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2016修正)

2024-05-04 13:48

1. 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才市场秩序,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保障人才、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择业应聘、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中介服务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才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实现与其他要素市场的贯通,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财政、价格、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监督管理和扶持引导工作。第五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实行人才自主择业,单位自主用人。第二章 人才择业第六条 人才可以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合法方式自主择业。择业的人才应当向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履历和身份、学历、专业技术资格等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第七条 人才需要提前解除合同或者辞职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擅自离职,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和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第八条 人才从事业余兼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兼职期间不得侵害所在单位和兼职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由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出资引进的人才,如与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个人与用人单位订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培训后或者引进后的服务年限,按照每年递减培训费用或者引进费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收取补偿费。第十条 下列人才的流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一)正在承担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员和技术骨干;
  (二)由国家或者自治区统一选派,未满服务年限的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第三章 人才招聘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招聘人才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用人单位的正常招聘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组织的人才交流会、互联网等公共媒体以及其他合法的方式招聘人才。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时,应当出具审批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应当如实公布与招聘有关的单位状况、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条件以及待遇。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采取欺诈、不正当竞争等手段,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以证件作抵押等方式侵害应聘者的权益。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民族、地域、宗教信仰等理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聘用标准。
  用人单位引进境外人才,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聘本条例第十条限制流动的人才,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应聘者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第十七条 解除合同的人才离开原单位时,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应当及时为其办理有关人事关系以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金的划转手续,并按照规定转移人事档案,出具相关证明。第四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为用人单位和人才相互选择提供中介和相关社会化服务的组织。第十九条 在自治区内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条 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或者相关业务的,具体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自治区内设立合资(合作)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二)有三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相关业务知识的专职人员;
  (三)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与人才中介业务相符合的名称、章程;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2016修正)

2.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劳动者就业,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利,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区促进就业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区的促进就业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就业政策的落实。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统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教育、农牧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共同做好城乡人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定期公布调查结果。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农牧业富余劳动力转移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机制,制定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自治区制定、落实促进就业的产业、税费、财政、金融等政策,统筹城乡各类群体就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全方位扩大就业。第九条 自治区实施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重点培育、建设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大型骨干企业和重点开发区(园区),鼓励、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发展,支持发展家庭服务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自治区制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能力。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引进或者新建项目时,应当统筹考虑扩大就业,发挥投资和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应当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财政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三)按一定比例调剂用于促进就业的失业保险基金。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六)就业见习补贴;
  (七)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九)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十)其他支出。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费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按照规定给予税费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第十四条 自治区鼓励金融机构推进金融产品创新,改进服务,简化贷款手续,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促进就业的项目,提供高效便捷的信贷服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专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激励和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为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

3. 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才市场秩序,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保障人才、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择业应聘、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中介服务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才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实现与其他要素市场的贯通,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财政、价格、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监督管理和扶持引导工作。第五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实行人才自主择业,单位自主用人。第二章 人才择业第六条 人才可以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合法方式自主择业。择业的人才应当向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履历和身份、学历、专业技术资格等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第七条 人才需要提前解除合同或者辞职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擅自离职,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和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第八条 人才从事业余兼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兼职期间不得侵害所在单位和兼职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由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出资引进的人才,如与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个人与用人单位订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培训后或者引进后的服务年限,按照每年递减培训费用或者引进费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收取补偿费。第十条 下列人才的流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一)正在承担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员和技术骨干;

  (二)由国家或者自治区统一选派,未满服务年限的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第三章 人才招聘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招聘人才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用人单位的正常招聘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组织的人才交流会、互联网等公共媒体以及其他合法的方式招聘人才。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时,应当出具审批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应当如实公布与招聘有关的单位状况、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条件以及待遇。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采取欺诈、不正当竞争等手段,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以证件作抵押等方式侵害应聘者的权益。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民族、地域、宗教信仰等理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聘用标准。

  用人单位引进境外人才,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聘本条例第十条限制流动的人才,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应聘者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第十七条 解除合同的人才离开原单位时,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应当及时为其办理有关人事关系以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金的划转手续,并按照规定转移人事档案,出具相关证明。第四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为用人单位和人才相互选择提供中介和相关社会化服务的组织。第十九条 在自治区内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条 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或者相关业务的,具体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自治区内设立合资(合作)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

4. 内蒙古人才信息库

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上查询职称认定,操作步骤如下:
1、网上注册填报信息。为规范职称申报评审及推进电子证书工作,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首先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www.nmgrck.cn)中注册,填报个人基本信息,上传个人2寸近期免冠白底电子照片,方可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并完成线下填写申报工作。
2、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申报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见附件)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其中附件材料要按照要求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未装订成册的不予接收。不再要求学历认证、期刊查询和论文检索,不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在表格填报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需有附件材料佐证。
4、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完善诚信承诺机制,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须签署《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评审工作结束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并归档备案。
5.、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制度,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撤销并记入失信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所在单位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 内蒙古人才引进政策

呼和浩特市政府出台《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试行)》。该政策是我市历年来力度最大的人才政策,围绕各类人才最关心关注的现实问题,从安居保障、子女上学、配偶就业、父母生活补贴等方面,提供一揽子精准精细、贴心周到的服务,最大力度吸引各类人才来首府施展才华、创业发展。吸引集聚高层次人才,支持建立事业发展平台,支持企业引才育才,支持总部企业、上市企业发展,吸引大学生在呼就业创业,吸引家乡人才回呼创新创业,建立引进人才‘直通车’机制,提供全方位住房保障,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全方位服务,为驻呼机构及人才提供服务一、引进对象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有引进工作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3、一般本科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达拉特旗现在岗服务性岗位人员中符合报考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年龄放宽至35周岁(含),硕士研究生年龄放宽至40周岁(含)。年龄计算截止简章发布之日。二、人才引进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正规院校本科毕业;在当地工作稳定,缴纳社保有一定期限;符合各地对人才的相关规定。2、人才引进是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用人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在职劳动者,3、就业时间达到一定年限,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落户就业。三、人才引进的程序:1、专业技术人才引进流程2、与企业对接,确定专业技术人才需求。3、用人企业提交 需求报告 制定用人计划 发布用人信息 审查各企业人才需求报告,确定人才引 进计划,并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 视等多种形式发布用人信息。法律依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支持人才就业创业配套实施办法(试行)》《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科技创新领域配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一条 为大力营造尊重人才、服务人才、留住人才的社会氛围,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等人才在呼和浩特市就业创业,为其提供全方位服务,根据《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试行)》(呼党发〔2021〕1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租房补贴。对在市域内非公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毕业两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给予租房补贴,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按月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第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对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且符合人才认定条件的人员,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减免100%、50%、30%的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60个月)。第四条 购房补贴。对在市域内非公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毕业5年内首次在市域内购房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给予购房补贴,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贴。

内蒙古人才引进政策

6.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rst.nmg.gov.cn/。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订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规划、政策,推进人才战略实施,完善人才储备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  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rst.nmg.gov.cn/。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订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规划、政策,推进人才战略实施,完善人才储备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  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回答】

7. 内蒙古人才引进政策

太多了,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人才引进的范围,详细去官网寻找

人才引进范围
    第六条  引进的人才及团队应紧紧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能够主持或承担重大科研、工程实验等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且身体健康。下列人才引进适用本办法:
  (一)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二)第二类。
  1.进入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的有效候选人。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第一主研人员)。
  3.“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创造性成就和重大贡献、学术声望高的一级教授(资深教授),海外一流大学或科研机构知名终身教授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三)第三类。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主持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3.“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
  4.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
  5.“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6.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四)第四类。
  1.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2.“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3.“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青年长江学者”入选者,“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4.中国科学院入选者。
  5.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五)第五类。
  1.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博士、博士后经历,取得较高学术成就的。 
  2.具有国内一流高校与科研院所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突出学术成就的。
  3.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六)第六类。
  1.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得者。
  2.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
  3.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
  4.省部级选拔表彰的最高层次技能人才。
  5.具备绝技绝活的特殊技能人才及其他相当层次的技能人才。
  (七)第七类。
  1.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2.取得博士学位人员。
  3.取得海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一流大学重点学科全日制毕业硕士研究生。
  4.“双师型”高技能人才。
  5.国家级优秀文化艺术体育人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6.其他自治区急需紧缺人才。

内蒙古人才引进政策

8. 内蒙古的人才编制政策

你好,很高兴为您做解答。有关内蒙古人才引进工作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用人单位制定详细的引进工作方案,按照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考察体检、公示聘用等程序完成引进工作。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可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人进行接洽。
各地区政府,根据公务员法,可以进行实行招聘公务员制,从事政府职能部门的一些工作。也就是说,公务员是要通过考试合格。正式进入编制岗位。
希望我的回答给您带来帮助😄
【摘要】
内蒙古的人才编制政策【提问】
朋友您好我是冉趣人生。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我马上为你整理答案提供给您。希望你要耐心的等待一两分钟。😊【回答】
可以了吗?还想知道内蒙古的人才办公场所【提问】
你好,很高兴为您做解答。有关内蒙古人才引进工作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用人单位制定详细的引进工作方案,按照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考察体检、公示聘用等程序完成引进工作。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可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人进行接洽。
各地区政府,根据公务员法,可以进行实行招聘公务员制,从事政府职能部门的一些工作。也就是说,公务员是要通过考试合格。正式进入编制岗位。
希望我的回答给您带来帮助😄
【回答】
内蒙古人才办公场所有很多,比如公检法司,比如个县区的政府机关等等。当然也有相关的企业当中的人才,也是包括在内的呀。人才这个范畴太广阔了😊【回答】
就是地方政策为外来人才提供什么办公场所吗?十分感谢【提问】
这个当然要针对性的,被引进人才符合条件,当然要分配到各个事业单位当中去工作。😊【回答】
该有办公室的就应该在办公室办公。这个跟你印象想象当中的是一样的😊【回答】
好的,谢谢!【提问】
不用客气,祝您工作顺利😊【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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