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与产品质量纠纷区别

2024-05-10 01:18

1. 买卖合同纠纷与产品质量纠纷区别

买卖合同纠纷与产品质量纠纷区别一般来说有三种,一是标的物质量标准的问题,二是交货时间的确定,三是卖方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的原因可能有多种,一般来说不可抗力因素是不会追究法律责任的。除此之外由于卖方自身原因导致违约时须承担法律的否定性后果。
一、产品质量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1.协商
协商是指由被害人和侵害人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商量解决,通常当事人之间要达成书面协议和口头协议。
2.调解
调解是指企业主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居中调解,依照法律规定合理解决纠纷,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仲裁
仲裁是指经济仲裁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凡是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都可以申请仲裁。
4.诉讼
诉讼是指通过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解决产品质量纠纷。如当事人各方不愿协商、调解和仲裁,或者仲裁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签订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有些公司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会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买卖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2、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有些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3、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
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或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数额或计算方法,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增加赔偿实际损失的举证难度。
4、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直接约定有难度,也可以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各自经营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5、注意用词严谨
例如合同中常见的约定:“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是一方只签字没有盖章,在法院对方就可能会提出由于合同只签字没有盖章,因此合同还未生效的主张。因此此处应当约定:“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后生效。”
6、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背景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
7、合同条款必须对等性
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

买卖合同纠纷与产品质量纠纷区别

2. 买卖合同纠纷与产品质量问题有关系吗

当然有关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争议十分突出,焦点往往集中在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由此引起拒付货款或要求索赔,当原告方请求对方给付货款起诉的,被告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抗辩,调解难度高,审理难度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被告关于质量问题的举证不够规范,不足以认定质量问题,原告又不可能予以认可,导致法院无法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买方为了证明提出的货物质量异议,会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但是货物质量鉴定程序往往不会轻易启动,只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且在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内,初步证明存在某些方面质量问题的事实,同时鉴定是解决当事人双方讼争的必要证据,法院才会考虑启动鉴定程序。因此,为了更好的应对买卖合同纠纷中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抗辩,同时发挥法院司法的能动性,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尖锐矛盾,做到案结事了;进一步推动事人相互信任、坦诚相待、不相欺诈,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更好的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企业信用,保障企业健康良好发展。建议经营者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时努力做到:1、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2、及时检验质量,注意保留样品,并在合法期限向对方提出;3、在协商无果情况下,及时收集产品质量问题的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什么是产品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什么是产品责任纠纷

4. 什么是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分析:
产品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存在内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产品责任不是合同责任,也不等同于产品质量责任,而是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产品生产者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被侵权人请求损途径和先害赔偿的行赔偿人追偿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5. 买卖合同中涉及产品质量纠纷怎么解决

1、协商
被害人和侵害人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商量解决,通常当事人之间要达成书面协议和口头协议。
2、调解
企业主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居中调解,依照法律规定合理解决纠纷,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仲裁
经济仲裁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凡是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都可以申请仲裁。
4、诉讼
通过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解决产品质量纠纷。通过诉讼解决产品质量纠纷是各国通用做法。诉讼解决产品质量纠纷最具权威性。如当事人各方不愿协商、调解和仲裁,或者仲裁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劳动合同争议怎么解决?
1、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因合同发生的争议。
2、企业调解
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
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劳动仲裁
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都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的。
(二)仲裁是由中立的第三者出面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这个中立的第三者不是法院,一般是特定的仲裁机构。各仲裁机构一般都提供各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这些仲裁员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可是,仲裁机构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仲裁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么严格,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当事人纠纷的迅速解决。而程序的简化和裁决的快速,又大大地降低了解决争议的成本。
(五)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并且各国有关的仲裁法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4、法院起诉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受理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买卖合同中涉及产品质量纠纷怎么解决

6. 产品责任纠纷的定义

产品责任纠纷,是指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他人陷入危险或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责任引起的纠纷。
这里的他人,可能是产品的消费者、产品的使用者,或者是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主体,可能是生产者,可能是销售者,还可能是运输者、仓储者等。
一、被侵权人因产品缺陷受损害可向谁索赔
被侵权人因产品缺陷受损害可向产品生产者或者产品销售者索赔。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产品因销售者的过错而出现缺陷,生产者有权在赔偿后向销售者追偿。如果产品因运输商、仓储商等第三方的过错而出现缺陷,对他人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有权在赔偿后向第三方追偿。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权、消除障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消费者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维权?
(一)违约
消费者因骑行共享单车而因质量问题导致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向单车平台提起违约或者侵权的诉讼。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二)因质量问题提出赔偿
消费者再向平台追究违约之责后也依然可以追究质量问题导致的身体损害赔偿之责任。消费者只需要举证是因为单车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即可。
三、发生漏电伤人事件谁担责
发生漏电伤人事件,厂家、电力公司、安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7. 产品责任纠纷的概念

产品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存在内在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危险的,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在实践中,产品责任包括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和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四种类型。
一、产品缺陷的分类有哪些
(一)设计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例如结构设置不合理等;
(二)制造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没有完善的控制和检验手段,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的因素;
(三)指示上的缺陷,就是指在产品的警示说明上或在产品的使用指示标志上未能清楚的告知使用人应当注意的使用方法,以及应当引起警惕的注意事项;或者产品使用了不真实、不适当的甚至是虚假的说明,致使使用人遭受损害。
缺陷产品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或他人人身伤害或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认为,生产者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
二、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可以要求谁赔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索赔的对象上,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后,受害人既可以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即受害人在时索赔时有选择权。
被索赔一方(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先行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损害的结果,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在先行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反之,如果损害的结果,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在先行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产品责任纠纷的概念

8.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纠纷的区别

1、概念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引起产品质量责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一是违反默示担保义务,二是违反明示担保义务,三是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责任仅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包含产品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
2、责任主体不同
(1)、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61条规定的产品运输者、保管者、仓储者。
(2)、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仅限于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
3、责任的形式不同
(1)、产品质量责任形式包括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
(2)、产品责任的形式主要为赔偿损失。
4、赔偿范围不同
(1)、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消费者因此而产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2)、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不包括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应由消费者另行向责任人主张产品质量责任。
另外,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而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则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5、免责事由不同
(1)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对生产者的免责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2)、而产品质量责任免责事由不同,如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
6、责任性质和范围不同
(1)、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产品侵权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可以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责任,又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综合责任。
(2)、产品责任仅指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7、归责原则不同
(1)、产品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2)、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因人而异,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而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的一种)。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严格责任并非绝对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推定销售者对此有过错,并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向生产者追偿。
8、举证责任不同
(1)、产品责任的受侵害人,不需证明加害人的过错,生产者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受侵害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
(2)、产品质量责任则不同,如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