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措施费比例规定

2024-05-08 03:07

1. 安全措施费比例规定

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费提取比例是:
 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安全措施费比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