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的索赔依据

2024-05-03 06:18

1. 虚假陈述的索赔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修正);2、《最高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明传[2001]43号)

虚假陈述的索赔依据

2. 虚假陈述的索赔方式

为了方便虚假陈述受损股民维权索赔,综合考虑诉讼索赔法院及受损股民居住地远近情况等因素,有如下委托方式,仅供广大受损股民朋友参考。委托方式一:直接到律所办理委托。可当天办理相关诉讼委托手续,并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委托方式二:邮寄办理委托。如不便来律所,可通过邮寄办理相关诉讼委托手续。委托方式三:律师前往办理委托。如果股民人数众多,可邀请律师前往股民所在地办理委托手续。以上三种委托方式,股民朋友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由选择。但股民朋友在委托之前,一定要提前联系律师,并就相关诉讼材料的准备进行沟通。

3. 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庭审时作虚假陈述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民事案件的,是属于妨害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4. 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如下:1、民事赔偿责任:投资人,如股东、公司等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相应的利息损失;2、行政责任:证券服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对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罚款;3、刑事责任:在证券交易活动做虚假陈述的处判刑、罚款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体要件。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2、客观要件。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3、主体要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或者是个人;4、主观要件。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6. 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1、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人,如股东、公司等,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2、行政责任。
(1)证券服务机构,如券商做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对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罚款。
(2)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
3、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活动做虚假陈述的,容易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或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经查处属实的,就要受到刑罚的处罚,如坐牢、罚款等。

7. 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虚假陈述: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其他。虚假陈述的后果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8. 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庭审时作虚假陈述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民事案件的,是属于妨害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祥毁、胁迫乎镇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谨顷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