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契税2022标准

2024-05-17 00:23

1. 乌鲁木齐契税2022标准

法律分析:
家庭首套房90平米及以下契税税率为1%,90平米以上的契税税率为1.5%。家庭二套房90平米及以下契税税率为1%,90平米以上的契税税率为2%。家庭三套房及以上不论面积契税税率为3%。以上契税税率标准为住宅收费标准,如果是40年产权的商业,不管多大面积或第几套房,一律统一都是3%,但也有部分城市为4%。现行契税实行的3%至5%的幅度比例税率。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所以说全国各地的契税税率不尽相同,具体实际利率应当咨询当地的房产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乌鲁木齐契税2022标准

2. 乌鲁木齐免契税政策2020

法律分析:乌鲁木齐免契税政策2020是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房屋所有人符合减少征收或免除征收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减免契税的申请手续。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属于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房屋改变用途的当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3. 乌鲁木齐契税新规

法律分析:1、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承受方交契税。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承受方交契税。当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时候,承受人应该缴纳契税。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
营权转移。3、房屋买卖:常见的房屋买卖交易包括新房、二手房。另外还有几种情况: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产权承受人交契税;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房屋赠与过程中,承受方应交契税;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交契税。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房产交易可退契税:政策规定,如果是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可以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若因尚未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所缴纳的契税是可以全额依申请办理退税的。退契税条件、所需资料。契税完税证;房屋销售不动产同意发票;购房者身份证;购房首付款收款收据;银行存折(卡);房屋买卖合同。纳税者携带以上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去领取房产契税返还申请表,并提交复印件然后才可以办理。如果遗失了完税证,需要在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办理补开具手续后,才能再申请退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乌鲁木齐契税新规

4. 乌鲁木齐契税缴纳标准

乌鲁木齐新购房屋的契税在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契税大厅,维修基金在乌鲁木齐房产管理局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中心交。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下调至1%,首次购房证明由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首次购房证明。办理该手续仅需缴纳档案证明费30元即可办理。市民只需通报姓名及相关信息,房产信息档案系统就能显示该名下是否购有住房。还需要携带购房人的身份证、购房合同,如系配偶代为办理者,需携带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在正常上班时间均可办理。【拓展资料】契税征收的管理机构是地税局 2009年05月18日 乌市地税局契税办税服务大厅负责人介绍,按照惯例,为使住宅交易平均价格不脱离实际市场价格,每半年或一年会结合当地实际房产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加之考虑到乌市今年经济的实际状况,税务部门在多次多方调研后,决定按照2008年乌市平均交易价格下调10%后作为最低计税价格。 据了解,按照新税法规定,从去年11月5日起,凡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新房,契税税率为1%,90平方米至140平方米的房屋,容积率高于1.0,价格低于2008年所公布的同级地段均价的1.4倍,三项条件都达到,定义为普通住宅,价格契税税率为1.5%。而只要有一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就定义为非普通住宅,将征收3%的契税。(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5. 新疆契税2021年9月1日新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简称“新”,首府乌鲁木齐市,位于中国西北边陲,是中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面积166万平方公里,是中国陆地面积最大的省级行政区,占中国国土总面积的六分之一。常住人口2486.76万人(2018年末)。[1-2]新疆地处亚欧大陆腹地,陆地边境线5600多公里,周边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蒙古、印度、阿富汗斯坦八国接壤,在历史上是古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现在是第二座“亚欧大陆桥”的必经之地,战略位置十分重要。新疆现有55个民族成份[3],主要居住有汉、维吾尔、哈萨克、回、蒙古、柯尔克孜、锡伯、塔吉克、乌孜别克、满、达斡尔、塔塔尔、俄罗斯等民族,是中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全国第6次人口普查结果中,24省市区受高等教育人口比例新疆位列第5。新疆将全面落实南疆地区14年免费教育政策,积极推进其他地区14年免费教育,逐步实现全区15年免费教育,即学前3年、小学6年、初中3年、高中3年。契税税率为3%至5%。1、下列几种情形免征契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草案明确其具体内容:契税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3、增加税务机关对契税纳税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简称“新”,首府乌鲁木齐市,位于中国西北边陲,是中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面积166万平方公里,是中国陆地面积最大的省级行政区,占中国国土总面积的六分之一。常住人口2486.76万人(2018年末)。[1-2]新疆地处亚欧大陆腹地,陆地边境线5600多公里,周边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蒙古、印度、阿富汗斯坦八国接壤,在历史上是古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现在是第二座“亚欧大陆桥”的必经之地,战略位置十分重要。新疆现有55个民族成份[3],主要居住有汉、维吾尔、哈萨克、回、蒙古、柯尔克孜、锡伯、塔吉克、乌孜别克、满、达斡尔、塔塔尔、俄罗斯等民族,是中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全国第6次人口普查结果中,24省市区受高等教育人口比例新疆位列第5。新疆将全面落实南疆地区14年免费教育政策,积极推进其他地区14年免费教育,逐步实现全区15年免费教育,即学前3年、小学6年、初中3年、高中3年。【拓展资料】契税税率为3%至5%。1、下列几种情形免征契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草案明确其具体内容:契税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3、增加税务机关对契税纳税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规定

新疆契税2021年9月1日新政策

6. 2011年新疆契税缴纳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自
  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
  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
  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第四条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照章征收契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3%。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
  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
  、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
  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
  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
  益。
  上述四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
  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
  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七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规定
  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
  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
  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
  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予以减征或者免
  征;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的,免征;
  (五)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
  业生产的,免征;
  (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
  约或者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
  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馆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
  交部确认,可以免征;
  (七)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
  ,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项目。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
  屋权属转移合同后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
  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
  的当天。
  第十一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
  途,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获已经
  减征、免征的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房屋改变用途的当天。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
  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
  获纳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县级以上契税征收机关审核批准,可准予退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
  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
  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
  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土地管理
  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锐征收
  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七条 契税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各级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
  理的需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
  代征契税。
  第十八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乌鲁木齐免契税政策

乌鲁木齐免契税政策2020是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房屋所有人符合减少征收或免除征收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减免契税的申请手续。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属于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房屋改变用途的当天。
一、契税的一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0年11月29日起,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可免征契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经外交部确认,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契税的特殊规定
1、企业公司制改造
一般而言,承受一方如无优惠政策就要征契税;另外,要注意不征税与免税是不同的概念。
企业公司制改造中,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但在增资扩股中,如果是以土地使用权来认购股份,则承受方需缴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合并、分立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4、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5、企业关闭、破产
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6、房屋附属设施(今年新增)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如停车位、汽车库等)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7、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应征收契税。
8、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乌鲁木齐免契税政策

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第四条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照章征收契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3%。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上述四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七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予以减征或者免征;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五)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者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馆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
  (七)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项目。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第十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十一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房屋改变用途的当天。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请,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第十三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县级以上契税征收机关审核批准,可准予退税。第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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