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转让固定资产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2024-05-14 16:40

1. 为什么转让固定资产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这里面的税前扣除,是指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道理很简单,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属于正常的企业行为,这种费用当然要从收入中减除,正确计算企业利润
企业所得税是就企业利润征收的税种
只有那些非企业正常行为的,比如捐赠,
以及国家提倡节约,防止腐败的费用,比如业务招待费等
这种特殊的费用才会不允许扣除或限制税前扣除。

为什么转让固定资产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2. 固定资产的转让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3. 固定资产的转让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固定资产的转让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 企业所得税是怎样规定固定资产转让确认收入时点的

企业所得税核算中财产转让收入的确定
   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其各
类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
收入。
(一)固定资产转让收入的确认
固定资产转让收入,是指企业对那些不适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出售或有偿
转让的收入。固定资产转让收入的确认,应于企业将固定资产卖出,同时收讫价款或
者取得了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某企业出售不适用的设备一台,帐面原值30,000元,已提折旧2,0
00元,收回价款32,000元,存入银行,其会计分录为:
1.出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帐户: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000
累计折旧 2,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价款。
借:银行存款 32,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2,000
3.结转固定资产净收益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0
由上例可以看出,企业固定资产的转让收入,从财务会计处理上讲,是指企业转
让固定资产的净收入,即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固定资产原值及已提取的折旧
后的余额,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计入企业的损益。这与旧制度中企业出售固定资产
不同。旧制度中,企业出售固定资产直接转入“专用基金”科目,不计入企业损益。
这种处理方法不能综合反映固定资产转让中发生的支出和收入及转让后的净损益。
上例处理形式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处理形式也不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
转让收入作为收入处理,转让支出作为收入的扣除项目。但考虑到企业所得税与财务
会计的衔接,在所得税申报表上仍采取与财务会计一致的形式。

5. 企业出售固定资产的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问:企业因转产,处理原固定资产
,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
,逾期不得扣除
。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之规定,企业的财产损失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对于依法应当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则必须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
,否则即不能在税前扣除。但是,并非企业发生的所有财产损失,均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税前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文件第七条的明文规定,对应当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情形作了明确的列举式规定,除该条明确列举之外的其他情形财产损失,均无须经税务机关审批。而固定资产对外销售产生的处置损失,不属于前述条款明确列举之应予审批的情况,故,该损失可以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无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获批准。
  当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文件第十五条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之规定,对于前述固定资产处置损失,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文件第五十一条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的财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区分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对纳税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之规定,企业将遭受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企业出售固定资产的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6. 财产转让所得扣除的合理费用

法律分析: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7. 财产转让所得中可扣除的费用有

财产转让所得中可扣除的费用有:(1)财产原值;(2)合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财产转让所得合理费用包括哪些税费1、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2、特殊规定如下:(1)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财产转让所得中允许扣除的财产原值是指哪些1、有价证券:其原值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2、转让债权:一般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以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计算公式如下:一次卖出的该类的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购进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pide;购进该种类债券总数量×一次卖出某一种债券数量+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每次卖出债券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该次卖出该类债券收入-该次卖出该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20%;3、建筑物:其原值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4、土地使用权:其原值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5、机器设备、车船:其原值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6、其他财产:其原值参照以上方法确定。如果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中可扣除的费用有

8. 企业购入已使用固定资产如何税前扣除?

您好:
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凭合法凭证,并按以下年限计算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以下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一、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出售方能够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包括发票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按税法规定该项资产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 
二、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虽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但企业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了评估,且评估报告中列明了该项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若该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可选择按照资产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金额或者按照税法规定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上述方法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改变
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三、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也不能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评估报告的,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四、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也不能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评估报告的,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其中,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的,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接受投资、受赠的固定资产按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