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在医疗侵权确立了哪几种归责原则?分别的各种情况下使用?

2024-05-16 16:42

1. 侵权责任法在医疗侵权确立了哪几种归责原则?分别的各种情况下使用?

过错责任。即由原告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医疗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即由原告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诊疗行为专业性很强,患者可能并不了解相关医学知识,令其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行为过程中,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难度很大,为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只要能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任何一种情形,即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三种情形是: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这三种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时,医疗机构有权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这一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
1、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扩展资料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应的诊疗义务”主要是指诊疗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此外,医务人员还有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判断是否尽到诊疗义务应当以诊疗行为发生时的诊疗水平为参照。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在上述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镇远县委宣传部-《侵权责任法》知识问答

侵权责任法在医疗侵权确立了哪几种归责原则?分别的各种情况下使用?

2. 侵权责任法在医疗侵权确立了哪几种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同时,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可见条例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的思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 侵权责任法在医疗侵权确立了哪几种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组成的一般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 与之对应, 针对医疗损害责任这一具体侵权行为同样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一般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医疗侵权行为及其产生的侵权责任进行了类型化分类, 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 将医疗损害责任划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类型化分类,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适用相应的归责原则, 有利于医疗损害责任合理归责目的的实现。侵权责任法针对医疗损害责任, 不再适用2002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则所确立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表明侵权责任法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第54条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适用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有学者指出过错责任原则才是调整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最佳平衡器, 同时要坚持民事诉讼武器平等原则, 才能实现妥善处理诉讼机会和诉讼利益的平衡。医方在侵权责任证明过程中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特别是无需承担医方在医疗行为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 (二) 特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要求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在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归责的过程中, 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存在某些特定行为或出现某些特定情形时, 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该法第58条规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上述规定应当适用于除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之外的所有医疗损害责任归责情形, 既包括医疗技术责任, 也包括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损害纠纷中, 一旦存在上述三种情形, 过错要件的成立不再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 而直接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推定。此时,原告只需证明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以及因果关系三要件即完成医方侵权责任构成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只能通过证明其无过错进行抗辩, 举证不能则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追究违法行为相应责任, 是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 医疗行为违法或违规, 依据侵权责任法律法规的规定, 极易构成侵权责任, 进而推定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过错。同时, 也赋予医方进行抗辩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医方如果能够证明违法或违规行为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益的维护, 如急救等虽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但是为了实现和保护患者的根本医疗权益, 此情形能够成为医方抗辩事由。医务人员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伪造、篡改或销毁病例资料, 属于妨害证明行为, 是恶意的直接体现, 应当直接推定过错要件成立, 以降低患方因医方恶意行为提升的举证难度。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兼具医疗损害责任和产品责任双重属性。为了更好地保护患方利益,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应当依据产品质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据此, 侵权责任法第59规定: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 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通过对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降低原告的举证负担, 增加被告的举证责任难度。原告无须承担证明医疗产品生产者或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 只要证明医疗产品具有缺陷, 即告完成证明医疗产品生产者或医疗机构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要求, 有权要求医疗产品生产者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产品生产者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 可以向对方追偿, 即医疗产品生产者和医疗机构将损害赔偿责任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或比例进行重新分配。         侵权责任法充分肯定了公平责任在我国现阶段侵权责任归责中的重要作用, 第24条规定: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责任有其严格的适用范围, 即要求对损害事实的发生, 当事人均没有过错的情形中适用, 依据实际情况, 将损害事实在当事人之间分配, 所谓实际情况主要是指经济负担能力和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情况。但医疗损害纠纷, 不满足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 不应适用公平责任进行归责。

侵权责任法在医疗侵权确立了哪几种归责原则?

4. 侵权责任法在医疗侵权确立了哪几种归责原则?分别的各种情况下使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组成的一般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 与之对应, 针对医疗损害责任这一具体侵权行为同样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一般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医疗侵权行为及其产生的侵权责任进行了类型化分类, 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 将医疗损害责任划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类型化分类,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适用相应的归责原则, 有利于医疗损害责任合理归责目的的实现。侵权责任法针对医疗损害责任, 不再适用2002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则所确立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表明侵权责任法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第54条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适用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有学者指出过错责任原则才是调整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最佳平衡器, 同时要坚持民事诉讼武器平等原则, 才能实现妥善处理诉讼机会和诉讼利益的平衡。医方在侵权责任证明过程中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特别是无需承担医方在医疗行为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
(二) 特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要求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在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归责的过程中, 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存在某些特定行为或出现某些特定情形时, 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该法第58条规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上述规定应当适用于除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之外的所有医疗损害责任归责情形, 既包括医疗技术责任, 也包括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损害纠纷中, 一旦存在上述三种情形, 过错要件的成立不再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 而直接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推定。此时,原告只需证明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以及因果关系三要件即完成医方侵权责任构成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只能通过证明其无过错进行抗辩, 举证不能则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追究违法行为相应责任, 是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 医疗行为违法或违规, 依据侵权责任法律法规的规定, 极易构成侵权责任, 进而推定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过错。同时, 也赋予医方进行抗辩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医方如果能够证明违法或违规行为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益的维护, 如急救等虽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但是为了实现和保护患者的根本医疗权益, 此情形能够成为医方抗辩事由。医务人员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伪造、篡改或销毁病例资料, 属于妨害证明行为, 是恶意的直接体现, 应当直接推定过错要件成立, 以降低患方因医方恶意行为提升的举证难度。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兼具医疗损害责任和产品责任双重属性。为了更好地保护患方利益,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应当依据产品质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据此, 侵权责任法第59规定: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 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通过对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降低原告的举证负担, 增加被告的举证责任难度。原告无须承担证明医疗产品生产者或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 只要证明医疗产品具有缺陷, 即告完成证明医疗产品生产者或医疗机构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要求, 有权要求医疗产品生产者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产品生产者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 可以向对方追偿, 即医疗产品生产者和医疗机构将损害赔偿责任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或比例进行重新分配。
        侵权责任法充分肯定了公平责任在我国现阶段侵权责任归责中的重要作用, 第24条规定: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责任有其严格的适用范围, 即要求对损害事实的发生, 当事人均没有过错的情形中适用, 依据实际情况, 将损害事实在当事人之间分配, 所谓实际情况主要是指经济负担能力和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情况。但医疗损害纠纷, 不满足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 不应适用公平责任进行归责。

5. 医疗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医疗损害是指患者接受治疗的过程中,身体出现与治疗目的无关的损害,引进的原因可能是医生出现错误,也有可能是药品或者其他治疗用品缺陷造成的。那么 医疗损害责任 中的归责原则是什么?1、过错原则。2、 过错推定原则 。3、 无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6. 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1、 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 侵权行为 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 2、 过错推定责任 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 侵权责任 ,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无过错责任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 根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7. 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1.一般为过错推定原则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8.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责任有哪些规定

您好: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给出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具体的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在医疗机构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下,推定其有过错。但是在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医务、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情形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根据本法第55条、第56条,医务人员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治疗时,未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实施相应医疗措施。
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该规定为患者提供了多元选择途径,方便患者索赔。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该条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不必要的检查来牟利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中国法律保障计划的朱静涛律师指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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