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

2024-05-03 23:44

1.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第四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包括:
  (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
  (二)农业和农村;
  (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四)重大科技进步;
  (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分专项制定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预定目标、实施周期、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贴息标准,作为各专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
  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均应当公开。第七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第二章 申报和审核第八条 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第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第十一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符合有关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项目已经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第三章 批复和下达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视具体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审。
  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

2.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的介绍

2013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公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项目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6章31条,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1号令)予以废止。

3.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的《办法》全文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1号令)同时废止。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的《办法》全文

4.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财政部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附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5.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严把预算下达审核关。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一)投资计划不符合国务院确定的投资补助安排原则和重点;(二)项目已申请其他投资补助的;(三)项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四)需要地方财政部门财力配套,地方财政部门未出具意见的;(五)需要地方财政部门承诺有关事项,地方财政部门没有承诺的;(六)项目建成后,需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运营经费而同级财政部门没有出具意见的;(七)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八)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和评审机构发现项目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九)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八条 投资补助项目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调整预算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中央对地方项目投资补助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管理

6.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投资补助适用范围

第三条 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四条 投资补助根据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需要和国家确定的重点进行安排。对具体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第五条 投资补助可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次安排。

7.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第四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便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第七条 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批复并下达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第二章 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第八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第九条 按照规定应当报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以在项目经审批或者核准后,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由地方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或者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的,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重点说明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一)实行审批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复文件;

  (三)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意见。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当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8.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3年6月15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1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