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主要包括什么内容

2024-05-04 07:03

1. 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主要包括什么内容

一、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文件全文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体制,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工作,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监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
行政处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
第三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和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其他机构的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第四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实行“主审—合议”的案件审理制度,行政处罚案件由1名委员主审,2名委员合议。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
第五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在审理或听证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秉公办案,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求,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
第七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业务;
(三)具有相关法律工作经验或会计、金融等经济工作经验以及证券监管工作经验;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解聘: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担任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
(二)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纪律;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批准;
(四)不适合担任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认定规则;
(二)草拟与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听证有关的规定、细则;
(三)审理稽查部门移交的案件;
(四)依照法定程序主持听证;
(五)拟订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意见;
(六)必要时对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函;
(七)监督、检查、指导证监会系统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十条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定行政处罚案件的主审委员、合议委员;
(二)决定委员的回避事项;
(三)决定案件是否由调查部门补充说明或者退回;
(四)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的日常管理;
(五)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副主任委员履行上述职责。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是:
(一)依法审理案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理意见提出审理意见;
(二)公正主持和参加案件合议会、听证会;
(三)及时完成案件审理;
(四)指导办公室相关人员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可以通过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案件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设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人,办公室副主任若干人。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可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兼任。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下设综合处和案件管理处。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是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日常事务;
(二)办理案件交接和移送事项;
(三)组织安排听证、审理会议;
(四)协助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开展工作;
(五)负责案件管理、送达法律文书及相关工作;
(六)负责办公室人员的行政管理;
(七)组织行政处罚工作的调查研究。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专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从立法、司法、行政及教学科研等单位中聘任。受聘专家以个人身份发表专业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29日起施行。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人身罚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
行政拘留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因此,在证券管理的过程中进行一项有效的行政处罚可以更大程度上规范国家的体制以及相应工作人员的行为得体。同时在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颁布时也会进行设立主任委员一个人以及若干的副主任进行有效管制。当然若是相关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主要包括什么内容

2. 行政处罚委员会决定是如何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委员会决定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是最重要的行政处罚文书,具有严肃性、强制性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也是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财产的依据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要件,法律 法规 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措词、内容、格式和规范化等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保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质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国家行政机关种类较多,各机关结合自身特点,都制定了适合自己的行政处罚法规,但有一点:它们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应该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分为两种: 一是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是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又称普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 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采用简易程序处罚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按照事先制作好的当场 处罚决定书 填写有关内容,而不通过 立案 审批等一般程序,节省了时间,便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 警告 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虽然我们懂法爱法,但是我们只知道不管在社会上做什么事情都要考虑其后果,并不知道如果触犯了法律,会有怎样的惩罚措施来等待我们,关于行政处罚委员会决定的这个问题,相信很多公民也都不是很了解,所以上面整理出来的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这个难题。

3.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制度是如何样的

初审结果如下:
(一)对案件材料不齐全的,责成案件承办构补正或纠正;
(二)对案件材料齐全的,提交审委会审议。审委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对给予行政相对人较重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由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单数委员参加集体审议;对其他立案查处的案件可以由三人以上单数委员参加集体审议。听证范围的案件是指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案件责令停产停业的;
2、吊销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或者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的。
3、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元的;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0元的。审委会审理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审委会人员与审理案件有直接关系或其它关系,应当回避或书面申请回避。审委会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程序违法的,由案件承办机构补证或者纠正。审委会审理案件应制作《行政案件审理记录》,对各种意见应如实记录。处理意见作出后,出席会议的委员都在《行政案件审理记录》上签字。审委会应当将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中属于听证范围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审委会应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审委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15日内组织听证。听证会由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审委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审委会在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3日内,应持有关情况和笔录报送主任委员;必要时,可以再次召集审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局长对审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签发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审委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的处理决定书,并应当严格履行执法文书交接核准手续。审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案件承办机构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上报备案。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制度是如何样的

4. 行政处罚委员会的组成

法律分析:中国证监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对按规定接收的案件提出专业审理意见,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担任。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委员会组织规则》
第二条 中国证监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对按规定接收的案件提出专业审理意见,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由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
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专业人员和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其他机构的专家组成,部分委员可以为兼职,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专职委员每届任期5年,兼职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换届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