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建设办法

2024-05-04 20:09

1. 珠海经济特区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建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建设,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横琴片区)。第三条 横琴片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对接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有效落实“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打造与拉美国家经贸文化合作交流平台,培育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建立投资自由、贸易便利、监管到位、服务高效、有力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节点。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央、省驻珠单位应当研究制定

  支持性政策,推动和促进横琴片区改革创新工作。推进横琴片区的各领域业务创新,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资源,营造自主改革、积极进取的良好氛围。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五条 本市建立横琴片区领导协调机制,研究横琴片区发展规划、金融财税、政府职能转变、投资贸易、区域监管、政策法规等领域的重大问题,统筹指导改革试点任务,协调与省、港澳及本市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以下简称各区)、各部门事务。第六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加挂横琴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牌子。管委会负责具体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横琴片区改革创新发展任务和措施。第七条 管委会依托专业的社会组织机构,引导区内企业和相关组织表达利益诉求、参与政策评估和市场监督、行业自律,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管委会建立创新研究机制及专家参与重大决策制度,为横琴片区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和应用性研究服务。第八条 以横琴新区城市规划为依据,落实横琴片区建设用地规模。

  支持横琴片区科学围填海,用于横琴片区发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安排横琴片区。第九条 建立符合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要求和横琴实际的考核体系,对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驻珠单位支持横琴片区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体系由市考核部门与管委会参与编制,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除前款的考核体系外,取消对横琴片区的其他考核、检查和评比。

  管委会负责对横琴片区各工作机构及驻区单位开展考核。第十条 横琴片区的重点工作和创新工作纳入市督查督办系统,加强执行力效能监察和问责。

  横琴片区建立一体化的廉政监督新机制。第十一条 发挥横琴片区的功能辐射和产业带动作用,推动横琴片区与本市其他各区在投资融资、招商推介、产业促进、城市提升等方面的联动和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第三章 投资开放第十二条 横琴片区实行国家规定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第十三条 区内投资者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除国务院规定对境外投资项目保留核准外,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探索备案文件自动获准制。第十四条 管委会建立统一受理机制,接收以下许可或者备案的申请资料,并送达文书:

  (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及备案。

  (三)商事主体设立登记。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号、公章刻制备案。

  (五)其他可以纳入统一受理的事项。第十五条 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管委会探索建立统一实施行政许可制度,由一个行政机关接受相关行政机关的委托,统一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第十六条 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多证合一,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推行商事主体电子证照卡,逐步汇集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对商事主体颁发的登记、许可、资质认定、备案等信息,实现政务服务全程电子化录入和企业信息数字化。

  简化完善商事主体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

  工商部门委托具有资格的银行网点开展商事登记导办服务,实现政务服务随时办理、远程办理、异地办理。

珠海经济特区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建设办法

2. 为了实行对外开放,我国政府采取了哪些重大举措?

一、在扩大内需的同时,采取各项政策措施,千方百计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 

    1998年以来,面对亚洲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有效需求不足,以及经济结构性矛盾突出叠加交织的困难局面,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全局,审时度势,及时果断地实行扩大内需的方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与此同时,继续扩大对外开放,成功地稳住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世界贸易和投资持续低迷、贸易保护主义日益加剧、国际商品价格走低、国际主要货币汇率大幅波动的形势下,果断采取提高出口退税率等一系列扩大出口的政策措施,对外贸易取得长足发展,确立了贸易大国地位,国际竞争力迅速提高。 
 


    1.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努力巩固传统市场,大力开拓新兴市场,降低国际市场风险。在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快发展的前提下,各国经济之间的关联度越来越强,一国的经济危机或变故,极有可能变成区域性或世界性的灾难。在世界政治经济不确定性因素加大、世界市场瞬息万变的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1992年提出了一个重要战略,即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的同时,减少或避免世界不确定性可能对我国出口造成的影响。特别是1998年以来的五年间,市场多元化战略进一步推进,在巩固和发展美、日、欧等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开拓了俄罗斯、印度、非洲、拉美、中东等富有潜力的市场,同时注重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经贸关系。对美国、日本的出口,由1997年的326.9亿美元和318.2亿美元,分别增加到2002年的699.5亿美元和484.4亿美元。对俄罗斯、印度的进出口总额,由1997年的61.2亿美元和18.3亿美元,分别增加到2002年的119.3亿美元和49.4亿美元。我国进出口商品市场的多元化格局已经基本形成,1980年我国出口或进口超过1亿美元的国家和地区分别为29个,到2001年,出口或进口超过1亿美元的国家和地区分别上升为86个和67个。2002年我国出口商品国别(地区)占出口商品总额的比重分别为美国21.5%、香港18%、日本14.9%、欧盟14.8%、东盟7.2%、韩国4.8%、台湾省2%、澳大利亚1.4%、加拿大13%、其他国家和地区13%。除加拿大外,与10大贸易伙伴的贸易额均保持了两位数的增长,合计占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值的85.2%。 

    2.实施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升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实现了第一个根本性转变,即从初级产品出口为主向制成品出口为主的转变。近10多年特别是1998年以来,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出口商品结构。一是继续下大力量抓好机电产品出口。制定政策,把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4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将农机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鼓励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增加科研投入,研究开发费年均增长幅度在10%以上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积极鼓励机电出口企业通过质量体系、环保及安全认证,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扩大名牌机电产品的市场份额,促进大型成套设备、通信电子等产品出口。二是提高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全面落实鼓励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三是加大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抓好重要资源性、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农产品的深度开发,提升我国出口传统大宗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这些政策和措施,有力地推动了以质取胜战略和科技兴贸战略的实施,大大提升了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出口商品正在实现从粗加工、低附加值产品为主向精深加工、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为主转变。机电产品连续9年成为我国第一大类出口商品,2002年机电产品出口1570.8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从1997年的32.5%上升到48.2%,对当年总体出口增长的贡献率为64.4%。高新技术产品成为新的出口增长点,保持了年均25%以上的增长幅度,占出口商品的比重从1997年的8.9%提高到20.8%。传统大宗商品出口增长态势明显,2002年服装出口411.9亿美元,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出口205.8亿美元,鞋类出口110.9亿美元,塑料制品出口60.5亿美元,玩具出口55.7亿美元,分别比1997年增长29.7%、59.7%、29.9%、23.7%、10.5%。我国现实和潜在的比较优势正在转化为竞争优势,已连续多年成为世界上纺织品、服装、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第一大出口国。近年来,机电产品中的移动电话、激光唱机、显示器、空调机、集装箱、光学元件、电动工具、小家电等出口也升至世界首位。彩电、摩托车等商品出口居世界第二位。 

    3.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推进经营主体和贸易方式的多元化,提高开拓国际市场能力。一是改进了市场准入办法。进一步扩大外经贸经营权,进出口经营资格逐步实现审批制向登记制转变。在对国有大中型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和科研院所进出口经营权实行登记备案制,对达到一定条件的私营企业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基础上,进出口经营权的管理办法正在与国际接轨。目前有外经贸经营权的内资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外经企业、生产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等)已从上世纪90年代初的6000多家增加到6万多家,初步形成了各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参与开拓国际市场的大经贸格局。二是继续推进外贸管理体制和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完成了外经贸主管部门与直属企业的脱钩,加快了政府职能转变,改革了行政审批制度,着重解决重审批、轻服务等问题。建立健全外贸运行监控体系、应对贸易摩擦的快速反应机制、国际收支预警机制和产业救济及保护机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符合国际贸易规范的对外经济贸易体制。加大海关通关作业改革的力度,“快速通关”、“便捷通关”、“无纸通关”、“联网监管”等各项配套改革稳步推进。继续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外汇收支信息管理体系,加快与银行、海关等部门的联网,提高外汇管理水平。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创造更好的环境。大力推进中介组织改革,强化行业自律机制,拓展中介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信息、服务、协调、应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三是实行贸易方式多元化。我国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及边境贸易等其他贸易方式都保持了快速发展。2002年我国一般贸易出口占出口总额的41.8%,加工贸易出口占55.3%,边境贸易和其他贸易出口占2.9%。同时越来越多的中国商品进入跨国连锁经营网络,2002年跨国零售集团在我国采购商品达300多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10%以上。电子商务得到广泛应用,目前国内有40%以上的进出口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提高了进出口的速度、效益和质量。 

    4.采用国际通行规则,适时推出鼓励出口的政策,调动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1998年出现亚洲金融危机,当年下半年我国外贸出口出现了近20年以来的负增长,1998年出口增长率从1997年的21%骤然下降到0.5%,影响当年经济增长约2个百分点,我国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还比较差。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我们在扩大内需的同时加大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五年间,国务院和有关部委连续出台100多个政策文件,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出台政策最多的时期。一是坚持人民币不贬值,大幅度提高出口退税率。综合退税率由8.2%提高到15.2%,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规模大、信誉好的重点出口企业优先办理出口退税。从2001年起,对1994年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也开始实行免、抵、退的返税政策,五年累计退税4000多亿元。二是加强对出口企业的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持。积极扩大出口信贷和信用保险,运用多种信贷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为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生产经营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扩大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设立5亿元人民币专项资金,采取贴息方式给予扶助。每年按中央发展基金的10%补充该项资金。三是在国际形势多变的情况下,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各项政策的集成作用。四是严厉打击走私、逃套汇等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和规范外经贸市场秩序。这些政策对我国企业抢抓国际市场机遇,应对挑战,克服困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述措施,大大提升了我国企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总体上从对国际环境应变能力较弱转向具有越来越强的抵御国际风险的能力。2001年面对世界经济减速、主要贸易伙伴经济滑坡、国际市场持续萎缩、美国“9.11”影响的严峻外部环境,对外贸易不仅没有减速,反而比2000年的出口增长6.8%,在世界的排名从1997年的第10位越升为2002年的第4位。我国外贸的国际依存度已近50%,其中出口达到25%左右,比世界平均水平高5个百分点。世界银行资料显示,1980--2000年间,中国对全球贸易和服务增长的贡献率为6.9%,位于世界第二位(美国14.4%、日本4.7%);对世界GDP增长的贡献率也仅次于美国,达14%(美国20.7%、日本7%)。2002年全国海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净入库2590.6亿元,从1998年以来的五年中,海关征收的税款净入库近1万亿元。国家外汇储备从1997年的1398.9亿美元,增加到2002年底的2864亿美元,居世界第2位。 

    二、扩大利用外资规模,着力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增强吸收外资的综合竞争能力 

    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五年来根据国际资本流动的新特点,抓住机遇,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利用外资工作越上新台阶。 

    1.引导外商投资方向,着力提高吸收外资质量。将利用外资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结合起来,同开发西部和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结合起来,同加快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结合起来。国务院发了《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颁布了新修订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颁发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发布了《“十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采取各项有效措施,优化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引导外商投向国家鼓励发展的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及配套产业、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环境产业和出口创汇产业。鼓励外商引进、开发和创新技术,兴办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设立更多先进技术型项目,发展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业,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原材料本地化,鼓励中小企业为大型外商投资企业配套。鼓励外商投资中西部,努力为中西部地区扩大吸收外资创造条件,不断放宽对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项目的国内融资条件,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产业政策倾斜的力度。促进外资投向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矿产资源、旅游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农牧业产品加工等科技项目。鼓励外商投资参与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及其配套项目的投资。鼓励在沿海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再投资。鼓励外商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利用外资进行资产重组,盘活存量资产,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形成新的优势产业和企业。着力引进先进技术、现代化管理经验、现代市场运作方式和专门人才。最近几年,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转移先进技术的速度大大加快。在2001年,已有42%的外资企业使用其母公司最先进的技术,2002年以来这个比重提高到70%以上,外资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专利数约占全国高新技术产业申请专利总数的2/3。外商投资企业在全国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所占的比重分别达到65%和80%,带动了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改善。 

    2.逐步开放利用外资的新领域,不断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对外承诺,结合不同行业的特点和发展水平,以服务领域的开放为重点,有步骤地推进金融、保险、证券、电信、分销、外贸、旅游、会计、律师、医疗、教育、运输、现代物流等服务领域的开放。在金融保险领域,有步骤地取消对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在服务对象和地域方面的限制,适时推进外资参与国内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各类保险公司引入外资。截至2002年10月底,外资银行在华营业性机构达181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达53家,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等城市对外资银行开放了人民币业务。在分销领域,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现代物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逐步增加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的数量,允许生产型企业建立自已的销售渠道,包括专业批发、零售和维修服务体系。据调查,目前世界50家最大的零售企业,已经有70%在中国“抢滩登陆”。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普尔斯马特、伊藤洋华堂、欧尚等跨国零售企业都加快了在中国市场的投资扩张。其他服务领域的开放也加大了步伐。目前我国实际吸收外资的行业分布为:第一产业1.9%、第二产业63.3%、第三产业34.8%(2001年为29.2%),服务业已成为外商新一轮投资的热点。对外开放领域的扩大,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了更多的商机,使外商投资规模不断扩大。1998--2002年,累计实际利用外资2261亿元,超过1979--1997年的总和。2000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FDI)14920亿美元,2001年跌至7350亿美元,下降了51%,是30年来下降幅度最大的一年;2002年进一步下降到5340亿美元,比2001年又下降了27%。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吸收外资连续9年居发展中国家首位,2002年达到527亿美元,同比增长12.51%,首次超过美国,成为世界最有吸引力的外资目的国。2002年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24196个,合同外资金额8280.60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479.66亿美元。 

    3.积极探索新的外商投资方式,不断拓宽利用外资渠道。适应国际跨国投资的新特点和新趋势,积极探索采用收购、兼并、投资基金、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新方式吸引外资,继续鼓励和扩大外商以BOT、项目融资、基础设施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在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继续实行合作、合资、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形式利用外资。稳步利用国际证券市场引进外资,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推动国内企业到境外上市。鼓励中小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对外合资、合作,发展配套产业,进入国际配套采购网络。选择一批已完成公司化改制或改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有计划地向外资出售部分股份,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企业必须由中方控股外,其他企业可以由外方控股。为了规范和推进新的投资方式,国务院有关部委先后颁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型公司的暂行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等法律法规。多渠道、多形式利用外资的格局已经形成。外商投资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额占我国出口总额的比重已达到52%,工业增加值占我国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25%,税收占我国税收的20%,为近2300万人提供了就业机会,占全国城镇劳动人口的10%。 

    4.鼓励大型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提高跨国公司投资比重。加大吸引跨国公司投资的力度,鼓励跨国公司向我国转移生产制造基地、研发中心、地区营运中心,加快建立国际出口采购中心,推进跨国公司把中国纳入全球的生产和采购链。鼓励跨国公司通过受让股份、买断资产等不同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向国有企业转让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鼓励跨国公司投资改造传统农业,通过合资合作等形式建立现代化农业企业集团,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鼓励跨国公司投资石化、化工、建材等基础产业,投资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和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鼓励跨国公司投资中西部地区。在排名前500位的跨国公司中,已有400多家来华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300家,设立研发中心已达400多家,其中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已超过150家。研发中心从针对中国市场的、改进型的、专有技术的开发,开始转向面向全球制造体系开发新产品。那些较早在中国有较大投资、在中国市场占有较高份额的跨国公司,纷纷追加在中国的投资。汽车、大型IT项目、大型石化项目、手机、制药、大规模集成电路等领域,成了跨国公司追加投资最多的领域。跨国公司根据全球战略的需要,正在进一步调整在中国的经营战略或策略,向在华投资项目系统化,投资地域集中化,投资方式多样化,投资管理体制一体化发展,世界500大公司在华投资项目达2519个。我国目前已成为世界上工业制成品的重要制造基地,2001年工业制成品出口占世界比重达7.5%。 

    5.努力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政策透明度。特别是投资软环境有了很大改进,这是增强对外资吸引力的根本有效之举。一是对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使吸收外商投资政策符合透明度原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国务院有关部门已清理了涉外经济法规2300多件,其中废止了850件,修订了325件。地方政府也按照国务院要求进行有关清理工作。与此同时,出台和完善了一系列外商投资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了一批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商的法律法规,如《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二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化外资审批程序,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的审批制度;简化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审批,减少随意性,减少管理层次,改进外资项目的审批办法;注意保持外商投资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条款、“当地含量”条款、出口业绩要求和企业生产计划备案条款等限制,逐步统一国内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税率,取消各种歧视性政策和差别待遇,加大对外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保护知识产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权益。规范招商引资行为,采用现代电子技术手段,提高招商引资的实效。 

    三、实施“走出去”战略,进一步拓展经济发展空间 

    实施“走出去”战略,是中央在深刻分析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基础上做出的重大决策。在新的条件下扩大对外开放,就必须在“引进来”的同时,加快实施“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的战略。 

    1.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发挥比较优势,带动我国技术、设备、商品和劳务出口。鼓励和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出去”在境外投资办厂,开展各种各样的经济技术合作,更多地利用国外的资源和市场,调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目前,我国境外投资已具有相当规模。截至2002年底,我国设立境外企业6960家,协议投资总额137.8亿美元,中方协议投资额为93.4亿美元。我国从事跨国经营的各类企业已发展到3万多家。中石油、中石化、华源、海尔、万向、远大空调、新希望、华为等一批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上都取得了重要进展。开展境外投资的重点正从港澳、中东、北美等少数地区转移到亚太、非洲、拉美等发展中国家,投资覆盖180多个国家和地区。 

    2.逐步拓宽境外投资领域,鼓励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开拓市场,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格局。鼓励企业从初期简单从事进出口贸易、餐饮、劳务承包拓展到投资办厂、境外加工装配、境外资源开发、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设立境外研发中心、建立国际营销网络、提供境外咨询服务、开展对外农业合作、卫星通讯等众多领域。通过合资、合作、控股参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跨国经营,涉及行业包括贸易、工业、农业、资源开发、运输、旅游、咨询、承包劳务等。特别是开发利用国外石油天然气、铁矿、森林等资源取得了积极进展。如中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在海外开发的油田生产原油1623万吨,超过了国内第三大油田的产量。2001年中俄签署了从俄罗斯到中国输油管道的协议,中国将参与俄罗斯油田的开发。中信集团、吉林和黑龙江等省的森工集团也都在非洲、南美、新西兰、俄罗斯等地投资森林开发项目。 

    3.推动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发展,加大开拓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对外设计咨询、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重点带动成套设备、技术和服务出口的总承包项目、大型工程和交“钥匙”工程,推动对外承包与劳务合作上规模、上档次。鼓励企业采取的承包方式从分包为主逐步向施工总承包和“咨询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承包转变,项目经营方式逐步向项目管理、BOT等高层次发展。据原外经贸部统计,到2002年底,我国累计签订对外承包工程额1147.8亿美元,完成营业额827.2亿美元。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额295.2亿美元,完成营业额237.6亿美元,外派劳务273.4万人次。目前,我国已有39家企业进入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杂志评选的世界最大225家国际承包商行列,11家进入国际工程咨询设计商200强。中建、港湾、中油国际、机械设备、上海建工等大型专业工程公司都已进入世界10强。 

    4.完善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各项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制定促进措施,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建立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充分发挥商业贷款、优惠贷款、无息贷款和发展援助的作用,鼓励企业带资承包,在境外承揽大项目。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利用国际商业贷款增加资本金。二是加强信息和政策服务,引导企业选择好目标市场和项目。发挥驻外经商机构、商业行会和各类中介组织的作用,为企业提供信息、法律、财务、知识产权和认证等方面的服务。加快建立信息服务网络系统,扩大信息采集渠道,向企业提供境外经营环境、政策环境、项目合作机会、合作伙伴资质等信息。三是建立保障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充分运用我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加强多边双边经贸磋商,减少和排除境外各种贸易壁垒。加强领事保护,制定境外企业和人员领事保护实施办法,维护我国境外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经过15年艰苦努力,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贸组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对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和国内进一步改革开放的要求,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推进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在20多年改革开放基础上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新起点。一年多来我国在履行承诺的同时开始运用权利,变挑战为机遇,积极参与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各种权利,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原来担心的农产品、汽车和服务业,不仅没有被冲跨,反而获得了新的发展机遇,实现了平稳运行。积极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技术性标准等世贸组织规则,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创造了更好的外部环境。国内市场按入世承诺有序开放,对外商投资领域的限制正在逐步撤除。在降低关税的同时,非关税壁垒也大为减少。加入世贸组织,使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为国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动力,一个更加开放、更加充满经济活力和投资商机的国家正在世界崛起。

3. 珠海市引进接收海外人才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海外人才投入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加速特区的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海外人才包括:
  (一)我国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生,出国进行普通访问二年以上或进行高级访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现在外国居留经确认具有真才实学者;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技术资格的华侨、港、澳、台科技人员;
  (三)在我国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攻读硕士学位以上的学位的外国留学生;
  (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技术资格的外国籍学者、专家。第三条 海外人才可通过下列方式到珠海工作:
  (一)国家计划分配;
  (二)通过组织、人事部门调入;
  (三)应聘服务;
  (四)技术入股;
  (五)技术承包、技术咨询;
  (六)技术转让、合作开发;
  (七)通过国外智力引进渠道引进;(八)其它合法方式。第四条 海外人才可以在珠海自办、合办企业或科研机构,也可以用发明专利、专利技术到企业或科研机构投资入股。第五条 海外人才可以在珠海选择适合自己专业特长或研究方向的工作单位。
  具有博士以上学位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技术职称资格,因工作需要进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具有硕士学位或相当于工程师技术资格者,因工作需要进入事业单位的不受编制限制。第六条 到珠海市工作的海外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有特殊情况可以进行合理流动,用人单位应给予支持或协调。第七条 来珠海工作的海外人才,在履行了工作合同的前提下,要求再次出国或返回原居住地的,本人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应根据来去自由的原则,及时办理。第八条 海外人才在珠海工作期间,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聘任,不受用人单位指标限制。第九条 凡到珠海进行科学研究、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开发的,经市科委出具证明,凭其工作单位证明可向有关单位申请科技发展基金或向银行申请开发基金贷款,接受申请部门应优先给予安排。第十条 到珠海工作的海外人才,其薪金及其它生活待遇从优安排。第十一条 已婚的海外人才,其配偶调入后(外国籍的专家、学者、留学生不受此限),可购买一套福利商品房。接收海外人才的单位,应优先解决其住房;单位确有困难解决不了的,可由市财政投资解决。第十二条 凡到珠海工作并定居的海外人才,其配偶、子女可随迁入户,并免缴城市增容费用;其配偶、子女的就业、入学、入托,可予优先安排。第十三条 到珠海工作并定居的海外人才,其在国内的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以及由其赡养的父母,如属农业户口的,可优先安排办理农转非。第十四条 凡到珠海工作的海外人才,可按海关总署的规定,根据其在国外居留的时间,免税带进适量自用的家用电器。第十五条 海外人才中原无正式工作单位的自费留学硕士生,到珠海工作可免试录用;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关系的自费留学硕士生到珠海工作的,其留学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第十六条 海外人才在珠海工作期间有突出贡献者,由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给予重奖,同时列入珠海市拨尖人才集中管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第十七条 海外人才在珠海工作期间,向国际市场推销珠海产品,其相应获得的酬金,免交个人所得税。第十八条 海外人才在珠海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外汇收入,可通过特区内中国银行汇出境外,免交汇出税。第十九条 组建“珠海市引进、接收海外人才工作站”与“珠海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合署办公,由市人事局领导。具体负责海外人才到珠海工作的联系、咨询、接待、服务等工作。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珠海市引进接收海外人才暂行规定

4.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经营环境,保护其合法权益,推动民营经济创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是指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外资独资、外资控股之外的经济形式,其主体为依法在本市注册成立或者在本市开展投资、经营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民营经济组织。第三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当坚持规则平等、机会平等、权利平等的原则,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制定民营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职责。第五条 市民营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民营经济发展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商务、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设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于支持本市民营经济发展、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第七条 工商业联合会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向民营经济行政管理等部门反映民营经济组织的需求和建议,开展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的各项服务活动。第二章 公共服务第九条 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民营经济组织均可以平等进入。第十条 市政府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公有制企业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项目投资。第十一条 加强政府与民营资本合作,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取消民营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不合理限制,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合作机制。第十二条 政府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特许经营方式进入本市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举办政府投资项目推介活动等措施予以引导。
  政府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并可以依法授权特许经营者向用户收取费用。
  政府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全面履行义务,为特许经营者建设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十四条 市、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及特色海洋经济和生态农业领域转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设立综合性的现货商品交易所和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进出口企业总部和服务外包产业。第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可以用研发技能、管理才能等人力资本出资。
  人力资本出资的评估方式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协商确定,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人力资本内容、出资的期限、评估方法及价格等事项,并在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第十六条 区政府应当引导小微民营企业向工业园区、科技园区集聚发展,在场地租金等方面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入驻企业予以优惠或补贴。
  区政府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小微民营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
  本条例所称小微民营企业,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确定。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企业界人士成立创业辅导专家团队,为创业者提供各种层次的创业辅导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创业服务工作,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指导和服务。第十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民营经济创业创新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增强创业创新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创新培训、项目策划、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商务代理等服务功能。
  鼓励社会资本利用工业园区、闲置厂房等投资建设民营经济创业创新基地。

5. 珠海市经济功能区经济管理权限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速珠海经济发展,有效而充分地发挥经济功能区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具有特定经济功能和相应的特殊政策的经济区域,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珠海临港工业区、横琴经济开发区、万山海洋开发实验区。第三条  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专门负责区内经济开发建设,集中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经济功能区的社会管理职能由所在区(县)负责。第四条  管委会对下列事项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
  (一)按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拨和出让建设用地(经营性商用土地除外)土地使用权,严禁占用农田。
  (二)规划、设计、实施区内建设项目,在区内完成报建手续;发放、、、、。
    (三)临时建筑物的建设,广告招牌和标志的设置。
    (四)发放、、。
    (五)核发。
  (六)限额以下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等;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七)限额以下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八)发放>。
  (九)办理新办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发照。
  (十)发放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十一)负责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房地产他项权利的登记,发放>.
  (十二)直接办理干部、职工的录用和调配,代办、代发暂住证;
  管委会行使前款权限,事后应当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第五条  经济功能区内建设项目的>和>可以委托管委会代为办理,市消防部门在受理管委会的上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给予批复;第六条  经济功能区的下列事项按有关规定报审:
  (一)总体规划;
  (二)地价标准;
  (三)人员出入境证件的手续
  (四)在企业名称商号前直接冠以"珠海市"或"珠海经济特区"。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定与管委会制订委托代理行使有关职权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济功能区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第九条  珠海高新区三灶科技工业园、珠海高新区南屏科技工业园、珠海高新区白蕉科技工业园、珠海高新区新青科技园参照执行本规定。第十条  国家、省、市对功能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珠海市经济功能区经济管理权限暂行规定

6. 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社会工作的管理,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社会工作发展应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推进、政府主导与民间运作、社工专业资源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和规模化。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将社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大力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社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当地经济同步增长。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社会工作管理职责和经费保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第六条 本市建立社会工作统筹协调机制。

  市社会工作委员会对社会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是本市社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

  (二)负责社会工作发展的业务指导、培训和宣传。

  (三)组织制订、实施社会工作服务岗位和项目开发标准。

  (四)规划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组织项目评审。

  (五)组织制定社会工作服务指导标准和考核评估指标,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行为进行监督。

  (六)负责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管理和培育。

  (七)负责社会工作者的登记、注册和服务。

  (八)受理并处理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投诉。

  (九)其他与社会工作相关的工作。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属于社会工作岗位和服务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共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税务优惠政策。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社会工作。第九条 本市设立社会工作发展咨询委员会,为全市开展和促进社会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第十条 社会工作行业协会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行业服务与自律组织,接受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行业规范、职业操守和惩戒规则,建立社会工作行业自律机制。

  (二)组织社会工作者专业培训,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三)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项目推介、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权益维护等服务。

  (四)根据行业特点开展研讨交流、经验总结推广等工作。

  (五)开展社会工作宣传,普及社会工作知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工作。第二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二)专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分之一以上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并在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登记。

  (三)有必要的工作场所。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法律援助、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口计生、人民调解、应急处置、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等领域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根据社会和公众的需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依法开发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逐步拓展社会服务领域。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遵循公平竞争、诚信执业的服务准则,完善工作流程,根据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服务计划,制定项目资金预算,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接受监督。第十四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以章程为基础的约束机制,对本机构的硬件设施、内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对外服务管理等进行规范。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社会工作服务活动中的有关记录和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7. 现在出入珠海最新规定

出入珠海最新规定:远离中高风险地区、非必要不出境,关注有病例报告地区。要加强自身防护,坚持戴口罩,避免到人群密集、密闭通风的地方活动。注意社交距离和个人卫生,保持良好的环境通风。自哈尔滨市9月7日起返珠人员要及时向社区报告,积极配合社区做好健康监护、核酸检测、医学观察等健康管理措施。如有不适症状,如发热、干咳、乏力、嗅觉丧失、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应立即报告所在居委(村委)、所在单位或所住酒店,及时到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医生自己的旅行史,就诊过程中请做好个人防护措施。从八月二十五日起,所有出发旅客取消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途经北京、西安、昆明的旅客除外,但需要在候机楼入口处刷身份证查验“粤康码”绿码,并正确佩戴口罩。降低跨省流动和聚集活动,非必要不出省,非必须不出境。注意观察疫情发展动态,出行前要认真查询目的地疫情风险状况,暂缓中、高风险地区和有疫情发生地区。七月三十一日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发布了健康风险告知书,并且倡议全体市民非必要不外出,非非离珠。进入珠海机场候机楼的旅客不需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但必须全程佩戴口罩,配合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查验码,由机场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查验,不需要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广铁集团珠海站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珠海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政策指引,在7月4日和5日没有出现本土确诊病例的情况下,乘客只要出示绿色健康码即可正常通行。

现在出入珠海最新规定

8.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相关行为的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一)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设施。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
  (二)组织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出让;
  (三)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及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规划、国土、公安、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第七条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应当使用统一规划设计的招牌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置。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五)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六)其他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第十条 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许可期满未重新获得设置权的应当及时拆除。第十一条 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功能完好,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承担安全责任;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加固,遇台风、汛期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证明书;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合同等;
  (五)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构)筑物安全证明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取得设置权后应当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和经营户外广告。
  对举报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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