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哪些

2024-04-28 06:52

1. 刑法中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哪些


刑法中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哪些

2. 《刑法》中关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内容在第几条?

这是刑法第225条第3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 1997年3月14日修订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原为第(三)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发布施行)
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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