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关工作

2024-05-09 07:01

1. 发改委: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关工作

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加强部门协调,落实申报条件。加强与证监、行业管理、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国资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尽可能压缩项目准备周期。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重点围绕项目手续完善、产权证书办理、土地使用、PPP和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国有资产转让等,协调有关方面对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予以支持,加快无异议函等相关手续办理,落实各项发行条件。及时沟通反映,加快申报进度。
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21〕1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按照“十四五”规划《纲要》及实施机制明确的分工安排,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有关工作,推动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解读,调动参与积极性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和政策解读,介绍基础设施REITs在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防范和化解隐性债务风险、提高企业再投资能力、提升基础设施运营效率、促进投资良性循环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企业拿出优质资产参与试点,促进企业实现轻资产运营。适时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原始权益人和金融机构等开展业务培训,普及相关政策规定,讲解操作规则,提升业务水平。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成功案例,不断提高各方面参与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积极性。
二、摸清项目底数,分类辅导服务
根据本地区基础设施现状、项目自身条件和前期准备情况等,认真梳理意向项目和储备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做好分类储备。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要坚持统计监测和协调服务的功能定位,做到项目“愿入尽入、应入尽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项目入库。及时对项目进行分类辅导,加强项目谋划、储备、申报等全过程服务,推动做好发行准备工作。
三、安排专人对接,做好服务工作
完善项目推进工作机制,对每一个储备项目,都要明确专人对接,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快项目进度。项目负责人员要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等加强沟通,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存在问题,全力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各地发展改革委每月要进行一次项目调度,动态掌握项目进展,有针对性地开展辅导工作,为项目顺利申报发行打好基础。
四、加强部门协调,落实申报条件
加强与证监、行业管理、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国资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尽可能压缩项目准备周期。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重点围绕项目手续完善、产权证书办理、土地使用、PPP和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国有资产转让等,协调有关方面对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予以支持,加快无异议函等相关手续办理,落实各项发行条件。
五、及时沟通反映,加快申报进度
对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与我委投资司沟通联系,反映项目情况和问题,协商确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在严格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向我委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对各类申报项目,没有名额限制、地域区别,只要符合条件、质量过硬即可申报推荐。对中央企业跨地区项目,要及时受理涉及本地区资产的相关材料,出具专项意见。
六、用好回收资金,形成良性循环
对已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项目,要加强回收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定期调度回收资金是否及时使用、是否投入到原始权益人承诺的新项目建设,以及使用方式是否为资本金注入等情况,督导项目原始权益人切实履行承诺。对回收资金拟投入的新项目,协调加快前期工作和开工建设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对原始权益人未按承诺将回收资金投入到相关项目的,要加强督促落实,要求整改,并及时向我委投资司反映有关情况。
七、鼓励先进典型,形成示范引领
鼓励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支持本地区企业积极参与基础设施REITs试点。对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企业,研究在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总结先进企业典型经验做法,鼓励相关企业学习借鉴,加强基础设施资产优化整合,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年12月29日
(文章来源:财联社)

发改委: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关工作

2. 发改委:建立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全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库的通知。
其中通知提到,要做好入库项目梳理和报送工作,各地抓紧梳理汇总本地区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纳入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并于3月5日前将首批入库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并于每月5日前更新并报送截至上月末的项目信息。
此外通知提及,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社会关注度高、示范性强,切实加强项目储备管理,选准选好试点项目,对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平稳顺利开展十分重要。为切实保障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统一标准和规则,设立覆盖试点各区域、各行业的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并作为全国盘活存量项目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 证监会、发改委:推进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工作

《通知》内容涉及:充分认识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重要意义、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基本原则、基础设施REITs 试点项目要求、四、基础设施REITs 试点工作安排等四个方面内容。
观点地产网讯: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通知》内容涉及:充分认识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重要意义、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基本原则、基础设施REITs 试点项目要求、四、基础设施REITs 试点工作安排等四个方面内容。
《通知》指出,基础设施REITs是国际通行的配置资产,具有流动性较高、收益相对稳定、安全性较强等特点,能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填补当前金融产品空白,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从短期看,基础设施REITs有利于广泛筹集项目资本金,降低债务风险,是稳投资、补短板的有效政策工具;长期看有利于完善储蓄转化投资机制,降低实体经济杠杆,推动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化、规范化健康发展。
在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基本原则方面,《通知》明确,基础设施REITs试点需符合国家政策,聚焦优质资产。遵循市场原则,坚持权益导向。创新规范并举,提升运营能力。规则先行,稳妥开展试点。强化机构主体责任,推动归位尽责。完善相关政策,有效防控风险。
在基础设施REITs 试点项目要求上,《通知》指出,在区域上,优先支持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长江三角洲等重点区域,支持国家级新区、有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试点。
在行业上,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危废处理等污染治理项目。鼓励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等开展试点。
同时,《通知》在项目上也有作出明确要求。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项目权属清晰,已按规定履行项目投资管理,以及规划、环评和用地等相关手续,已通过竣工验收。PPP项目应依法依规履行政府和社会资本管理相关规定,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为主,未出现重大问题和合同纠纷。
二是、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及市场化运营能力,已产生持续、稳定的收益及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较好的增长潜力。
三是、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及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还应当具有丰富的运营管理能力。
四是、加强融资用途管理。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通过转让基础设施取得资金的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重点支持补短板项目,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在基础设施REITs 试点工作安排上,《通知》指出,试点初期,由符合条件的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依法依规设立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通过购买同一实际控制人所属的管理人设立发行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完成对标的基础设施的收购,开展基础设施REITs业务。
同时,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符合《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证监会、发改委:推进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工作

4. 证监会、发改委:推进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工作

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通知》内容涉及:充分认识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重要意义、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基本原则、基础设施REITs 试点项目要求、四、基础设施REITs 试点工作安排等四个方面内容。
《通知》指出,基础设施REITs是国际通行的配置资产,具有流动性较高、收益相对稳定、安全性较强等特点,能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填补当前金融产品空白,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从短期看,基础设施REITs有利于广泛筹集项目资本金,降低债务风险,是稳投资、补短板的有效政策工具;长期看有利于完善储蓄转化投资机制,降低实体经济杠杆,推动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化、规范化健康发展。
在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基本原则方面,《通知》明确,基础设施REITs试点需符合国家政策,聚焦优质资产。遵循市场原则,坚持权益导向。创新规范并举,提升运营能力。规则先行,稳妥开展试点。强化机构主体责任,推动归位尽责。完善相关政策,有效防控风险。
在基础设施REITs 试点项目要求上,《通知》指出,在区域上,优先支持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长江三角洲等重点区域,支持国家级新区、有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试点。
在行业上,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危废处理等污染治理项目。鼓励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等开展试点。
同时,《通知》在项目上也有作出明确要求。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项目权属清晰,已按规定履行项目投资管理,以及规划、环评和用地等相关手续,已通过竣工验收。PPP项目应依法依规履行政府和社会资本管理相关规定,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为主,未出现重大问题和合同纠纷。
二是、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及市场化运营能力,已产生持续、稳定的收益及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较好的增长潜力。
三是、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及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还应当具有丰富的运营管理能力。
四是、加强融资用途管理。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通过转让基础设施取得资金的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重点支持补短板项目,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在基础设施REITs 试点工作安排上,《通知》指出,试点初期,由符合条件的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依法依规设立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通过购买同一实际控制人所属的管理人设立发行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完成对标的基础设施的收购,开展基础设施REITs业务。
同时,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符合《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 发改委:加快推进基础设施REITs 试点项目“愿入尽入、应入尽入”

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关工作的通知。
观点新媒体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称、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有关工作,推动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各地要进一步介绍基础设施REITs在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防范和化解隐性债务风险、提高企业再投资能力、提升基础设施运营效率、促进投资良性循环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企业拿出优质资产参与试点。
此外,《通知》指出根据地区基础设施现状、项目自身条件和前期准备情况等,认真梳理意向项目和储备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做好分类储备。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要坚持统计监测和协调服务的功能定位,做到项目“愿入尽入、应入尽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项目入库。及时对项目进行分类辅导,加强项目谋划、储备、申报等全过程服务,推动做好发行准备工作。
另悉,《通知》提出对每一个储备项目,都要明确专人对接,各地发展改革委每月要进行一次项目调度,动态掌握项目进展;尽可能压缩项目准备周期,协调有关方面对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予以支持,加快无异议函等相关手续办理,落实各项发行条件。
据了解,对已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项目,要加强回收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定期调度回收资金是否及时使用、是否投入到原始权益人承诺的新项目建设,以及使用方式是否为资本金注入等情况,督导项目原始权益人切实履行承诺;支持本地区企业积极参与基础设施REITs试点。对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企业,研究在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发改委:加快推进基础设施REITs 试点项目“愿入尽入、应入尽入”

6. 发改委:做好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申报

8月3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就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做出要求。
此次《通知》提出,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鼓励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试点,主要包括仓储物流项目;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等。此外鼓励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特色产业园等开展试点。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在行业上聚焦在基础设施等领域,并体现了防止“地产化”的态度。《通知》第六条指出,酒店、商场、写字楼、公寓、住宅等房地产项目不属于试点范围。
《通知》与此前的40号文和征求意见稿相比,进一步细分了行业要求,规定了现金流、净现金分派率的底线要求,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建设。
《通知》明确试点项目满足基本条件。其中包括: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现金流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分散,投资回报良好,近3年内总体保持盈利或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预计未来3年净现金流分派率(预计年度可分配现金流/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4%。

7. 发改委:做好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申报

观点地产网讯:8月3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就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做出要求。
此次《通知》提出,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鼓励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试点,主要包括仓储物流项目;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等。此外鼓励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特色产业园等开展试点。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在行业上聚焦在基础设施等领域,并体现了防止“地产化”的态度。《通知》第六条指出,酒店、商场、写字楼、公寓、住宅等房地产项目不属于试点范围。
《通知》与此前的40号文和征求意见稿相比,进一步细分了行业要求,规定了现金流、净现金分派率的底线要求,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建设。
《通知》明确试点项目满足基本条件。其中包括: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现金流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分散,投资回报良好,近3年内总体保持盈利或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预计未来3年净现金流分派率(预计年度可分配现金流/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4%。

发改委:做好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申报

8. 基础设施REITs打开新基建投资新模式

证监会、发改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证监会还就《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简称《指引》)公开征求意见,开启公募REITs的“破冰”之旅。此次改革是落实“六保”宏观调控的现实需求,更是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一方面,立足当前,盘活存量基础设施资产,可帮助地方政府实现再融资,促进基础设施产业升级和新基建更快更好投资;另一方面,放眼长远,此举为基础资产投资人提供全新退出渠道,形成新的社会融资方式,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REITs试点开启基础资产“IPO”
国内围绕不动产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正在不断成熟。基础设施类REITs试点相对于市场上已有的类似产品有重大突破,其实质是针对基础资产的“首次公开发行”(IPO)。
基础设施支持证券的性质从类固收转向权益类。与之前不动产相关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强调债权属性不同,公募REITs的基础设施支持证券要求基础资产“真实出售”。同时,公募REITs的收益方式也是权益类的。类REITs等项目的收益方式往往是固定的利息、费用、门票、租金等,收益分配期限较短。公募REITs的基础设施支持证券的收益类别更加丰富,包含了“分红+资产增值收益”,其中“分红”收益来源于基础资产运营的当期收入,“资产增值收益”来源于REITs基金处置基础资产的资本利得。
基础资产聚焦于基础设施补短板和新基建,开辟公募融资新模式。《通知》《指引》明确了基础设施类REITs聚焦的两类主体:第一类是仓储物流、收费公路等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第二类是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等前期固定资产投资大的基础设施。
将运营管理责任明确给基金管理人,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我国的公募REITs采用契约制结构,三组资产对应三类管理人——基础资产运营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公募基金管理人。由于交易链条较长,为降低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人之间的代理成本,提高投资运营效率,《指引》明确基础设施基金管理人同时负担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管理,统一负责REITs资金端的风险管理和资产端的运营管理。
通过“公募基金+ABS”的交易结构实现与现有制度成本最小化衔接。根据《指引》要求,“公募基金+ABS”对现行交易结构改动最小,也不必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制度成本最低。
新基建是理想标的
从金融行业看,基础设施REITs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投融资渠道,丰富投资产品选择;从实体经济看,基础设施REITs有利于拓宽基础设施的融资渠道,更好满足新基建的融资需求。
数字化红利赋能,持续提升新基建项目的“隐藏收益率”。与上市公司估值计算体系多采用PB等方式估值不同,REITs多采用绝对估值(净资产价值NAV)和相对估值(营运资金乘数P/FFO)方式,重视基础资产运营价值。数字科技具有外溢性,新基建项目规模越大,成本越低,且在运营上具有平台属性和网络效应,因此数字化发展赋予了新基建项目极高的“隐藏收益率”。
新基建的建设经营与基础设施REITs的交易设计相互契合。首先,新基建项目的产权明晰,采取市场化运营,具有较好的收益水平,不依赖财政补贴等非经常性收入,现金流收入分散、持续且稳定。其次,新基建类REITs是“轻资产、重管理”,新基建的经营管理和REITs项目运营理念一致,都是实现企业轻资产转型。此外,新基建能够承载更大量的REITs项目需求,在政策鼓励下,新基建项目供给会不断扩大,同时相对客观的投资回报率使市场对于新基建的需求持续旺盛。
加快完善相关制度规范
为了更好释放基础设施类REITs投融资效率,还需要在基础资产准入标准、运营管理方要求、适用法律规范等方面做进一步优化。
根据新基建行业特点,可适当放宽基础资产经营期限要求。新基建类的基础设施REITs需要重点考虑:新基建回收资金再投入的周转率与新基建新增需求之间的匹配程度。虽然仓储物流、电信基建服务及数据中心的前期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但是这类基础设施可以在短时间(快则3年之内)内进入成熟期。一旦进入稳定运营期之后,新的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又会接踵而至。
明确现金流收入标准,以穿透方式核查收入分散性。新基建类的基础设施REITs需要考虑:新基建项目付费方的分散程度是否可以帮助抵御单一风险。新基建具有平台特性,存在着直接付费方和底层成本承担者不一致的情况。例如一些物流仓储基础设施的直接付费方不够分散,但是最终使用者分散,其所辐射的区域及业务广泛,在实质上具备抵御单一风险的能力。
放宽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的标准,鼓励吸引更多人才聚拢助力。新基建类的基础设施REITs需要考虑:新基建项目运营方的实际专业能力与项目是否匹配。对于专业机构过严的要求将会限制一批专门进行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的、从原集团分拆的第三方管理机构的参与,较难满足具备5年以上管理经验的要求。
加快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出台操作细则。新基建类的基础设施REITs需要考虑:制度规定与交易活力之间的互动。一是要破除法律制度障碍,减少交易链条,降低交易成本。二是要促进管理人激励,明确管理人两类角色,降低管理风险。三是要改善税收机制,提升REITs项目收益率。四是要明确国资REITs细则,关注国资在估值和税收等方面的特殊性,降低政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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