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维修费用谁承担

2024-05-16 15:05

1. 小区维修费用谁承担

法律分析:全楼业主应分摊维修费用。一方面,楼顶属于全楼业主的共有财产,另一方面,全楼业主必须承担楼顶的维修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三)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小区维修费用谁承担

2. 物业费里包括小区道路维修

物业费里包括小区道路维修物业费包含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电梯维护和用电)。物业费包括: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公用水电的支出;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物业财产保险;清洁费;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等。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1)一级收费标准:1.00元/平方米;(2)二级收费标准:0.75元/平方米;(3)三级收费标准:0.50元/平方米;(4)四级收费标准:0.35元/平方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3. 出租屋所在小区路面坏了维修费由谁承担

1、小区路面从定位上来说是公共设施、公共部位,在需要维修的时候,首先要看它的保修期,如在保修期内,质量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2、如在保修期外,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没有明确期限规定的情况下,就要看甲乙双方的合或协议,来确定质量保修期,然后再决定如何来修理。
3、可以启动物业维修资金来处理。但需要100%业主缴纳,需要征得小区内2/3居民的同意,用了就没了

出租屋所在小区路面坏了维修费由谁承担

4. 小区公共区域维修费用谁承担

法律分析:公共设施被损害找不到责任人时,一般情况下按受益人原则分摊,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楼房外的公共设施的维修工程,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修管理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住宅楼内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住宅楼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5. 小区公共区域维修费用谁承担

公共设施被损害找不到责任人时,一般情况下按受益人原则分摊,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楼房外的公共设施的维修工程,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修管理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住宅楼内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住宅楼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一、买房有共享面积吗
买房有共享面积。是指整栋楼业主共同拥有的整栋楼公共部分的建筑面积,以及为整个建筑服务的公共房屋和管理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无论是多层、高层还是商品房都有共享。公摊面积越大,得房率越低,反之亦然。非公摊面积是:
1、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2、固定停车位或专用车库出租或出售;
3、建筑物外的公共休息设施或架空层。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原则是产权双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计算分摊。没有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以按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
二、楼道里有蚊子物业管吗
楼道里有蚊子需要看服务合同约定,只要物业履行了,就算蚊子再多也没错。小区楼道照明一般都是由业主分摊物业费主要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用于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小区公共区域维修费用谁承担

6. 请问小区路灯坏了维修费该谁负?

你好!

小区的路灯属于公共设施,维修费应该由物业公司负担。
以前物业公司收费都有明细项目的,如:绿化费、卫生费、垃圾外运费、大中小修理费、公共设施维修费等;各项目收费标准不一样。后来,这些收费项目统一合并为“物业费”了。所以,小区路灯的费用已经包含在业主缴纳的物业费用中了,路灯维修费应该由物业公司负担。
望采纳,谢谢!

7. 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费用谁负责

法律分析:公共设施被损害找不到责任人时,一般情况下按受益人原则分摊,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楼房外的公共设施的维修工程,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修管理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2)住宅楼内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住宅楼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3)一栋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于一个单元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由该单元门内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由该层内全体产权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在一栋住宅内,专属于一层住宅内的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由该层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费用谁负责

8. 小区内道路维修归谁管

小区内的道路属于物业管理,也属于交警管辖。每个小区的路面都属于公共设施,都应该有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如果市民因为公共设施不安全而造成损伤,按照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可以进行维权,谁来负责维护就由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一、维修基金的适用范围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主要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是不能挪作他用的。专用房屋维修基金实行的是“钱随房走”的原则,在房屋转让的时候,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会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人。二、公共维修基金如何使用通常,维修基金的提取是十分困难的,例如楼房漏水,顶层业主家里遭了殃,但楼下住户却不同意利用公共维修基金对屋顶进行大修。又比如电梯应该换新的,但低层业主却说自己用不着,不愿意动用自己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这些情况都比较难启用维修基金,如果真的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走绿色通道加急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三、小区道路维护管理1、小区道路设施管理是指对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对非法占用道路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置,保证应急道路畅通无阻。2、小区道路设施管理的任务是正确处理人、车、路的关系,在可能的情况下做到人车分流,保证物业服务区域内交通安全、畅通,其重点是机动车辆管理。3、小区道路设施管理包括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和自行车的管理,主要职责是禁止乱停乱放和防止车辆丢失、损坏,禁止乱停乱放,妨碍小区道路设施正常运营。4、小区道路设施管理包括地面停车和地下停车两大类的管理,其管理服务任务主要是对小区的车位划分、行驶标志、进出小区车辆、存放车辆的防损和防盗工作进行管理服务以便于对于小区道路设施的正常工作,小区道路设施正常运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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