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和目标有哪些?

2024-05-06 09:15

1. 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和目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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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是以制度形式保证基金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最终实现最大限度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监管目标。   高顿网校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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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和目标有哪些?

2. 信息披露时,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有哪些?

信息披露时,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
出让方、产权标的、受托委员的名称;标的企业注册地、所属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标的企业前五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特别关注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及相关批准情况;标的企业近两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核准或备案情况;产权标的企业在评估基准日之后的资产调整情况;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

3. 管理人应采取以信息披露措施有哪些?

管理人应采取以信息披露措施的情况:
1、根据《披露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同时要符合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其中基金合同对披露的要求不能低于协会的规定。因此管理人应该重新审视基金合同,如果基金合同中关于披露的要求低于协会的规定,那么该基金合同很可能被协会质疑。
2、根据《披露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 基金合同;(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 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该条款对于基金的募集会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该条款明确约定了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在实践中很多基金管理人为了节约成本在募集基金阶段并未起草招募说明书。事实上招募说明书对于GP而言有极其重要的保护作用。其次,该条款明确“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属于必须披露的信息。投资团队的跟投、LP的跟投权、关联方的跟投权以及第三方的跟投权等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都必须向投资者披露。这点在基金设立以及募集的时候尤为重要。
3、根据《披露办法》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二)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四)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六)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七)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 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披露办法》第十五条,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协会首次明确了基金合同中披露义务的必备条款。根据《披露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基金合同约定信息披露事项的,基金备案过程中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
5、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这意味着金融行业一样受到《新消法》的监管。如果未符合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披露,尤其是违反《披露办法》第四条,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时候,除了《披露办法》中自律措施,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面对更为复杂的《新消法》下的不利后果。

管理人应采取以信息披露措施有哪些?

4. 关于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

1.中期报告。上市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内容包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在每会计年度结束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公司概况,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指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件后,立即将该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说明事件的实质,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信息披露文件。
4.重大事件。假定所有的投资者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越多的信息披露对其越为有利;而发行人处于负担披露义务的地位,其所需披露的信息越多,其负担的义务就越重,投资者总是要求尽量多的信息,而发行人总是力图披露尽量少的信息;当遭遇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时,“重大性”标准便起到了衡平两者间利益关系的作用。合理的“重大性”标准,应该即使投资者获得了必要的信息,又使发行人只承担合理的披露义务,不至于因披露义务的过于沉重而影响其发展,这样才有既有利于投资者,又有利于发行人,更有利于证券市场,起到“三赢”的效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七十九条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第八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5. 关于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

法律分析:1.中期报告。上市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内容包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2.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在每会计年度结束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公司概况,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3.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指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件后,立即将该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说明事件的实质,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信息披露文件。4.重大事件。假定所有的投资者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越多的信息披露对其越为有利;而发行人处于负担披露义务的地位,其所需披露的信息越多,其负担的义务就越重,投资者总是要求尽量多的信息,而发行人总是力图披露尽量少的信息;当遭遇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时,“重大性”标准便起到了衡平两者间利益关系的作用。合理的“重大性”标准,应该即使投资者获得了必要的信息,又使发行人只承担合理的披露义务,不至于因披露义务的过于沉重而影响其发展,这样才有既有利于投资者,又有利于发行人,更有利于证券市场,起到“三赢”的效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第七十九条 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第八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八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关于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

6. 关于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

法律分析:信息披露制度亦称“信息公开制度”。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和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公开或公布其有关信息和资料的规定。可分为发行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和流通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前者是指以申领填报 “有价证券申报书”的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证券发行者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后者是指以填报 “有价证券报告书” 的形式公布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及某些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制度在各国的证券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实行信息披露,可以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发展趋势,从而有利于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引导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 有利于社会公众依据所获得的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 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广大股东及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7.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有哪些

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体现在对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两方面。
1、在披露内容上
要求遵循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披露原则
2、在披露形式上
要求遵循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和易得性原则。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有哪些

8. 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要因素有7个:
(1)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及其审计质量对企业能否披露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有重要作用 :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发现内部控制缺陷的可能性更大,而且聘请专业胜任能力或实力较强的会计师事务所,更容易发现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由于准租收入、声誉溢价、经济依赖性和执业能力优势等原因,事务所规模越大,及时发现并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可能性越高。
(2)企业成长速度
内部控制体系需要与企业的发展规模相适应。企业的成长速度越快,原来的内部控制体系越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重新建立与其发展程度相匹配的内部控制体系就需要更多的时间和资源投入 。而且,随着企业成长,信息技术和各项工作流程都需要与内部控制体系相辅相成,对内部控制后续完善的程度高。因此,发展速度越快的企业,越无法及时完善原来的内部控制体系,越不容易发现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
(3)外部融资需求
Ashbaugh-Skaife 等的研究指出,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将导致较高的权益资本成本;同时,Costello和Wittenberg-Moerman指出,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也将面临较高的债务资本成本。基于此,对于短期内有较大外部融资需求的企业来说,其更有动机和理由去隐瞒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以降低外部融资成本。
(4)财务困境
处于财务困境的企业可能无暇顾及对内部控制的测试和完善,投入到内部控制测试中的资金也并不充分,因而可能很难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
Lys和Watts的研究表明,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更有误导投资者的动机,对外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可能性更小。同时,发生亏损的企业产生财务诉讼的可能性更大,如果隐瞒不对外披露缺陷,一旦发生诉讼,注册会计师将承担名誉受损的风险。因此,迫于注册会计师的压力,企业更有可能披露缺陷。
(5)管理层变更
基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和委托代理理论,新上任的管理层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减轻委托代理责任,有动机将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充分的披露,以将此缺陷归谬于上届管理人员,划清与自身的界限。
(6)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
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可以反映一个企业受到股东监管的程度。机构持股比例越高的企业,受到外部股东监管的程度越大,管理层隐瞒缺陷的可能性越小,对外披露企业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的可能性越大。
(7)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
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委托人往往会采取一系列的激励方式,以激励代理人为自己提供更好的服务,股权激励制度便是减轻委托代理问题的激励方式之一。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越高,越能从企业所有者的角度进行经营决策、分享利润、共担风险,从而使其尽心尽力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故发现内部控制缺陷的可能性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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