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企业已破产,我能不能补缴养老保险

2024-05-04 11:39

1. 现企业已破产,我能不能补缴养老保险

以下类情形可补缴
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具体包括三类情形:
1、自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本市统筹范围内在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因历史客观因素应保而未保的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
经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可到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手续。
对于申请人原单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门履行申报手续。
对于原已参保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其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计算等问题有异议的,在按规定重新认定后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上述适用范围及申报办法处理。
2、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提出参保补缴申请,只要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当依法受理。
3、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参保而未参保,用人单位或职工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参保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其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或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不得通过违规补缴而取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4年7月1日。

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从进入企业工作或从事灵活就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对于上述人员进入企业工作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龄及相关待遇,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根据本人意愿,由本人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也可补缴其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现企业已破产,我能不能补缴养老保险

2. 企业破产后破产财产不足以缴纳欠缴的职工养老保险怎么办

如果是国企。国企欠职工养老保险,破产清算后还不够补交欠职工的养老保险。欠缴的养老保险,当地的国资委会协调社保部门补交欠缴纳的社保费用。【摘要】
企业破产后破产财产不足以缴纳欠缴的职工养老保险怎么办【提问】
如果是国企。国企欠职工养老保险,破产清算后还不够补交欠职工的养老保险。欠缴的养老保险,当地的国资委会协调社保部门补交欠缴纳的社保费用。【回答】
如果是私企,那么实在无法缴纳之后,个人直接转为居民社保或者灵活就业社保。【回答】
国企破产把我们都转为灵活就业人员了,我们现在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可单位部分破产前还欠社保费,所欠单位部分我们需要自己补交吗?【提问】
不用,这部分属于单位要承担的。【回答】
现在让我们补交单位所欠部分,是不是不合理?【提问】
不合理,应该由单位承担【回答】
好的,谢谢【提问】

3. 企业破产欠缴养老保险金的问题

按2001年12月22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养老保险费核销政策: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账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通知》还提出,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账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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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欠缴养老保险金的问题

4. 破产企业欠缴职工养老保险怎么办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破产拖欠职工养老保险金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或对其拖欠养老保险的情况进行起诉,根据法律规定,职工的社保和工资是在进行破产清算时优先清偿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倒闭后,企业拖欠的养老保险拥有优先受偿权,企业经过破产清算后的资产,应当首先补缴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破产受理前的社保作为破产债权由清算组清算。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属于优先清偿的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 企业破产清算了,欠缴的养老保险还缴滞纳金吗

欠缴的养老保险需要缴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以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足额缴纳。未按时足额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加收利息和滞纳金。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责令缴纳仍未缴纳的,将依法强制征收,并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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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了,欠缴的养老保险还缴滞纳金吗

6. 企业破产清算了,欠缴的养老保险还缴滞纳金吗

如果公司破产清算不够支付员工赔偿,可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法院进行破产清算时优先支付员工赔付。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摘要】
企业破产清算了,欠缴的养老保险还缴滞纳金吗【提问】
需要【回答】
破产企业在社保缴纳上有什么优惠政策【提问】
企业破产后社保费用是没有两年减免的,破产企业拖欠的社保费用由公司的破产财产进行清偿。【回答】
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社保费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该由谁来承担这个债务【提问】
如果公司破产清算不够支付员工赔偿,可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法院进行破产清算时优先支付员工赔付。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回答】

7. 企业破产前欠缴纳养老保险多年,如何处理

按2001年12月22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养老保险费核销政策: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账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通知》还提出,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账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国有企业破产前欠缴的养老保险有核销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是不是我现在把个人欠费补缴了就给我出具有关的证明(因为按国家政策,核销部分是不用我个人来缴费的,而且社保部门有义务给我出具相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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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前欠缴纳养老保险多年,如何处理

8. 企业拖欠养老保险金,又不给补缴怎么办

及时咨询当地主管部门。及时补交,国家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有明文规定,但各地执行略有差异。参照;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缴范围和条件(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三)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二、补缴基数和比例(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三、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四、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一)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三)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以上年龄计算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五、审核程序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按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此进行审核备案。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六、其它问题(一)以个人身份补缴、有过工作经历、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且能够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二)按本通知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6号)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其原待遇。(三)各市自行出台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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