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已经开庭了意味着什么

2024-05-07 03:43

1. 案子已经开庭了意味着什么

法律分析:开庭审判,意味着要被判刑。对刑事案件犯罪人判刑,都要开庭公开审理。审理后决定如何判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子已经开庭了意味着什么

2. 案子已经开庭了意味着什么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开庭审理的过程分为几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阶段:庭审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开庭审理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阶段,是当事人行使诉权进行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审判活动最集中、最生动的体现,对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3. 开庭后是不是案子就结束了

法律分析:不是,法院开庭后,需要经过调查、质证、辩论等多个环节,只有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收到判决积极履行未提起上诉的,案件才宣告结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开庭后是不是案子就结束了

4. 开庭后是不是案子就结束了

法律分析:不是,法院开庭后,需要经过调查、质证、辩论等多个环节,只有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收到判决积极履行未提起上诉的,案件才宣告结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5. 审理案件就是开庭了吗

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纠纷,只要法院通知开庭,那么就是进入庭审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审理案件就是开庭了吗

6. 开庭了是不是就是立案了

 开庭了是不是就是立案了
                    开庭了是不是就是立案了,我们在生活里面也许会遇到民事纠纷,当我们寻求法律的援助时可以选择一些专业的机构解答自己的问题,相对而言比较好一些,以下解析开庭了是不是就是立案了
    开庭了是不是就是立案了1    打官司需要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和基本的证据材料,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到一页纸、《授权委托书》盖章、律所出具的《出庭函》以及律师的律师证复印件。
    法院立案庭,或者叫诉讼服务中心的立案窗口,有专门的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相区分,当然了,现在也可以网上立案,先将材料上传到法院,审查后再邮寄,有点像工商局变更股权的手续。
    立案庭的人员审查认为没问题后,就会给你开一个缴费通知,如果立案费不高的话,立案窗口并列的就有银行的工作人员收费,单位缴费的话,就可以将立案通知书拿回去回款到法院账号,现在有的`法院也开通了微信、支付宝缴费。
    
    缴费后到法院拿缴费回单,连同立案的全部材料交给当时审阅材料的窗口,这样就算完成了立案的程序。
    但立案后案卷是要移送到审判庭的,现在好多法院移卷到审判庭之前,会将案件放在速裁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才会移送到审判庭。
    立案后开庭时间的早晚,一和法院案件多少有关,二和案件复杂程度有关,开庭的时间不一定,但开庭前是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开庭了是不是就是立案了2     法院立案后,为什么这么久不开庭的原因 
    一、法院的案件爆表,案多人少,法官确实忙不过来,案件只能按先来后到的顺序排期开庭。一年办几百个案件的法官大有人在,没日没夜地开庭跟写判决也无法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审结案件。
    二、起诉状无法直接送达到被告。有些被告根本联系不上,常有被告电话处于空号、关机的状态。或者被告知道是法院的诉讼材料,故意不接电话、不签收材料。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是需要时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是两个月时间,最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公告期修改为一个月。
    三、被告提管辖异议。被告提管辖异议是认为案件不应该由向其发传票的法院管,应该有其他法院管。如果提管辖异议确实符合法律与事实的,无可厚非。但诉讼中,有的被告为了拖延时间而提管辖异议,对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异议后又上诉,拖延的时间至少也有三个月。
    四、追加案件当事人,需要给被追加进来的人答辩期间、举证期间。有些案件,为查清案件事实,是必须要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的,作为诉讼参与人,享有答辩、举证的诉讼权利,必然要给被追加的当事人答辩人期间、举证期间。
    
    五、案件承办人变更。单位对原来的主办法官的他工另有安排,就不得不另外安排案件承办人。具体谁来承办,属于法院内部的事情,但案件的开庭时间不得不延后了。
    以上几种情况是实务当中经常碰到的情况,当然也还会有其他原因,无法一一具足。如碰到案件迟迟没有安排开庭的,需要及时向法院了解情况。知道了原因,当事人要做的就是耐心等待了,心里也有了底,可以久不久电话问一下进展情况。
    开庭了是不是就是立案了3     法庭开庭审判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法院审理案件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审理的程序是不一样的,而相同类型的案件,一审和二审的程序又不一样的,所以审理程序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7. 案件正在审理中就已经开庭了吗?

法律分析:
“案件审理中”说明法院已经启动诉讼程序,但是没有审理终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案件正在审理中就已经开庭了吗?

8. 案件正在审理中就已经开庭了吗

“案件审理中”说明法院已经启动诉讼程序,但是没有审理终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