)。

省 长:黄小晶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
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70件)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1〕70号);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闽政〔1982〕8号);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4〕86号);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淡水渔业若干政策规定》(闽政〔1984〕综492号);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4号);

    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60号);

    七、《颁发〈福建省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61号);

    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102号);

    九、《关于批转省卫生厅、农业厅、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26号);

    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航道上设网捕鱼的通告〉的通知》(闽政〔1987〕33号);

    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61号);

    十二、《关于颁发〈福建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78号);

    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送审程序的规定》(闽政〔1987〕综234号);

    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出入境审批权限的通知》(闽政〔1988〕24号);

    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0号);

    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68号);

    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9〕7号);

    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9号);

    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17号);

    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立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闽政〔1989〕21号);

    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28号);

    二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闽政〔1989〕31号);

    二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35号);

    二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44号);

    二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通知》(闽政〔1989〕46号);

    二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4号);

    二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89〕59号);

    二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1号);

    二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1990〕15号);

    三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港、厦门港和泉州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90〕24号);

    三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闽政〔1990〕30号);

    三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流动争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2. 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废止什么意思?

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因而废止。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该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时决定还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收容教育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于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备,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已经较少适用,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扩展资料:
需要明确的是,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实施,但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 收容教育是否合理?

收容教育合理
     收容教育是指: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公安机关不经法庭调查审判,便可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为期六个月至两年的强制教育、劳动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由于该制度与我国的立法法、行政强制法、甚至与宪法中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保障相违背,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各种争议,因而受到广泛的质疑。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2条规定:”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但事实上,正如多位法学学者早已公开提出的,若收容教育系行政强制措施,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具有“暂时性”的色彩。但是收容教育的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相比之下,《刑法》规定的刑罚中,拘役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已经超过部分刑罚的时间)从常识来判断,6个月至两年的收容教育期限,外加被转入收容教育所这一相对封闭的场所,显然超出了一般人对“暂时性措施”的理解。收容教育并非通常意义上的行政强制措施。
  同时还有许多人把“收容教育”与”劳动教养“联系起来。劳教在法律上明确被定性为行政处罚,其期限通常为1~3年,该制度已于2013年底被废止。”从表面上看,收容教育不是行政处罚,但实际上就是行政性的处罚。收容教育把人收进去就没自由了,你想出来,还能出来吗?实际上跟劳动教养差不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晓青认为。收容教育制度是根据国务院1993年颁发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而制定的,该办法的所谓“法律依据”是——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10年,国务院又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依照该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主要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
但是,由于2005年新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3]  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及2013年底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使得收容教养制度缺乏了原有的标准。
同时由于《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以及《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甚至《宪法》中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保障与该办法相冲突,因而对于收容教养的合法性饱受争议。

收容教育是否合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的文件全文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在1983年以来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新情况、新要求,再次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行政法规共691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1)二、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一、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 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1950年7月31日政务院公布)二、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19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三、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1987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3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五、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0年3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公布)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公布)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公布)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一、对下列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五条中的“国家长期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规定”。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3.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4.删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5.删去《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6.删去《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三条。7.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对税种、税率进行重大调整,合同双方可按国务院规定协商变更承包经营合同。”8.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9.将《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商与中方打捞人签订的共同打捞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10.删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八条第四、五、六款,第十条第二、三款,第十一条第二、三、四款,第十三条第六款。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物价部门应当依法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予以解决。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补偿。采取上述措施后,企业仍然亏损的,作为经营性亏损处理。”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11.删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将下列行政法规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二)将下列行政法规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1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八条。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1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1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1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19.《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三、删去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投机倒把”规定并作出修改20.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为保护国家金银与有关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事迹突出的;”21.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四、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将下列行政法规中引用已纳入刑法并被废止的关于惩治犯罪的决定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2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2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中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5.将《民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修改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将下列行政法规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26.《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条。27.《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2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29.《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3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3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32.《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3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3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3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十三条。36.《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37.《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38.《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款。39.《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4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41.《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4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43.《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4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九条。45.《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46.《国防交通条例》第五十一条。47.《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48.《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四十条。49.《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四条。5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5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5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5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5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55.《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56.《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5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条。5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59.《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八条。6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6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62.《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63.《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四十九条。(二)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64.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修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65.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十二条。66.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中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修改为“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67.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职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8.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修改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69.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修改为“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70.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中的“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修改为“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7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六、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名称作出修改。7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中的“暂行海关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7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国境口岸和国际航行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工作,改善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卫生面貌,控制和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国内传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7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一条中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修改为“依法”。75.将《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监督,促使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办法。”76.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77.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第五条第四款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修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办理”。78.将《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细则。”79.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细则。”80.将《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修改为“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81.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8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83.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8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一条中的“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85.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86.将《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87.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二十条中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改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8.将《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89.将《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事国际海运业务从中国取得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90.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修改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91.将《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92.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中的“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93.将《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惩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规定。”94.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95.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96.将《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97.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98.将《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99.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二)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条文序号作出修改。100.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101.将《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五条中的“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修改为“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第十九条中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条中的“根据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原则”修改为“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原则”。第二十三条中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修改为“依照森林法第四十五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102.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103.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第一段中的“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04.将《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的“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修改为“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条件”。105.将《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条的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的规定”。106.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各项规定情形的”修改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情形的”;第二款中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各项规定情形的”修改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情形的”。107.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九九〇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108.将《总会计师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修改为“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09.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依照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中的“依照海关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办理”修改为“依照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110.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中的“有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所列行为之一”修改为“有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111.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修改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112.将《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11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一条中的“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修改为“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114.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第二十六条中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的“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修改为“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115.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修改为“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的“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所称图书脱销”修改为“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图书脱销”。第三十条中的“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修改为“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声明”。第三十一条中的“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声明”修改为“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声明”。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修改为“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116.将《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117.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的“除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当支付的使用费外”修改为“除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支付的使用费外”。第四十七条中的“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修改为“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118.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的“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七、对下列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法作出修改119.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的“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修改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20.删去《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121.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退还超额发行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发行金额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当于超额发行部分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122.删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有关资金。”

5. 福建省民政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建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省民政厅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厅办公室牵头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省民政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01机构职能02综合工作03社会组织管理(含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04救灾工作05社会救助(含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06优待抚恤07军休、退伍安置08基层民主自治09社区建设10区划地名11社会福利12社会事务(含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13社会工作者管理14人事任免15其它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信息目录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福建民政”网上公布(二)公开形式通过“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亦可在省档案馆、图书馆或本厅档案室查阅。(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获取信息的方法1.登入“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2.在省档案馆、省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二、依申请公开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一)省民政厅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通信地址:福州市鼓东路44号福建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二)申请方式申请人提出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人应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电子版《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2.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申请人可从“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送交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从“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当面送交。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需配合工作人员记录申请人的姓名、年龄、职业、身份证明、通讯地址等基本要素。最后需申请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申请人提出申请,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要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政府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尽快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三)申请的处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尽量提供掌握该信息的机关及联系方式;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5.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依法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8〕47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三、监督方式及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民政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6. 嫖娼被抓录了口供,按了手印,交了罚款,没有发票和治安处罚通知书,会传到公安内网上吗?

不会传到公安内网上的,嫖娼属于行政处罚,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题目中没有发票和治安处罚通知书的做法是违法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一条,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五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7.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编制《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省机关管理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属于主动公开的本局政府信息由生成、获取和保存该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一、 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本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1.领导简介:省机关管理局领导分工等信息;2.机构职能:省机关管理局机构设置及其职责;3.工作计划:省机关管理局工作短期计划、长期规划;4.政策法规:与机关事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5.本局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6.内部规章;7.工作动态:省机关管理局工作动态、领导讲话;8.办事指南: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9.人事信息:重要人事任免;10.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1.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12.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信息目录在本局门户网站公布。(二)公开形式通过本局门户网站、省政府公报、《机关后勤》杂志、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局档案室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获取信息的方法1.登入本局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务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2.到本局档案室设置的查阅场所获取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有关政务信息。二、 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一)申请方式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1.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本局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2. 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人可从本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也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本局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二)受理机构:省机关管理局办公室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三)申请处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做出如下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公开机关及联系方式;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6.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本局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四)收费标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三、监督方式及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8.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第一款第二项

以下就是帮你找好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内容: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略;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